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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权的一般划分

1.作为系统的学说,法权划分为自然法权和实证法权,前者建立在全然的先天原则之上,后者则来自于一个立法者的意志。

2.作为使他人承担义务的(道德的) 能力,亦即作为对他人的一个法律根据(titulum)的法权,其最高划分就是划分为生而具有的法权和获得的法权,其中前者是那种不依赖于一切法权行为而应天生归于每个人的法权;后者则是需要这样一种法权行为的法权。

生而具有的“我的”和“你的”也可以被称为 内在的 “我的”和“你的”(meum vel tuum internum),因为外在的“我的”和“你的”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是获得的。 ccEa+3AMGpyT+hCxkJZbc3wflX4GPvSzKTmNiTI/LbIfPYCCObsxaPvjxkHevv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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