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原理要说的正是:法权不可以被设想为由两个部分,亦即根据一个法则的责任和一个通过其任性约束另一个人的人来强制此人这些做的权限复合而成的,相反,人们可以把法权的概念直接设定在普遍的交互强制与每个人的自由相联结的可能性中。也就是说,就像一般的法权仅仅以行动中外在的东西为客体一样,严格的法权,即不掺杂任何伦理性因素的法权,就是除了外在的规定根据之外不要求任性的其他任何规定根据的法权;因为这样一来,它就是纯粹的、不掺杂任何德性的规定。所以,一种 严格的 (狭义的)法权,人们只能称之为完全外在的法权。现在,这种法权虽然基于每个人根据法则的责任意识,但据此来规定任性,如果它应当是纯粹的,它就不可以也不能够依据这种作为动机的意识,而是因此就立足于一种外在的、与每个人根据普遍法则的自由都能够共存的强制之可能性的原则之上。——所以,如果说,一个债权人有一种法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其债务,这并不意味着:他能够使债务人记住,是理性本身责成他这样做,而是一种强迫每个人这样做的强制,完全能够与每个人,因而也能够与他自己根据一个普遍的外在法则的自由共存;因此,法权和强制的权限是同一个意思。
在普遍自由这一原则下一种与每个人的自由必然相一致的交互强制的法则,仿佛就是那个概念的 构造 ,也就是说,在一个纯粹的先天直观中,按照物体在作用与反作用相等这个法则下的自由运动之可能性的类比来展示这个概念。就像我们在纯粹数学中不能直接从概念中推出,而只能通过概念的构造来发现其客体的属性一样,不但法权的概念,而毋宁说被置于普遍的法则之下和法权的概念相一致的普遍交互的、使得那个概念的展示得以可能的强制,亦复如是。可是,由于这个力学的概念还以纯粹数学(例如几何学)中的一个纯然形式的概念为基础,所以,理性所关心的是:为了法的概念的构造,为知性尽可能多地提供先天直观。——直(rectum)作为直线,一方面与曲线相对立,另一方面与斜线相对立。前者是一条具有如下性质的线的内在性状,即在两个已知的点之间只能有一条唯一的直线,但后者就是两条相交的或相切的线的状况,具有如此性质的也只能有一条唯一的(垂直)线,这条线倾向于一边并不多于另一边,而且它把两边的空间均分,按照这种类比,甚至法权论也要(以数学的精确性)知道每一个人被规定属于他自己的东西,这在德性论中是不可以指望的,德性论不能拒绝给例外以某种空间(latitudinem)。——但是,不用涉入伦理学领域,就存在着两种要求作出法权裁决,但却不可能找出裁决人的情况,它们仿佛是属于伊壁鸠鲁的intermundia[星际空间]。——我们首先必须把这些情况从真正的、我们马上就要讨论的法权论中清理出去,以免它们的摇摆不定的原则对真正法权论的坚实原理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