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法权学者 来说,如果他不想以同义反复来行事,或者不想没有给出普遍的解答却让人去看法律在某个国家某个时候想要的是什么,那么,这个问题会同样使他尴尬,就像“ 什么是真理? ”这个合理的要求使逻辑学家尴尬一样。什么是合法的(quid sit iuris),亦即法律在某时某地说些什么或者说过什么,他还是能够清楚说明的,但是,它们想要的东西是否也是正当的,以及人们能够据以认出正当和不正当(iustum et iniustum)的那个普遍的标准,对他来说大概还是隐蔽的,如果他没有长时间离开那些经验性的原则,仅仅在理性中寻求那些判断的源泉(虽然对他来说那些法则为此可以出色地充当主导思想),以便为一种可能的实证立法奠定基础的话。一种纯然经验性的法权论是(就像斐德鲁斯的寓言中那个木制的头颅一样)一颗可能很美、只可惜没有脑子的头颅。
法权的概念,就它和一个与自己相对应的责任相关而言(亦即法权的道德概念), 首先 ,只涉及一个人格对另一个人格的外在的、确切地说实践的关系,如果他们的行动作为行为能够(直接地或者间接地)互相影响的话。但是 其次 ,法权概念并不意味着任性与他人愿望(因此也与纯然的需要)的关系,例如在行善或者冷酷的行动中,而仅仅意味着与他人的 任性 的关系。 第三 ,在任性的这种交互关系中,也根本不考虑任性的 质料 ,亦即每个人以他所想要的客体而当做意图的目的,例如不问某人就他为了自己的生意从我这里购买的货物而言是否也能得到好处,而是只问双方任性的关系中的 形式 ,只要这种任性被看做自由,以及通过行动,双方中的一方是否可以与另一方的自由按照一个普遍的法则保持一致。
所以,法权是一个人的任性能够在其下按照一个普遍的自由法则与另一方的任性保持一致的那些条件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