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仅要从已有前提所得的结论来进行研究,还要从有关问题的不同说法来进行研究。全部事物都要和真理相一致,那些和真理不相一致的东西,其谬误很快就会被发现。
善的事物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些称为外在的善,另一些称为灵魂和身体的善,我们说灵魂的善是主要的、最高的善。我们把善看作是灵魂的行为和活动,这乃是个早已存在的、古老而美好的主张,现在的哲学家们也没有不同的意见。在这里,正确地说明了行为和现实活动就是目的,所以,灵魂的现实活动就是善,但不是外在的善。幸福就是生活优裕、行为美好的观点和这一原理完全符合,因为我们已经把它规定为某种好的生活和好的行为。
看起来,我们所要寻求的幸福的各种特质全都包括在这句话里了。有些人说,幸福就是德性,有些人说幸福就是审慎,另外一些人则把智慧当作幸福,还有一些把其中的一项与快乐相结合,至少把快乐当作不可缺少的因素。此外,还有人把外在的好运气也加进来。这一些说法中有的源远流长,主张的人数众多,有的虽出自少数人,但他们是杰出的人物,不过没有一种是完全没有理由的。它们或者在某一点上站得住脚,或者大部分都能得到认同。
这一原理,和那些说幸福即是德性,或某种类似德性的人相符合。幸福就是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然而,是在占有和使用中把握最高善,还是在品质和现实活动中把握最高善,此中却大有区别。因为,一个人可以具有某种品质却不作出好的结果,例如一个睡着了的人,一个感觉迟钝的人。而现实活动却不能这样,它必然要行动,而且是美好的行动。正如在奥林匹亚大赛上一样,桂冠并不授予貌美的人和健壮的人,而是授予参加竞技的人(胜利者就在他们之中),只有那些行为高尚的人才能赢得生活中的美好和善良。
这样的生活自身就是快乐的。快乐是灵魂的快乐,一个人总是对自己所喜爱的事物感到快乐。马使爱马的人快乐。戏剧使观剧的人快乐,同样公正使爱公正的人快乐。总的说来,合乎德性的行为,使爱德性的人快乐。许多快乐是相互冲突的,那是因为它们不是在本性上快乐。只有那些对爱美好事物的人来说的快乐,才是在本性上快乐。这就是永远合乎德性的行为。所以对这些人来说,它们就是自身的快乐。生活并不把快乐当作附加物,像件装饰品那样,生活在其自身中就具有快乐。不崇尚美好行为的人,不能称为善良,不喜欢公正行为的人,不能称为公正,不进行自由活动的人,不能称为自由,其他方面亦复如是。这样说来,合乎德性的行为,就是自身的快乐。并且它也是善良和美好,倘若一个明智的人,如我们所说那样,对于这些问题都能作出正确的判断,他就是个最美好、最善良的人了。最美好、最善良、最快乐也就是幸福。三者是不可分的,正如德罗斯铭文所说:
最公正的最美好,
适意的莫过于健康常在,
让快乐永远充满胸怀。
所有这一切都属于最高善的现实活动,我们就把它们,或其中最好一个称为幸福。
看起来幸福也要以外在的善为补充,正如我们所说,赤手空拳就不可能或者难于做好事情。有许多事情都需要使用手段,通过朋友、财富以及政治权势才做得成功。其中有一些,如果缺少了就会损害人的尊荣,如高贵出身,众多子孙,英俊的相貌等等。若把一个丑陋、孤寡、出身卑贱的人称作幸福的,那就与理念绝不相合了。尤其不幸的是那子女及亲友都极其卑劣的人,或者虽有好的亲友却已经死去了。从以上可知,幸福是需要外在的时运亨通为其补充,所以有一些人就把幸运和幸福等同(有些人则把幸运和德性相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