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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校园保护

1 学生课间打闹受伤,学校要负责吗?

情景再现

安安和小明是某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在课间玩耍时,两人互相打闹,安安不慎撞到墙面导致牙骨折,即刻送进医院治疗。安安的父母了解发现,事发当时学校老师并未在现场,安安的父母认为学校没有尽到管理义务,便起诉要求小明及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则认为,学校有明文规定不能嬉戏打闹,老师业已明确告知学生要遵守班规班纪、校规校纪,严禁在教室内和教室外追逐打闹,对安安和小明打闹致伤的行为,应该由他们自行承担责任,学校无过错也不承担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当时老师不在现场,学校方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勤勉的管理、疏导教育义务,故判决学校承担60%的责任。

法律分析

学生课间打闹受伤,学校是否需要负责,主要看学校是否尽到了管理教育义务,以及管理的程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无论学生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包括所有未成年学生的教育机构,无论是什么性质的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均负有教育、保护义务。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一切活动,如上课、参加运动会、参观、春游等均视为校园活动。在此过程中,学校具有监护义务。当学生在校打闹受伤时,属于参加校园活动时所发生的事故,应根据学校尽责的程度判断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例如,学校是否明文规定哪些事学生可以做、哪些事学生不可以做,遇到事情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是否让学生知悉、演练,平时为避免事故学校采取了哪些措施,发生事故第一时间是否进行正确处理等,都是考察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义务的因素。

中小学生打闹嬉戏属于天性,即便在校规校纪中明确禁止,也难免有不可预测的事件发生。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以及和学校有关的伤害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老师或学校工作人员应时刻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在发现学生有打闹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并进行沟通教育,加强对学生日常的安全教育,尽到管理义务。如果发现学生打闹性质比较恶劣,甚至是同样的人多次发生,校方无法对学生的行为进行控制时,需要第一时间对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解,及时反馈给学生的家长,寻求共同处理,问题才能得到圆满的解决。

2 学生被校外人伤害,学校要负责吗?

情景再现

小毛和小杨是某中学初一的学生。在一次上体育课时,小毛与小杨因琐事发生纠纷,小毛便叫来他其他学校的朋友小王,两人在放学后一起将小杨拉至学校对面的小巷子进行殴打,小杨头部被严重打伤,并因此次打架事件住院、休学。小杨的家长将小毛、小王及学校起诉到法院并要求赔偿。审理过程中,各方就学校是否应承担补充责任产生争议,最后法院认为,小杨和小毛均为该中学的学生,学校对二人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但学校没有充分履行这项义务,也没有举证证明在本案打架事件发生时第一时间进行了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导致小杨被小毛和校外人小王从校内拉至校外殴打致伤。因此,法院判决学校在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过错范围内对小杨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监护义务限于校园内,但学生被校外人伤害时,学校也并非百分之百无责。《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学校是否应该为校外的侵权人承担补充责任,需要结合事件发生的原因、地点等综合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一般来说,如果事件发生在校外或放假期间,学校也尽到了日常管理职责的,学校无责任。例如,在“十一黄金周”,学生外出郊游时被他人致伤,这类事件则与学校无关。但如果学校有先行行为导致事件的发生或发生地点在学校可监管范围内,则可能需要承担补充责任。例如,学生之间发生纠纷,学校未重视、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一位学生唆使校外人员对另一名学生进行人身伤害,或者侵权事件发生在学校大门口附近等情况,就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承担补充责任。上述案例中,小毛和小杨之间的矛盾产生于学校内的体育课上,老师应该在发生纠纷时就及时进行教导,避免后续矛盾。此外,小杨是在学校对面的小巷子被殴打的,而小毛也参与其中,所以无论是从事件发生的起因还是地点来看,学校都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在学校无法证明采取了一定避免措施、尽到管理义务的时候,就需要承担补充责任。所以,学校在发现学生产生纠纷时,及时弄清楚原因,找到解决办法,在学生矛盾激化前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是非常必要的。

3 和同学打架受伤,医药费由谁赔?

情景再现

小孙、小谢、小田为某高中住校生。一天晚上,小孙和小谢对小田进行了第一次殴打,学校管理人员发现后及时进行了制止。学校管理人员在巡查其他学生寝室时,小田又被叫到小孙、小谢、小杨三人所住寝室,再一次遭受小孙、小谢、小杨的相继殴打。学校管理人员查房并不知小田再一次被殴打一事,小田在第二次被打后也未告知学校管理人员。小田的家长就该事件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小孙、小谢两次殴打小田属实,应承担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义务。另认为,小田在该校晚上休息时间被殴打的事实说明该校管理人员对学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管理,但对小田被殴打一事重视不够,故认定该校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之责,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分析

学生打架导致对方受伤,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可知,未成年人与同学打架受伤,一般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来承担医药费。如果未成年人自己有财产,则应当自己承担医药费,不足部分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同样,若就读的学校未尽到保护、管理义务,亦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未成年人尚不具备劳动能力,一般没有可供支付赔偿款的财产。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有管理、保护的义务,未成年人的思想观念、所作所为与监护人的管理、教育息息相关。所以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伤害时,监护人需承担责任。同样地,未成年人在处理事件时考虑后果的能力较弱,学校在上学期间对未成年人也有一定的管理、教育义务,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之责,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案例中,小孙和小谢对同学小田进行了伤害,必定要承担法律责任进行赔偿。但小孙和小谢为未成年人,没有收入来源,所以法院判决由他们的监护人来承担责任。同时,几位学生都是住校生,连续发生两次殴打事件,说明学校在管理过程中有一定的疏忽过错,那么学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一些未成年人因为没有自己尽赔偿义务,还意识不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学校和家长须在该类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对他们进行批评教育,对其是非观进行正确引导。

4 如何防止校园欺凌?

情景再现

小张与小吴因琐事在教室里打了起来,同班同学小王向小张询问与小吴打架一事,小张表示让小王在放学后拦住小吴再说。小张、小王及其他6名学生于放学后将小吴拉进学校南侧的胡同里,进行质问与殴打。小吴因此离开家里没有去上学,4天后警方在公园山脚下发现了小吴的尸体。当地派出所分别给予参与打架事件的同学行政处罚,小吴的父母也将上述同学告到法院。法院认为该殴打事件属于典型的校园暴力行为,小张、小王及其他学生对小吴的殴打行为非导致小吴死亡的直接原因,但该殴打行为给小吴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对小吴离家出走、死亡有一定的影响,故判决小张、小王及其他同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直以来,校园欺凌事件备受社会关注。校园欺凌不仅对未成年人的身体造成了伤害,还会对其心灵造成创伤。《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2016年,教育部等九部门发布《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2017年,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此外,全国各省区市也就校园欺凌发布了治理方案或实施办法,如福建省、浙江省、北京市等,对不同程度的校园欺凌作出预防、治理的明确规定。情节恶劣的,如携带刀具威胁、打骂同学等行为,可能被给予行政处罚,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在自尊心强但承受能力弱的年纪,小张、小王和其他学生对小吴进行殴打,对小吴来说必定会是一种致命的伤害。即便身体上的伤势不严重,心理上的创伤也是无法预估的,所以才造成了这样的悲剧。

校园欺凌具有普遍性,严重程度不一。在未成年人是非观念和辨别能力还比较模糊时,非常容易因为一些肤浅的想法作出不正确的行为。例如,看到有人欺负同学时,因为恐惧而不敢为其发声,甚至因为从众心理而加入其中,将事情严重化。无论孩子是哪一种性格,学校和家长都应加以重视,与孩子做朋友,多了解孩子的想法,多关注孩子在学校中的状态,及时发现不妥行为的苗头,从根源上杜绝校园欺凌的发生,引导孩子养成正确的是非观,不欺负、侮辱同学,也要自强、勇敢,保护受欺负的同学,保护自己不受同学的欺负。

校园欺凌事件一般发生在学校,所以处置也以学校为主。调查属实的欺凌事件,学校应该设置专门的教育方案,并督促欺凌者按照要求接受教育,对于不同程度的欺凌者给予处分。如果学生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必要时可将欺凌者转送至专门的机构进行教育。对于涉嫌犯罪的欺凌事件,学校应联系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同时,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相关部门也应注意保护受欺凌学生的个人隐私,以免遭受二次伤害。

5 学生使用学校的设施设备受伤,谁来负责?

情景再现

霖霖是某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在一次上体育课时,霖霖看着学校操场的各种锻炼设施,发现双杠有些生锈,似乎已经很久没有人用过了。但学过体操的霖霖为了博取大家的眼球,想“秀”一把自己的“本领”,便一个侧身翻挂到双杠上,结果双杠突然倒塌导致霖霖摔伤。霖霖的父母认为学校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应当为霖霖的受伤负责。而学校则认为,双杠已经生锈,很长时间已无人使用,学校老师也再三强调要注意安全,霖霖作为一个三年级的学生,看到双杠生锈还作出这样的举动是霖霖自己的过错,学校不应该为霖霖的受伤负责。

法律分析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学校不仅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制度,还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对在校学生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为学生提供安全的教育环境,是学校保护义务最基本的要求。一般来说,无论设施是否有人使用,学校都应该对校内设施进行定期维护或尽到提醒义务,防止学生因使用这些设施而受伤。如果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义务,是需要对学生的受伤承担责任的。

上述案件中,学校没有针对未成年学生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明知道双杠已经生锈,却没有进行必要的维护或提醒学生不要使用,没有预防和消除教育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导致霖霖受伤,所以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而霖霖作为一名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已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对自身受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来看,学校与霖霖自己都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学校是未成年人最经常出入的地方,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承担着临时监护人的责任,对学生有教育、保护义务。除了日常对学生进行教育,从人为主观方面避免学生受到伤害以外,学校还应注意从客观环境方面防止意外的发生,对学校里的各种设施定期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无法及时维修的,尽到提醒说明义务,给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6 教室窗户脱落砸到人,学校要负责吗?

情景再现

一天,校内一窗户由于底端滑轮老化而脱落,将放学路过的小宋砸伤。小宋的伤势经诊断为下颌部外伤、前额部外伤、双手拇指外伤等,并住院治疗14天。小宋的监护人认为,学校的教育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并致小宋受伤,学校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请求学校赔偿因造成小宋伤害产生的各项损失。法院认为,该案件属于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学校因校内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并致小宋人身受损,其应对小宋的合理损失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首先,对于窗户脱落砸到人,谁来承担责任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很明显,在上述案例中,学校作为教学场地的管理者,校内的窗户脱落,其确实应承担责任。其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所以校内的窗户脱落,无论砸到的是不是该学校的学生,学校作为场地的管理人都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健全,在日常生活中除了监护人需要保护其安全外,学校也需承担起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责任。根据被侵权人年龄的不同,教育机构需要承担的责任方式也不同。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于八周岁),法律规定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遭受人身损害的,一般推定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教育机构需要自行举证其已经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大于等于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则为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在未成年人一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需要举证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相关的教育、管理职责。因此窗户脱落致学生受到伤害,一方面学校应承担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产生的责任,另一方面学校也应承担未保障校内设施安全致人损害的责任。

7 横穿学校球场被误伤,谁来负责?

情景再现

阿聂在回家的路上,总会经过某中学的球场。某日阿聂经过球场时,看见球场正有人在打球。阿聂抱着侥幸心理,快速横穿过球场,不料被正在该球场打球的小侯撞倒受伤,后去往医院住院治疗。阿聂认为,小侯应当为自己的受伤负责,而小侯则认为,是阿聂横穿球场受伤的,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聂横穿球场时被正在该球场打球的小侯撞倒受伤并住院治疗的事实清楚,但由于阿聂受伤主要系其未注意安全防范,横穿球场造成,所以阿聂应承担主要责任。中学将球场设置于紧靠学校大门处,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但经法院审理查明,学校安全防范存在疏漏,所以也应对阿聂之伤承担相应责任。而小侯是在正常进行学校安排的活动,故对阿聂受伤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上述案例中,有人会对结果感到诧异:明明阿聂是被撞伤的人,为什么自己还要承担主要责任呢?原因在于阿聂作为一个有认知能力的人,在明知道可能有被撞伤的风险的情况下,还是选择了横穿球场,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如果是因为被侵权人自身行为导致了受伤的后果,不应该由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所以在本案中,阿聂的行为属于造成自己受伤的主要原因,自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横穿球场被误伤,侵权人是否有责任,需要看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小侯明明看到阿聂经过,依旧故意将其撞伤,那么小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例中,小侯在正常进行学校安排的活动,并不能预见阿聂的突然出现,所以小侯本身是没有过错的,也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小侯踢球的场所是受学校管理的,学校应该考虑有人在体育活动进行时经过的情况,做好防范措施。如果学校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安全保护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学校因没有尽到管理义务而应该对受伤的人负一定的责任。

所以,学校的各种场地和设施应考虑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在经过危险路段时,也应该提高警惕,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可能自己受了伤,还需为自己的鲁莽埋单。

8 学生春游活动中受伤,学校要负责吗?

情景再现

雷雷在参加学校春游活动时,在玩滑梯的过程中,因滑到滑梯底部时用手扶地面,导致手部受伤。受伤后,学校老师及景区工作人员将雷雷送往附近的医院救治并通知雷雷的家长。后经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雷雷右上肢活动功能部分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并伴有后续治疗费。雷雷的家长认为学校需承担此次事件的全部责任,要求学校赔偿伤残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用。法院认为学校作为春游活动的组织者,在春游活动前通过广播、班会等多种方式向学生宣传注意事项及进行安全教育,已经较好地履行了安全教育的职责,较好地尽到了其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但是雷雷所在的班级有35个学生参加春游,仅有两名老师负责照看该班级的学生,校方在人员安排的工作方面有所不足,存在一定的安全管理疏忽,具有一定过错。学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较小的责任,最终判决校方承担事故10%的责任。

法律分析

判断学校是否需要负责,需要从学校在春游活动中扮演的角色去分析。结合实践来看,学校是春游活动的组织者,负责组织学生出行以及保护学生在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所以虽然活动地点常在校外,但还是会被法院认定为教学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学生在春游期间受伤,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依然要承担责任。虽然学生受伤的原因有时来自景区一方、学生的监护人或者学生自己,但是这些只能作为法院判定学校承担责任比例时考虑的因素,不能成为校方免责的理由。所以,学校在做好安全教育的同时,春游期间也需要尽最大努力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避免学生发生意外。

春游本是让学生在紧张的学习中得到放松、亲近大自然的活动,也是学生们期待的活动,但出行安全总是困扰着学校和家长,各种意外事件也让越来越多的学校不敢再组织春游。作为学生,在参加课余活动的同时应该更加注意安全,服从学校的安排,避免意外的发生。而作为校方,除了在校外活动前做好更全面的教育、提醒,必要时请家长协助以外,也可考虑选择安全系数较高的活动和场地,做好组织和安全防范方案,向上级报批,在满足学生课外需求的同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9 学校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旅游期间学生受伤谁应负责?

情景再现

学校组织学生去游戏园游玩,并委托旅行社购买门票、午餐及旅游意外险。游玩当日,小张在游戏园内的儿童城堡二楼中间的滑梯玩耍时,因滑落速度过快无法控制,不慎导致右手撑地受伤。园内工作人员发现小张受伤后,带至学校的一名老师处,后带小张到医院治疗,经诊断:小张右侧尺桡骨远端骨折并尺桡远端关节脱位,经司法鉴定小张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法院认为,学校是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学生在学校组织活动期间,学校应当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校作为管理者,应当预见并掌握外出活动存在未成年学生因走动、玩耍而发生碰撞、推碰、踩踏等有安全隐患的情况,并安排合适数量的老师巡视、管理。游戏园在本次活动中,作为承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活动的管理方,亦负有比承办一般活动更高的管理职责,应当采取措施有效预防未成年人伤害事故的发生。判决校方与游戏园共同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学校组织旅游时,往往会与旅行社签订合同,由旅行社负责安排景区门票、协助老师组织学生游玩等工作。景区则负责接待学生,保护学生在景区内游玩时的安全。因此旅游期间学生受伤由谁负责,取决于当时对学生安全负有保障义务的主体都有哪些。

首先,学校作为春游活动的组织者,在组织活动期间,其是需要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等工作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生受伤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有做得不到位的部分,学校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其次,旅行社或景区在学生受伤事故中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取决于在学生受伤时旅行社在春游活动中承担的具体工作、事发地是否在景区负责的范围内,以及旅行社或景区有没有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尽到对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部分判决旅行社承担责任的案例中,旅行社一方的工作人员与学校老师一起全程参与了春游活动,此时旅行社需承担对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在判决旅行社无须承担责任的判例中,旅行社的工作往往只是负责安排车辆接送,以及帮助学校与景区对接,对学生在景区内的人身安全没有保障义务,所以无须担责。景区承担责任则取决于学生是否在景区内受伤,以及景区对于学生受伤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有过错,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后,部分学校在安排学生出游时会考虑得更加周到,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险,所以在学生受伤时,保险公司也需要在保险范围内,负责学生一部分的损失。

10 学生被罚站五分钟就晕倒,学校要负责吗?

情景再现

小凡是一名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平时比较调皮,也经常被老师处罚,但小凡依旧没有改变调皮的性格。在一节数学课上,小凡因扰乱课堂纪律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不料小凡刚走到教室后面站了五分钟,便觉一阵眩晕,晕倒在地,由于摔倒突然,导致小凡摔断了门牙。小凡的父母得知后,找到学校理论,认为任课老师处罚过度,小凡的受伤完全是学校造成的,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则觉得特别冤枉,认为小凡晕倒纯属意外,以前也没有出现过这样的事情,并不是因为老师的处罚而导致小凡晕倒,学校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关于学生被罚出意外校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首先要考虑校方对学生是否可以进行一定的处罚。《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七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可见,学校对违反纪律的学生是有权进行一定处分的。一般来说,老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但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上述案例中,任课老师因小凡扰乱课堂纪律而让小凡罚站一节课的惩戒措施是在可接受范围内的,老师的行为本身不存在不妥之处,但因发生意外产生了不良后果,小凡确实因此受了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小凡在校内受伤是事实,受伤前又存在任课老师让其罚站的先行行为,学校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这让很多学校也感到很迷茫:学校不可能在处罚前对每一个学生的身体状况进行检查,这样的情况也是学校无法预料到的,那是不是意味着以后学校都不能对违纪的学生进行教育处罚了?其实不然,学校在管理过程中多注意学生的状态、及时做好防范措施,还是可以避免此类事件发生的。例如,上述案例中,如果老师在发现小凡罚站状态不对劲的时候,立即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则可能避免小凡受伤、减轻校方的责任。 aiisknt9uos3+ZGvEristF9zwNySjBvnOfk4s18t2yrKhnPStk41Y2eku/oGijz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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