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我国一直重视食品安全,严厉打击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但在生活中,我们发现,仍有极少部分商家为了一己私利生产销售违法添加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极大损害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来说,广泛了解食品添加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食品鉴别能力、维权意识,势在必行。
赵晓天是一名国有企业退休职工,退休后为了丰富自己的老年生活,他选择在网上开设一家网店,主要销售各类零食饮料。店铺营业后,生意越做越好,随着销量的日益增加,赵晓天不断拓展进货渠道,但有时候各类食品还是供不应求,尤其是“美味牌”辣条,更是深得消费者喜爱,销量不断攀升。
梁振国是一名在校大学生,经常在各大平台网店购买各种小零食。一次偶然机会,梁振国从赵晓天的网店里购买了三包“美味牌”辣条,下单后不久,便收到赵晓天寄来的快递。梁振国在食用时发现“美味牌”辣条的外包装添加剂部分显示添加有山梨酸钾及钾盐。梁振国出于好奇从网上查阅有关食品添加剂标准时发现,辣条中不能添加山梨酸钾。事后,梁振国与赵晓天协商退货退款事宜,赵晓天予以拒绝。无奈之下,梁振国便以赵晓天销售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的食品为由,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赵晓天的买卖合同,并要求赵晓天退还购买辣条的费用,同时梁振国将辣条退回。
被告赵晓天认为:一、其在进货时已经对“美味牌”辣条进行了一定的审核,未发现问题,其无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二、“美味牌”辣条依据省级食品添加标准生产,省级食品添加标准中规定辣条可以添加山梨酸钾;三、其经营小本生意,没有赚太多钱,坚信所卖的“美味牌”辣条质量没有问题。综上所述,其请求法院驳回梁振国的诉讼请求。那么,赵晓天的抗辩理由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呢?
法院在依法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梁振国在赵晓天经营的网店里购买“美味牌”辣条,他们之间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赵晓天应该向梁振国寄送符合食品安全质量要求的食品,梁振国应该向赵晓天支付购买食品的货款。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赵晓天寄送的“美味牌”辣条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质量要求。
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赵晓天销售的“美味牌”辣条系参照省级DB41/T515地方标准生产,该标准允许在辣条中添加山梨酸钾。另查,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2015年5月27日发布)的规定,山梨酸及其钾盐的可添加的食品范围中关于方便米面制品仅限米面灌肠制品,并不包含辣条制品。再查,根据《立法法》等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2015年5月27日发布)的法律效力高于省级DB41/T515地方标准,应当适用效力更高位阶的国家标准,故在辣条中使用添加剂山梨酸及其钾盐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综上,赵晓天并未依约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构成根本违约。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合同解除,赵晓天将购买“美味牌”辣条的费用退还梁振国,梁振国将“美味牌”辣条退还赵晓天。赵晓天的抗辩理由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而未被支持。
本案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赵晓天与梁振国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如何;第二,赵晓天构成根本违约的原因;第三,网络购物合同的解除条件。一般而言,网络购物合同是指借助网络媒介,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合同是平等的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我们生活中无时无刻不在发生合同关系,网络购物合同便是合同关系的一种。在本案中,梁振国自愿在网上浏览“美味牌”辣条并下单购买后,买卖双方之间形成了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这个网络购物合同就在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约定,双方都要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没有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如果有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就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具体而言,本案中,双方的义务关系主要体现在,赵晓天应当履行向梁振国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的义务,梁振国应当履行向赵晓天付款的义务。
合同具有明确的目的性,根据双方达成的网络购物合同,梁振国在赵晓天网店里下单的目的是购买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美味牌”辣条,赵晓天能否满足这一目的,是双方合同能否达成的重要条件。而赵晓天构成根本违约的原因恰在于其提供的“美味牌”辣条中含有非法添加的山梨酸及其钾盐,明显不符合我国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因此梁振国购买的“美味牌”辣条并非如其所愿,双方之间签订的网络购物合同目的最终落空,无法实现,所以赵晓天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现已失效,相关规定见《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赵晓天应当承担退货退款的违约责任。
众所周知,已经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相对方不得随意变更、解除,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现已失效,相关规定见《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对合同解除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网络购物合同本质上是一种买卖合同,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是网络购物合同的重要目的。因此,当赵晓天无法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时,属于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故双方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可以被解除。
食品安全事关重大,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因此,广大消费者在选择食品时,一定要擦亮双眼,注意查看食品添加成分,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如果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当前可供我们选择的食品类型多样,部分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增加食品销量,选择在食品中添加各类非法添加物。由于多方面原因,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没有发现非法添加物的存在,致使自己的权益受损。其实,法定意义上的食品安全标准,并非只是“无毒、无害、有营养”,而是一个广义的概念,需包括卫生标准、营养标准、标签标准、添加标准等多个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只有符合全部强制性标准的食品才属于符合食品安全法律规定的食品。其中,添加剂标准又是上述强制性标准的一个重要方面。所以除前面重点讲解的梁振国与赵晓天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外,本文选取了几例关于消费者因购买到含非法添加成分食品而维权的民事案件。
【案例1】李田是一所大学的在读研究生,经搜索发现金箔酒包装非常精美,遂从网上买了几瓶金箔酒打算春节带回家送给爷爷。李田下单三天后便收到了金箔酒,带回爷爷家后,爷爷打开了酒的包装,发现酒里添加有金箔,爷爷高兴坏了,问李田酒里加金箔有什么功效,李田觉得好奇,便立马去网上搜索金箔酒的功效,却意外发现金箔不是酒类的生产原料。李田大吃一惊,第一时间与卖家沟通要求卖家进行解释,并商讨退货事宜,后无果而终。最终李田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卖家退货退款并额外支付购买价款的十倍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发现,2001年5月23日卫生部法监司作出卫法监食便函〔2001〕107号《关于对“金箔酒”进行卫生监督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金箔既不是酒类食品的生产原料,也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当禁止将金箔加入食品中。”根据此规定,酒中不能添加金箔,否则就违反了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最终法院判决卖家退还李田货款并赔偿购买价款的十倍赔偿金,李田同时将金箔酒退还卖家。此案例再次反映,食品中添加的成分一定要符合国家标准,否则要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案例2】马友是一名茶叶爱好者,经常在网上购买各类茶叶。2019年10月,马友在一家网店里购买了两盒茶叶,收货后,马友便给朋友送了一些,后来朋友发现茶叶的成分中含有牛樟芝等,认为这是药品的成分,不应该添加在茶叶中。马友得知后在网上搜索发现牛樟芝不能添加在食品中。马友非常气愤,整理完毕相关证据后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权,请求法院判令卖家退货退款并支付购物价款的十倍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牛樟菇(牛樟芝)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7〕259号):“牛樟芝是产于我国台湾地区的特有大型真菌,在大陆地区没有食用历史,不是我委批准的新食品原料”的规定,证明涉案产品非法添加药品,其作为普通食品却非法添加非普通食品原料,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最终双方主动联系法院要求调解,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均已按照调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
【案例3】李晓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双十一购物节期间,他从网上买了三罐珍珠脱脂奶粉准备与家人一起饮用,一共支付了1000元。收到奶粉后,李晓便先食用一罐,但是服用后感觉到腹部不太舒服,一直拉肚子。李晓心生疑虑,好端端的奶粉怎么会这样,李晓便把奶粉送到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载明:“李晓购买的奶粉中,含有珍珠成分,珍珠不是普通食品原料。”李晓得知事情原委后,便通过聊天软件和卖家沟通退货和赔偿事宜,后经客服介入沟通无果,李晓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家退货退款。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我国相关食品成分添加标准规定,珍珠不是食品原料,奶粉中含有珍珠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来,在法院的主持下,卖家认识到其销售的珍珠奶粉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及时启动召回程序,召回了已经销售的珍珠奶粉,同时向李晓诚恳道歉并积极赔偿,请求李晓的谅解。后来李晓与卖家达成和解,双方以比较满意的结果调解结案。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食品成分非法添加现象确实类型多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遵循相关标准,不可随意添加非法成分,否则必定要承担严格的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是实现消费者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对于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进行规制。我们购买到含非法添加成分的食品,除如前文所述可以要求退货退款外,其实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惩罚性赔偿。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由此可见,我国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了比较严格的惩罚,这对于警示生产者、经营者,净化市场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简言之,假如卖家明知产品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仍进行销售,消费者购买后,除可以要求退货退款外,还可以额外要求购买食品价格的十倍赔偿。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不是一句口号,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落实。虽然我国《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商家销售添加非食品原料食品的现象。因此,我国在进一步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维护食品安全环境的同时,需要广大公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群策群力铸牢食品安全的长城。
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来说,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珍惜企业信誉,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具体而言,生产者应当健全原材料进出核验机制,如实记录原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销售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保质期等内容;建立内部核验机制,严格把控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发现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应当立即主动停止生产与销售,通知相关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进行处理,及时消除或减少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
消费者应当学习食品安全的相关知识,提升食品鉴别能力。消费者在购物时一定要注意查看生产厂家资质与产品合格证明,另外可以关注店铺评价、评分、成立时间、交易数量等信息,避免购买所需食品时被不良商家利用,购买后要仔细核查一下产品包装,重点关注: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如果消费者发现产品包装或者成分添加存在问题,应及时查询国家相关规定,并可以向有关专业人士进行咨询,必要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履行职责,查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监管部门及时查处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还可视情形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罚款。如果发现构成犯罪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一定后果的还有可能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各电商平台应当加强对平台内店铺的管理,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对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店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必要时可以对食品与店铺进行下架、清退处理,并充分利用大数据的技术优势,跟踪造假、售假链条,积极协助执法机关办案。同时要定期选取、推介优秀商家进行推广,形成良好的竞争氛围,维护有序的市场环境。当发生诉讼时,电商平台还应及时依法配合司法机关采取措施,解决纠纷。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需要各相关方依法依规、群策群力,共同营造良好的食品经营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