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得到了极大的丰富,供我们消费的进口食品种类越来越多,作为食品包装重要组成部分的食品标签内容是广大消费者获取食品信息的第一手途径,其重要性类似于身份证,对于生产企业和消费者而言均意义重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部分食品存在标注不规范的情形,以进口食品为例,部分经营者销售未标注中文标签的食品,这明显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食品标签具体应该如何标注,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进行学习。
家住北京市东城区的王飞今年30岁,在一家互联网公司工作。由于经常熬夜加班,为了夜间提神,王飞在网上搜索发现“小猫进口产品专营店”销售的一款日本产“绿碧茶园 白桃乌龙茶”提神效果很好,便尝试购买了两盒。付款后,卖家很快将产品打包寄送给王飞,王飞收到快递后兴高采烈地打开了外包装想要冲饮,打开后却傻了眼,他发现产品包装全是日文,分辨不出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对应中文信息,无法确定该产品的品质。王飞第一时间联系卖家,询问如何识别该产品包装上的文字,卖家称可以用外文翻译软件进行翻译,卖家无法提供具体的标签翻译信息。
王飞认为卖家销售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的行为违法,于是王飞聘请了律师,将卖家诉至法院,请求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判令解除与卖家的买卖合同并判令卖家支付十倍购物款。
卖家不同意王飞的诉讼请求。卖家表示,“绿碧茶园 白桃乌龙茶”进口自日本,并非产自中国,没有标注中文标签属于正常。日本的食品只有“赏味期”即保质期,虽没有生产日期,但为了强调食品安全,日本生产厂家在食品包装内外均存有标签,且在标签上注明赏味期。那么卖家的抗辩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飞在卖家的店铺里购买“绿碧茶园 白桃乌龙茶”,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国内销售的进口食品是否应当标注中文标签。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可见,在预包装食品包装上使用中文标签是《食品安全法》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共同要求,而未标识中文标签的行为亦将使购买者难以准确获得该食品与食品安全息息相关的信息。在本案中,“绿碧茶园 白桃乌龙茶”虽然产自日本,但在国内进行销售,应当符合中国的法律规定,现在“绿碧茶园 白桃乌龙茶”无中文标签,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的上述规定,故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并判令卖家额外支付购物款的十倍赔偿金。
本案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国内销售的进口食品是否应当标注中文标签。第二,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第三,王飞为什么可以主张购物款的十倍赔偿。上述问题,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接下来让我们逐一分析。
针对第一个问题,答案是明确的,国内销售的进口食品应当标注中文标签,这是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此外,《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在“基本要求”中的第3.8条规定,“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
食品标签标注的目的是便于消费者获取食品的原产地、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与食品安全息息相关的信息,进口食品缺乏中文标签会使上述目的落空,不利于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故进口食品应当标注中文标签。
针对第二个问题,如前文所述,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进口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那么在标签的标注方面一般应当依照国产食品标签的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进口食品在中文标签标注方面应遵守《食品安全法》上述标注内容的要求。
针对第三个问题,王飞的主张其实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上所述,进口食品标注中文标签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因此如果未标注中文标签则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王飞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范要求卖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
通过上文的案例学习,相信大家对于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标注规范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其实在现有法律框架体系内,对于食品标签的标注还有其他方面的规范。为了进一步丰富大家的知识,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拓展相关规定。
通过前面的案例学习,我们可以得知在我国销售的食品标注中文标签是强制性要求。随之而来,有人会问如果标注中文繁体字是否符合要求,下面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进行学习。
【案例】李云是一名在校高中生,闲暇时经常在网上购物。周末,李云在网上搜索发现一家名为“进口糖果直销店”的店铺销量还不错,李云当天便购买了3袋“进口糖果”,共付款300元。很快李云收到了快递包裹,李云收货后发现所买产品无简体中文标签,便通过聊天工具与卖家取得联系,要求卖家提供“进口糖果”的简体中文标签和进口报关手续,卖家一再推脱,并没有提供李云需要的材料。沟通无果后,李云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退货退款。
卖家辩称,李云在其店铺所购买的产品属于我国台湾地区原装进口食品,既然是我国台湾地区原装进口,食品包装肯定是繁体字而不是中文简体字,电商平台进口食品大多数都不是中文简体字,随便进入任何一个网购平台都是如此,产品外包装盒上面也明确说明了使用方法、成分、不适用人群及生产日期等信息。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李云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云和卖家之间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同时,依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十二条的规定,“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食品标签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体字。可见,进口糖果外包装并无简体中文标签,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李云有权要求卖家退货退款。其实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进口食品应当标注中文标签且中文标签应为简体字,否则仍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消费者获取食品添加成分、食用注意事项等信息最直观、最便捷的方法是阅读外包装或者说明书的标注。如果缺少相关注意事项的标注,很容易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以人参为例,部分食品中添加有人参成分,但却未标注食用注意事项,影响消费者正常食用。下面通过一则案例进行分析,供大家进一步学习。
【案例】张天成是一名购物达人,经常购买各类食品。春节期间,张天成在小区超市发现有一款功能饮料很畅销,出于好奇,张天成也买了几瓶和家人分享,后经家人提示发现配料表里含有人参成分,如果添加人参成分应当标注食用注意事项,但是这款功能饮料并没有标注。后张天成经消费者协会主持调解失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卖家退货退款并赔偿十倍购物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这起购物合同纠纷中,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第17号)的规定,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人参(人工种植)的生产经营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食用量:≤3克/天,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综上,张天成购买的功能饮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签标注要求,为不合格产品,法院判令卖家退货退款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给予张天成购物价款的十倍赔偿。
三无食品一般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及无生产厂家,来路不明的食品,食用后可能导致呕吐、腹泻、甚至食物中毒。三无食品属于食品标签标注严重违法的情形,应当依法予以严处。下面通过一则案例一起学习如何鉴别三无食品。
【案例】刘佳是一名海产品爱好者,购物节期间从网店购买了“精制大扇贝干”一件。收货当天,刘佳食用后就出现腹泻症状。在家人陪同下,刘佳连夜在医院急诊治疗才控制住腹泻症状。刘佳病愈后,再次检查涉案食品,发现该食品包装上有如下问题:1.无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2.无成分配料表;3.无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无营养成分及其含量;5.无产品标准执行代号;6.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7.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等。刘佳在与卖家沟通后,卖家拒不提供相关包装扇贝干合法进货途径手续和销售预包装扇贝干的相关合法证件。无奈之下,刘佳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卖家赔偿购物款的十倍。法院经审理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卖家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缺乏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生产厂家等信息,属于三无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刘佳主张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判决支持了刘佳的全部诉讼请求。
食品标签看似微小,实则起到了重要的信息传输作用。虽然我国《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均对食品标签的标注进行了一定的规范,但司法审判中仍时有遇到食品标注违法的情形。这不仅伤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损害了企业的信誉。因此,食品标签规范标注需要众人齐心协力,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提升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明确规定的企业生产责任,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签标注要求。具体而言,食品标签除在形式上符合《食品安全法》等规定的内容外,亦应注意标注内容要清晰,标签内容应完整、规范,使用规范的汉字,不使用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等。当生产过程中,出现食品标签不规范的情形,应及时纠正、销毁不合格标签,以免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
消费者应了解《食品安全法》,学习《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针对性地阅读食品标签标注的内容,对于缺乏关键信息标注的食品,尽量不要购买,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当消费者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与商家协商沟通,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到解决;可以请求消保委调解,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请求行政机关介入;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断。如果纠纷持续得不到解决,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投诉举报前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主张退货退款及惩罚性赔偿等。
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完善规范商家的行政监管制度,将线上线下商家均纳入监管体系,规范行业秩序,从而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通过制度构建给予消费者权利与义务的有力保障,结合线上线下构建一个公平、合理、规范的交易平台,让网络购物逐渐具备一个生态良好的环境。
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特别是可以通过开展普法进校园活动,向广大师生定期宣讲食品标签标注方面的知识,既能丰富其课余活动,又能增强其鉴别能力。
行业协会是一种民间性组织,在提升食品经营安全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可以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必要时将相关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需要各相关方依法依规、群策群力共同营造良好的食品经营环境,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