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同进行谈判后,双方一般都会选择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来约定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在商事合同中这一点体现得最为明显。所谓合同的起草,是指合同当事人将谈判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起草为合同文本形式的过程。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对于合同起草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由哪一方当事人起草都不重要,自己起草嫌麻烦,请律师起草还要支付律师费,即使是对方起草,己方还能修改,抱着无所谓的态度,于是就让对方起草,或者虽由己方起草,但是为了图方便,直接从网上下载一个类似的合同范本进行填写。其实,当事人的这种想法和做法都是非常错误的。
首先,合同往往都是要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作情况或交易情况专门拟定的,网上类似的合同范本仅仅是供参考而已,不能直接使用,司法实践中很多合同纠纷均系当事人照搬合同范本所引起。
其次,起草方在起草合同时可以正确地表达己方的观点,使自己的要求更加明确,能更好地考虑和保护自己的利益,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往往考虑得更加全面而细致。因为谈判的过程实际上是合同各方当事人讨价还价的过程,而谈判的内容要转化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协议,需要有一个文字转化的过程。有时仅仅是一字之差或者一个标点符号的错误,合同意思就有很大区别,即所谓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如某合同条款约定为“甲方将环境污染处理设备使用技术转让给乙方”,一般理解为甲方是将环境污染处理设备的技术转让给乙方,乙方购买的仅是设备的使用技术,所支付的合同价款是技术转让费;若合同条款约定为“甲方将环境污染处理设备、使用技术转让给乙方”,则乙方购买的不仅是设备,还有该设备的使用技术,所支付的合同价款既包括设备价款,也包括技术转让费。这其中虽然仅仅只是多了一个顿号,但理解上却有天壤之别,若是在大额交易中发生纠纷,该条款对当事人利益影响巨大。因此,假如该合同系甲方起草,若乙方在审查该条款时对该标点符号有所疏忽或者遗漏,则对乙方将极为不利。在有些时候,即使对方认真审议了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但由于中国文化博大精深,且各方对文字的理解上有差异,对词义的理解也会有所不同,有时候就很难发现对己方不利之处。而且一般来说,对方进行合同审查一般仅就初稿进行改错,很容易遗漏需要增加的重要条款。此外,起草方有时候会在合同中埋下陷阱,如果对方未进行审查和修改,或者审查时有所疏漏,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中掉进陷阱。因此,当事人应重视争取合同文本起草权的意义,在合同谈判中尽量争取合同文本的起草权,以避免对方在合同条款中设下“陷阱”。当事人站在己方立场上起草的条款,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发生纠纷时也能够更好地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
可以毫不犹豫地说,谁拥有合同的起草权,谁就把握了合同的主动权。因此,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当事人应争取有利的谈判地位,尽力争取合同起草权。实践中,合同起草权的取得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1)当事人在交易中的地位。一般来说,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更容易取得合同的起草权,只要提出己方起草合同的要求,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一般都会迁就予以接受;如果双方“势均力敌”,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则应先提出合同由己方起草,并充分阐述己方起草合同的便利和各种优势,如合同起草人员的文化水平、法律素养、人品道德等;如果己方在交易中处于劣势地位,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则一定要明确坚持己方不能放弃的底线,尽力积极争取合同起草权,有时即使对方处于优势地位,弱势一方也有可能取得合同的起草权。(2)当事人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对谈判技巧的掌握与运用。谈判技巧往往因人、因事而异。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在适当的时机,应尽可能先向对方提出己方起草合同的要求,如果谈判过程中时机不宜,在交易模式和合同主要条款谈得差不多的时候,应及时主动告知对方将会尽快把合同发给对方审阅。尤其是在己方处于劣势地位的情况下,告知对方本行业的行规,强调所谈交易系己方常规性业务,经验丰富,有拿来即用的合同模板。如果有行业标准合同文本的,在争取合同起草主动权的同时,尽可能在行业标准合同文本上适当修改,增加一些对己方有利的条款。
但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合同由哪一方起草,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均不能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要充分考虑对方的底线与承受能力,要明确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的目的是达成交易,否则,即使己方起草的合同再完美,即使整个合同的条款全部对自己有利,但对方望而却步,该合同终将成为废纸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