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我们现在争论得最热烈的、关于公正的话题,都与市场的作用有关:自由市场是公平的吗?有没有一些东西是我们不能或不应当用金钱购买的?如果有的话,这些东西是什么呢?买卖它们又有什么错呢?
支持自由市场的理由一般基于两种主张:一种与自由有关,另一种则与福利有关。第一种是自由至上主义者支持市场自由的理由。它认为,让人们参与自由交换就是尊重他们的自由,干涉这种自由市场的法律,就侵犯了个人的自由。第二种是功利主义者支持市场自由的理由。它认为,自由市场促进了公共福利,当两个人做交易的时候,双方都获利。只要他们的交易使双方获益,而又不伤害任何其他人,那么它肯定会增加总体的功利。
市场自由的怀疑者们质疑这些主张。他们认为市场的选择并不总是像表面上看起来的那样自由,并且如果我们为了金钱而买卖某些东西和社会行为的话,那么它们就会被腐蚀或被贬低。
在这一章中,我们将考察这样一种道德——出钱雇用人们做两种截然不同的工作:打仗和生孩子。通过这些有争论的事件思考市场的对与错,将会帮助我们辨清关于公正的主要理论之间的区别。
在美国内战的最初几个月,集会的激情和爱国的情绪激发了北部几个州的好几万人自愿投身于联邦军队。可是在牛奔河战役中,联邦军队被打败;接着在第二年春天,乔治·麦克莱伦( George B.McClellan )将军攻占里奇蒙的努力也以失败告终。由此,北方人开始怀疑这场战争会不会很快结束。他们需要征召更多的士兵。于是,在 1862 年 6 月,亚伯拉罕·林肯( Abraham Lincoln )签署了联邦政府的第一份征兵法,而南方同盟则在此之前就已经有了征兵法。
征兵与美国个人主义传统的精神相冲突,于是联邦政府的征兵法对这一传统做出了一个惊人的让步:任何被征召而又不想服兵役的人,可以雇用一个人来代替他。
于是,被征召入伍者们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开出 1500 美元的高价寻求替代者,这在当时是一笔数目可观的钱。南方同盟军的征兵法同样也允许雇用替代者,从而引发了这样一句口号——“富人的战争,穷人的战斗”,这种抱怨之声在北方也得到了回应。 1863 年 3 月,国会通过了一部新的征兵法,试图平息这一抱怨。尽管它没有消除雇用替代者的权利,但是它规定:任何被征召入伍的人,可以向政府交纳 300 美元的费用而免除兵役。尽管这笔钱几乎相当于一个普通体力劳动者一年的工资,但这项法律试图将豁免费控制在普通工人能支付的范围之内。有些城市和郡县向当地征召入伍者提供资助;一些保险公司每个月向受保人为某一险种征收一定的保险费,该险种将覆盖免除兵役的费用。
尽管这种代偿金旨在提供廉价的兵役豁免,可是它在政治上却比允许雇用他人参军更加不受欢迎——也许因为这似乎是在给人类生命(或死亡的危险)定价,而且经过了政府批准。报纸头条宣称:“要 300 美元,还是要命?”对兵役法以及这 300 美元代偿金的愤怒引发了针对征兵军官的暴乱,最著名的是 1863 年 6 月纽约市的征兵暴乱,该暴乱持续了好几天,并夺去了一百多人的生命。第二年,国会制定了一项新的征兵法,取消了代偿金制度。然而,在整个战争期间,雇用替代者的权利在北方(尽管不在南方)却一直保留着。
最后,只有很少的应召入伍者在联邦军队中作战。(即使在征兵制确立之后,军队的大部分成员也都是由志愿兵组成,他们都是受大笔报酬或被征兵的威胁驱使而参军。)许多在征兵抽签中抽中号码的人都逃跑了,或由于残疾而被豁免了。在实际征召的大约 27.7 万人中,有 8.7 万人支付了代偿金, 7.4 万人雇用了替代者,只有 4.6 万人服了兵役。 那些雇用他人替自己打仗的人包括安德鲁·卡内基、摩根、西奥多和富兰克林·罗斯福的父辈,以及后来的总统切斯特·阿瑟和格罗弗·克利夫兰。
这种内战时的体制是一种正当的分配军事服务的方式吗?当我向学生们提出这一问题时,几乎所有人都说不。他们认为,允许富人雇用他人替自己打仗是不公平的。像许多在 19 世纪 60 年代参加示威游行的美国人一样,他们认为这一体制是一种阶级歧视。
我接着问学生们,他们是支持征兵制,还是支持我们现在的志愿兵役制度。几乎所有人(像大多数美国人一样)都支持志愿兵役制度。然而,这就引发了一个棘手的问题:如果内战的体制不公平是因为让富人雇用他人为他们打仗的话,难道这一反对就不适用于志愿兵役制度吗?
当然,雇用的方式有所不同。安德鲁·卡内基不得不自己寻找替代者并直接付钱给他;现在,由部队招募士兵参加在伊拉克或阿富汗的战争,而我们——纳税人——集体地付钱给他们。然而,下列情形仍然存在:不愿意入伍的我们雇用其他人冒着生命危险为我们打仗。从道德上来讲,以上两者有什么区别呢?如果内战中雇用替代者的体制是不公正的,那么志愿兵役制度不是也不公正吗?
为了考察这一问题,让我们将内战体制放置一边,先考虑两种常规的征兵方式——强制征兵和市场征兵。
强制征兵扩充军队的最简单的形式就是要求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要服兵役;或者,如果不需要所有人的话,就通过抽签的方式来决定哪些人将被召集。这一制度被美国人用于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在越南战争时期,他们也使用了征兵制,尽管这一体制非常复杂,并且有大量的学生和占据特定职位的人们推迟参军,从而很多人避免了参战。
征兵制使人们更加强烈地反对越战,尤其是在大学校园内。这在某种程度上促使理查德·尼克松( Richard Nixon )总统提议废除征兵制; 1973 年,当美国军队逐渐从越南战场上退出时,志愿兵役制度代替了征兵制。由于兵役不再是强制性的,部队增加了报酬和其他福利,以吸引它所需要的士兵。
今天我们使用的“志愿兵役制”这一术语,指的就是通过运用劳动力市场——就像饭店、银行、零售商和其他生意一样——来扩充士兵队伍。“志愿兵役制”这一术语是某种误称。志愿兵并不像一支自愿的消防队——人们在这里服务却没有收入;也不像贫民施舍处——志愿者们在这里奉献自己的时间;志愿军是一支职业化的军队,士兵们在这里为了报酬而工作。这些士兵仅仅在以下意义上才是“志愿者”:当获得报酬的雇员在任何职业中都是志愿者。没有人是被征召的,这份工作由那些自愿参军,以换取工资和其他利益的人履行。
关于一个民主社会应当如何扩充军队的争论在战争时期尤为激烈,如内战时期的征兵暴乱,以及越战时期的抗议所证实的那样。在美国采用了一种志愿兵役制之后,关于兵役分配的公正问题就逐渐淡出了公众的关注范围。然而,由美国发动的伊拉克战争和阿富汗战争,又复兴了公众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一个民主社会通过市场的手段招募士兵是否正当呢?
大多数美国人都支持志愿兵役制,很少有人想回到征兵制。( 2007 年 9 月,在伊拉克战争期间,一项盖洛普民意测验发现, 80% 的美国人反对恢复征兵制,支持恢复征兵制的只占 18% 。 )然而,这种再次兴起的关于志愿兵役制度和征兵制的争论使我们不得不直面一些重大的政治哲学问题——一些关于个人权利和公民责任的问题。
为了探讨这些问题,让我们来比较一下我们已经考虑过的三种分配军事服务的方式——征兵制、允许雇用替代者的征兵制(内战的制度)以及市场体制。哪一种是最为正当的呢?
1. 征兵制
2. 允许有偿替代者的征兵制(内战制度)
3. 市场体制(志愿兵役制度)
如果你是一个自由至上主义者,那么答案就非常明显。征兵制(政策一)是不公正的,因为它具有强迫性,是一种奴役的形式。它暗示着政府拥有其公民,并且能够任意对待他们,包括强迫他们去打仗以及在战场上拿自己的生命去冒险。罗恩·保罗( Ron Paul )是国会的一名共和党成员和自由至上主义的领军人物,近期他发表了如下主张以反对在伊拉克战争中恢复征兵制:“征兵制是一种奴役,这一点一目了然。第 13 次宪法修正案认定它是非法的,该修正案禁止非自愿的束缚。入伍者可能会丧命,这使得征兵制成为一种非常危险的奴役。”
然而,即使你并不认为征兵制等同于奴役,你也可能基于这样的理由而反对它:它限制了人们的选择,并因此而减少了总体幸福。这是一种反对征兵制的功利主义的论点,它认为与一种允许雇用替代者的制度相比较,征兵制阻止双方受益的相互交换,从而减少了人们的福利。如果安德鲁·卡内基和他的替代者两人都想做一笔交易,我们为什么要阻止他们这么做呢?达成交换的自由似乎增加了每一方的功利,而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因此,对于功利主义者们来说,内战制度(政策二)要比纯粹的征兵制(政策一)更好。
我们很容易就能明白,功利主义的观念会如何支持市场的推理。如果你认为一次自愿的交换使双方获益,而且不伤害其他任何人,那么你就有一个很好的功利主义的理由任由市场来做出裁定。
如果我们现在比较内战制度(政策二)与志愿兵役制度(政策三)的话,我们也能明白这一点。为应征入伍者雇用替代者辩护的逻辑同样也可以为一种完全市场化的解决方式论证:如果你准备让人们雇用替代者,那为什么要先招募呢?为什么不简单地通过劳动力市场来招募士兵呢?——设定必要的工资和报酬来吸引所需士兵的数量和质量,并且让人们自己选择是否接受这个工作。没有人违背自己的意愿而被迫服兵役,那些想要服兵役的人们也可以独立判断总体上军事服务是否比其他选择更好。
因此,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看,志愿兵役制度似乎是三种选择中最好的一个。让人们根据所提供的报酬而自由地选择参军入伍,这就使得只有当服务于军事能够使他们的利益最大化的时候,他们才会这样做。那些不想服兵役的人也不必遭受以下这一功利的损失:即违背他们的意愿而被迫服兵役。
我们可以想象,一个功利主义者可能会反对说志愿兵制度比征兵制度更贵。为了吸引所需要的士兵的数量和质量所支付的报酬和利益一定比士兵们被迫服兵役时要高。因此,一个功利主义者可能会担心获得更高报酬的士兵们所增加的幸福会被为兵役支付更多的纳税人的不幸福感所抵消。
然而,这种反驳并不是很令人信服,尤其当备选项是征兵制(无论是否可以雇用替代者)的时候。基于功利主义的理由而坚持以下这些观念是非常古怪的——即认为纳税人为政府的其他服务(如警卫和防火)所支付的各种花费应该降低,代价是强迫任意选出的人以低于市场价的报酬去执行这些任务;或者高速公路的维修费用应该降低,代价是要求一部分由抽签选出来的纳税人自己去做这份工作或雇用他人去做。由这种强制性的方式而产生的不幸福很可能会超过纳税人为支付更便宜的政府服务而获得的利益。
因此,从自由至上主义和功利主义这两种推理方式来看,志愿兵役制度似乎是最好的,内战的那种混合制度位列第二,而征兵制是最不可取的分配军事服务的方式。然而,我们至少可以有两种反驳来反对这种论证路线:一种反驳与公平和自由有关,而另一种则与公民德性和共同善有关。
第一种反驳认为,对于那些选择范围非常有限的人而言,自由市场并不总是自由的。让我们来考虑一个极端的例子:一个无家可归的、睡在桥墩下的人,可能在某种意义上是选择了睡在桥墩下,可是我们未必会认为他的选择是一个自由的选择。我们也没有足够理由认为与睡在公寓里相比,他肯定更加喜欢睡在桥墩下。为了弄明白他的选择是反映出他喜欢睡在户外,还是反映出他支付不起一间公寓,我们就需要了解他的生活背景。他是自由选择这样做呢,还是迫不得已?
我们也可以对一般的市场选择——包括人们在承担各种工作时做出的选择,提出同样的质疑。这如何运用到军事服务的问题上呢?如果我们不深入了解主要社会背景,那么我们就不能判断志愿兵役制度是否公正:在这个社会中机会平等是否达到了合理的程度?是不是有些人几乎没有别的选择?是不是每个人都有获得大学教育的机会?或者对某些人来说,上大学的唯一途径就是参军入伍呢?
从市场推理的角度来看,志愿兵役制度是具有吸引力的,因为它避免了征兵制的强迫性。它使得军事服务取决于人们的意愿。可是,有些志愿服兵役的人可能与那些逃避兵役的人一样,其实并不愿意服兵役。如果贫困和经济困难的情况非常普遍,入伍的选择可能仅仅反映出选择余地的匮乏。
根据这一反驳,志愿兵可能并不是像看上去那样自愿。实际上,它可能涉及一种强迫的成分。如果社会中的一些人没有其他的好的选择,那么那些选择入伍的人实际上就是被经济需要强迫而参军。在这种情况中,征兵制和志愿兵役制度之间的区别,就不在于一个是强迫性的,而另一个是自由的;相反,每一种都采用了一种不同形式的强迫——在第一种情形中是法律的强迫,在第二种情形中是经济需要的压力。只有当人们可以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选择体面的工作时,我们才能说他们选择为了报酬而参军反映出了他们的偏好,而并非是选择余地的有限性。
如今我们志愿兵队伍的阶级构成至少在某种程度上证实了这一反驳。低收入到中等收入(中等家庭的年收入为 30850~57836 美元)地区的年轻人不成比例地出现在现役部队的新兵队伍当中。 其中最少出现的是最穷的 10 %的人口(他们中的很多人都不具备必需的教育和技能),以及最富的 20 %的人口(这些人来自于家庭收入在 66329 美元以上的地方)。 近些年,超过 25 %的部队新兵都没有正式的高中毕业证书。 平民人口中 46 %的人接受过某种大学教育,但只有 6.5 %的 18~24 岁的现役军人曾经读过大学。
近些年,美国社会中最有特权的年轻人都没有选择服兵役。最近有一本关于武装力量的阶层构成的书,其标题敏锐地捕捉到了这一点:《擅离职守:美国上层社会在军事服务中未经允许的缺席》( AWOL : The Unexcused Absence of America ’ s Upper Classes from Military Service )。 普林斯顿大学 1956 届的 750 名毕业生中,有大多数人( 450 名)毕业后参军了;而在 2006 届的 1108 名学生中,只有 9 个人入伍。 类似的模式也出现在其他精英大学以及首都地区。只有 2 %的国会议员有子女在部队服役。
国会议员查尔斯·兰格尔( Charles Rangel )是一名来自哈莱姆的民主党人,也是一位佩有朝鲜战争勋章的老兵。他认为这一情形是不公平的,并且号召要恢复征兵制。他写道:“只要美国人正在被送往战场,那么每个人都应当作好准备,而不仅仅是那些由于经济条件窘迫而被划算的入伍奖金和教育奖励所吸引的人们。”他指出,在纽约市,“兵役负担的分配严重不成比例。 2004 年,这个城市 70 %的志愿兵是黑人或拉丁美洲人,他们都是从低收入社区招募的。”
兰格尔反对伊拉克战争,他相信如果政策制定者的孩子们不得不分担打仗的重任,那么他们永远也不会发动这场战争。他还认为,考虑到美国社会中机会的不平等,通过市场来分配军事服务,对于那些只有最少选择余地的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绝大多数为了这个国家在伊拉克服役的人都来自内陆城市内部或乡村地区的贫困社区;在这里,高达 4 万美元的入伍奖金和几千美元的教育津贴有着很大的吸引力。对于那些有条件上大学的人而言,这些奖励与冒生命危险相比简直一文不值。
因此,对支持志愿兵役制度的市场论点的第一种反驳,与不公平和强迫有关——阶级歧视的不公平,以及发生于以下情况的强迫:经济困难迫使年轻人甘冒生命危险来换取大学教育和其他奖励。
请注意,这并不是反对志愿兵役制本身,它仅仅适用于存在大量不平等的社会中运行的志愿兵役制。当这些不平等得到缓解时,你就能撤销这一反驳。例如,让我们来想象一个完全平等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每个人都有同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在这个社会中,没有人会抱怨参军入伍的选择是出于经济需要被迫做出的,因而是不自由的。
当然,没有任何一个社会是完全平等的,因此,强迫的危险总是存在于人们在劳动力市场中做出的选择。我们需要多大程度的平等来保证市场的选择是自由的,而不是被迫的?社会背景条件的不平等在何种程度上破坏了那些基于个人选择的社会制度(如志愿兵)的公平性?在什么条件下,自由市场才是真正的自由?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考察那些将自由——而非功利——作为公正核心的道德和政治哲学。因此,让我们先搁置这些问题,直到后面几章我们讨论伊曼纽尔·康德和约翰·罗尔斯时再作讨论。
与此同时,让我们来考虑第二种对运用市场来分配军事服务的反驳——以公民德性和共同善为名义的反驳。
这种观点认为军事服务不仅是一种工作,也是一种公民责任。根据这种观点,所有的公民都有义务为国家服务。这种观点的支持者们相信,这种义务只能通过服兵役才能得到履行;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这种义务可以通过其他形式的国家服务而得到履行,如参加和平队、美国志愿队、为美国而教的项目等(和平队( Peace corps ),美国政府于 1961 年组建的志愿服务组织,宗旨是:“为相关国家或地区人民提供人力资源援助。让受援国家人民更好地了解美国人民。让美国人民更好地了解其他国家人民。”美国志愿队( Americorps )成立于 1993 年,是美国全国性的志愿者服务项目。“为美国而教”( teach for America )是美国一个招募优秀大学毕业生到贫困中小学任教的志愿者项目。——译者注)。可是,如果军事服务(或国家服务)是一种公民义务,那么将它放到市场上去出售就是不对的。
让我们来考虑另外一种公民责任——出任陪审员的责任。履行陪审员的义务没有死亡风险,可是被召集出席做陪审员的任务却可能是非常繁重的,尤其是当它与工作或其他紧迫的任务相冲突的时候。可是,我们不允许人们雇用他人代替他们担任陪审员,我们也不允许运用劳动力市场来形成有报酬的、专业的“自愿者”陪审团制度。为什么呢?从市场论证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支持这样做的理由。那个反对征兵制的功利主义的论点同样可以用来反对征募陪审员:允许一个工作繁忙的人雇用他人替代自己,会让双方获益。最好废除强制征募陪审员的制度,让劳动力市场招募到足够的、合格的陪审员,就能使想要这份工作的人得到它,而让不喜欢这份工作的人避开它。
那么我们为什么要放弃陪审员市场带来的社会利益呢?可能是因为我们担心那些获得报酬的陪审员会过多来自贫困地区,担心司法的质量会受到影响。可是,我们没有理由认为富人比那些出身卑微的人更胜任陪审员的职位。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我们都可以调整工资和津贴(就像军队所做的那样),以吸引那些具有必要的教育和技能的人。
我们之所以招募,而不是雇用陪审员的原因在于,我们认为,在法庭上参与审判是一项所有公民都应当分担的责任。审判员并不只是投票,他们还与其他人就相关证据和法律进行商讨。而这种商讨吸收了陪审员们从多种多样的生活道路中积累的各种经验。履行陪审员义务不仅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它还是一种公民教育形式,是一种民主公民身份的体现。尽管陪审员义务并不总是能起到教化作用,但所有公民都有义务履行它的这一观念,使法庭和人民之间保持着一种联系。
我们可以对军事服务说同样的话。支持征兵制的论点认为军事服务和陪审员义务一样,是一种公民责任,它体现并深化了民主公民身份。以这种观点来看,将军事服务变成一种商品——一种我们雇用他人来履行的任务——就腐蚀了那应当支配着它的公民理想。根据这种反驳,雇用士兵来为我们打仗之所以是不对的,并不是因为这对穷人不公平,而是因为它允许我们放弃一项公民责任。
历史学家戴维·肯尼迪( David M.Kennedy )就提出了这种论点。他认为:“美国现在的武装力量,具有很多雇佣军的特征。”他所说的雇佣军是指一支获得报酬的专业军队,这支军队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于它为之战斗的社会。 他并非有意贬低那些入伍士兵的动机,他所担忧的是,雇用相对较少的一部分同胞来帮我们打仗,就让余下的我们都逃脱了,这就切断了民主社会的大多数公民和那些以他们的名义而战的士兵们之间的联系。
肯尼迪评论道:“与人口成比例,如今在役的军事编制是当初赢得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军事力量的 4 %。”这使得政策制定者们相对来说很容易将国家投入战争,而不需要获得社会整体的广泛而深入的许可。“历史上最强大的军事力量,现在竟能够毫不费力地以一个社会的名义被送往战场。” 志愿兵役制免除了大多数美国人为了国家而战斗、捐躯的责任。虽然有些人认为这是一个有利因素,但这种从共同牺牲中的豁免却是以政治责任被腐蚀为代价的:
绝大部分无论如何都不会冒服兵役之危险的美国人,实际上雇用了一些处于最不利地位的同胞们,去做一些最危险的事情,而这些大多数则继续他们自己的事务,没有流血牺牲,没有心烦意乱。
最著名的、支持征兵制的公民理由,是由让——雅克·卢梭( Jean-Jacques Rousseau , 1712~1778 )——一位出生于日内瓦的启蒙运动政治哲学家——提出来的。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他认为,将一项公民义务转变成为一种可在市场上出售的商品,并没有增加自由,而是暗中破坏了自由:
当公共服务不再是公民的主要事务,并且人们宁愿掏钱而不愿本人亲自来服务时,那么,这个国家离垮台也就不远了。当必须奔赴战场时,他们可以出钱雇兵,而自己待在家中……在一个真正自由的国度,公民们亲自去做每一件事情,而不用钱来做任何事情。他们非但不付钱以免除自己的义务,反而花钱来购买那亲身履行自己义务的特权。我无法认同通常的观念,我相信强制劳役要比征税更不违反自由。
卢梭坚定的公民权观念及其对市场警惕的观点,看起来与我们现在的观念相差甚远。我们更容易将国家及其有约束力的法律和规则看做强制的范畴,而将市场及其自由交换看做是自由的范畴。卢梭会认为恰好相反——至少在涉及公民善的地方是这样。
市场的倡导者们可能会通过反对卢梭狂热的公民权观念,或否认它与军事服务之间的关联,而为志愿兵役制辩护。然而,卢梭激发的公民理想,即使是在美国这样一个由市场驱动的社会,仍然能够引起一定程度上的共鸣。大多数志愿兵役制的支持者都强烈否认它等同于雇佣军。他们正确地指出很多人服兵役都是被爱国主义所激励,而不仅是受报酬和津贴所驱动。可是,为什么我们认为这一点很重要呢?如果这些士兵们表现非常好,我们又为什么应当关心他们的动机呢?即使我们把招募新兵的工作转移至市场,我们也会发现很难使军事服务脱离于古老的爱国主义和公民德性的观念。
因此,让我们来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当代志愿兵和雇佣军之间真正的区别是什么呢?它们都是付钱给士兵去战斗,都以工资和其他津贴的承诺来诱惑人们参军。如果市场是一种适当的招募军队的方式,那么,雇用士兵到底错在何处呢?
人们可能会回答道,雇佣军是外国国民,他们只是为了报酬而战,而美国志愿兵部队只雇用美国人。然而,如果劳动力市场是一种适当的招募士兵的方式,那么为什么美国军队在雇用士兵的时候要根据国籍而有所歧视?为什么它不应该在其他国家的公民——他们想要这份工作并且拥有相关的条件——中积极地招募士兵呢?为什么不从发展中国家——那里工资低廉而好工作又非常少——招募一支外国兵团呢?
人们有时候辩称外国士兵会不如美国人忠诚。可是国籍并不能保证战场上的忠诚,而且部队征兵者可以审查外国应聘者,以测定他们的忠诚程度。一旦你接受了“军队应当运用劳动力市场来扩军”的这一观念,那么,在原则上,你就没有理由将入选资格限定在美国公民之内,除非你相信军事服务毕竟是一种公民责任,是公民身份的体现。可是,如果你相信这一点,那么你就有理由质疑这种市场解决之道。
征兵制的结束距今已跨越了两代人了,美国人在将市场推理的完整逻辑运用于军事服务时仍犹豫不决。法国外籍军团则有着悠久的招募外国士兵为法国打仗的历史。尽管法国的法律禁止军团积极地在法国之外招募士兵,可网络却使这一限制变得毫无意义。它们以 13 种语言在网上征兵,现在已经吸引了来自全世界的新兵。如今它们大约有 1/4 的兵力来自于拉丁美洲,来自中国和亚洲其他国家的人数比例也在逐渐上升。
美国没有成立外籍军团,不过它已经往这个方向迈出了一步。随着伊拉克战争和阿富汗战争的延续,部队很难达到招募新兵的目标;面对这一困难,部队已经开始招募那些目前以临时签证居住在美国的外国移民,其诱惑包括高报酬和更快地获得美国公民身份。现在大约有 3 万名非美国公民在美国军队中服役。这一新项目将把入选资格从持有绿卡的永久居民拓展至临时移民、外国学生和难民。
招募外国士兵并不是市场逻辑演绎出来的唯一方式。一旦你将军事服务看做是一项工作,像任何其他的工作一样,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认为这种雇佣工作必须由政府来完成。实际上,美国现在正将军事职责大规模地承包给私人企业。私人性质的军事承包商,在世界范围内的各种冲突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构成了美国在伊拉克驻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007 年 7 月,据《洛杉矶时报》( Los Angeles Times )报道,在伊拉克,由美国人付钱雇用的个体工人的人数( 18 万人)超过了美国部队在那里的驻军人数( 16 万人)。 许多工人做的都是非战斗性的后勤工作——建造基地、维修汽车、运输必需品以及提供饮食服务等。然而,也有大约 5 万人是携带武器的保安人员,他们的工作是保卫基地、军队和外交人员,经常遭遇战火。 超过 1200 名个体工人在伊拉克被杀,但是,他们没有躺在盖着国旗的棺材中回归故里,他们的死亡数目也没有被包括在美国军队的死亡人数之内。
这些重要的私人军事公司之一就是黑水国际( Blackwater Worldwide )。该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埃里克·普林斯( Erik Prince )是前海豹突击队的成员,他热烈地信仰自由市场。他反对这样一种说法,即认为他的士兵是“雇佣兵”,他认为这一术语具有“诽谤性”。 普林斯解释道:“我们在试着为国家安全机构做一些联邦快递( Federal Express )曾经为邮政业所做的事情。” 由于黑水公司在伊拉克所提供的服务,它在政府合同中获得了超过 10 亿美元的收入,可是,它也经常成为争论的中心议题。 它的角色最初于 2004 年获得公众的关注,当时,它的 4 名雇员在费卢杰遭到伏击并被杀害,其中两具尸体被挂在桥上。这一事件导致乔治· W ·布什总统命令海军陆战队攻入费卢杰,投入一场与叛乱分子的大规模、代价昂贵的战斗。
2007 年, 6 名黑水公司的保安在巴格达广场上对人群开火,打死了 17 个平民。这些声称自己先遭到射击的保安躲过了伊拉克法律的起诉,因为这些法律是在美国入侵后由美国管理当局制定的。这些个体工人最终由于过失杀人而遭到美国司法部门的起诉,并且这一事件导致了伊拉克政府要求黑水公司从本国撤出。
国会以及许多公众一般来说都反对将战争承包给像黑水国际这样的追求利益的公司。许多批评都集中于这些公司的不可信任问题,以及他们参与的虐待事件。在黑水射击事件发生的几年前,其他公司的雇佣工人一部分就是在阿布格莱布监狱中虐待被拘留者的人。尽管参与虐待的军队士兵受到了军法审判,可是那些雇佣工人却没有受到惩罚。
然而,假设国会对私人军事公司严加管理,以使得它们更加可靠,并使其雇员达到适用于美国士兵的行为标准,那么雇用私人公司来为我们打仗是否就无法反驳了呢?抑或,在付钱给联邦快递来传送邮件与雇用黑水公司来在战场上传送致命武器这两者之间,是否存在一种道德上的差别呢?
为了回答这一问题,我们不得不解决一个先于此的问题:军事服务(或一般的国家服务)是一种所有公民都有义务履行的公民责任呢,还是一种被劳动力市场所恰当地管理的、像其他艰巨而冒险的职业(如采煤、商业捕鱼)一样的工作?为了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又不得不提出一个更加宽泛的问题: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公民们相互之间负有什么样的义务,这些义务又是如何产生的?不同的有关公正的理论对这一问题提出了不同的解答。一旦我们——在本书的后面几章中——明确了公民责任的基础和范围,我们就能更好地决定我们是应当招募士兵还是应当雇用他们。现在,让我们先来考虑另外一个备受争议的关于劳动力市场的问题。
威廉( William )和伊丽莎白·斯特恩( Elizabeth Stern )住在新泽西州特纳夫莱镇,是一对夫妇。丈夫是一位生物化学家,妻子是一名儿科医生。他们想要一个孩子,可是却无法生育,至少生育会对伊丽莎白带来生命危险——她患有多发性硬化症。因此,他们联系了一家安排“代孕”的不孕不育中心,该中心刊登广告以寻求“代孕母亲”——愿意为他人怀孕分娩,并以此获得报酬的妇女。
应征者中有一个妇女,名叫玛丽·贝丝·怀特海( Mary Beth Whitehead ), 29 岁,有两个孩子,是一名环卫工人的妻子。 1985 年 2 月,威廉·斯特恩和玛丽·贝丝·怀特海签订了一份合同。玛丽同意用威廉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然后生下孩子,并在孩子出生后将他交给威廉;她还同意放弃她的母亲权利,这样伊丽莎白·斯特恩就可以收养这个孩子。就威廉这一方而言,他愿意支付玛丽 1 万美元(分娩时支付),外加医疗开支。(他还向该不孕不育中心支付了 7500 美元,因为后者为他们安排了这次交易。)
经过多次人工授精,玛丽·贝丝怀孕了,并于 1986 年 3 月产下一名女婴。斯特恩夫妇盼望马上就能领养他们的女儿,给她起名为梅丽莎( Melissa )。然而,玛丽·贝丝·怀特海却改变了主意,她不想交出孩子,于是她带着孩子逃到了佛罗里达。但是斯特恩夫妇获得了法院命令,要求她交出孩子。佛罗里达警方找到玛丽,把这个孩子交给了斯特恩夫妇,而接下来关于监护权的争夺战也在新泽西法院展开。
初审法官不得不决定是否应该执行这份合同。你认为应当如何判决?为了使事情简化,让我们集中研究相关的道德问题,而不是法律。(事实上,新泽西当时并没有允许或禁止代孕合同的法律。)威廉·斯特恩和玛丽·贝丝·怀特海签署了一份合同。从道德上来看,它是否应当得到执行呢?
赞成执行本合同的最强有力的论点就是:交易就是交易。两个法定的成年人自愿达成了一个对双方都有好处的协议:威廉·斯特恩将得到一个跟他有基因关联的孩子,玛丽·贝丝·怀特海将会因为 9 个月的工作而获得 1 万美元。
不可否认,这不是一个普通的商业交易。因此,你可能会基于以下两种理由中的一种,而犹豫是否要执行这份合同:首先,你可能会怀疑,当一个女人在同意为了钱而生一个孩子并在生下来之后放弃他的时候,她是否完整地得到了信息。她是否真的能预期到,当她要放弃这个孩子时,自己会是什么感觉。如果不能,那么人们可能认为,她最初的同意被对金钱的需求所蒙蔽,也由于不够了解与孩子分开会怎样而被蒙蔽。其次,你可能会发现买卖孩子或租赁妇女的生育能力是不对的,即使双方都自由地同意这样做。人们可能会争辩道,这一行为将孩子变成了商品,并通过将怀孕和生孩子看成是赚钱的交易而剥削利用了妇女。
正如后来众所周知的那样,“婴儿 M ”这一案件的初审法官哈维·索尔考( Harvey R.Sorkow )并没有被这些反驳中的任何一个所说服。 他援引合同的不可侵犯性来维护这一协议。交易就是交易,这名生育母亲并不能仅仅因为她改变主意了就有权利解除合约。
该法官讨论了上述两种反驳:首先,他反对这样一种看法——玛丽·贝丝的同意并不是自愿的,她的同意在某种程度上是有问题的:
没有任何一方占据更高的交易地位。每一方都拥有对方想要的东西。每一方的服务价格都已经确定,因此他们达成了一项协议。没有一方强迫另一方,没有一方拥有专门知识因此而让另一方处于不利地位,也没有一方拥有不相称的交易权力。
其次,他反驳了这样一种看法——代孕等同于出卖婴儿。该法官认为,威廉·斯特恩是孩子的生物学意义上的父亲,他并没有从玛丽·贝丝·怀特海那里购买婴儿。他只是因为她提供了怀孕和分娩孩子的这一服务,而给她支付了报酬。“出生后,这位父亲并没有购买这个孩子,她是与他自己的生物基因有关联的孩子。他不能购买已经属于他的东西。” 由于这个孩子是由威廉的精子受孕而来,那么,她从一开始就是他的孩子。因此,这里并没有涉及出售婴儿。那 1 万美元的报酬是为一项服务(怀孕)而非一个产品(这个孩子)支付的。
对于那种认为提供这样的服务剥削利用了妇女的观点,索尔考法官也提出了异议。他比较了有偿怀孕和有偿精子捐献。既然男人可以出售他们的精子,那么女人就应当能够出售她们的生育能力:“如果一个男人可以提供生育的手段,那么,人们就必须同等地允许女人也能这样做。” 他陈述道,与此相反的主张才是否定女人同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玛丽·贝丝·怀特海将这一案件上诉至新泽西最高法院。该法庭全体一致推翻了索尔考法官的判决,并判这一代孕合同无效。 然而,它将梅丽莎的监护权判给了威廉·斯特恩,理由是:这对孩子来说最好。该法庭将合同搁置一旁,认为斯特恩夫妇会更好地养育梅丽莎;然而,它恢复了玛丽·贝丝·怀特海作为孩子母亲的身份,并要求低级法院给予她探视权。
在为法庭写结案陈词时,首席大法官罗伯特·威伦茨( Robert Wilentz )反驳了代孕合同。他认为,这并不是真正的自愿的合同,而且它包含了买卖婴儿的成分。
首先,这里的同意是有缺陷的。玛丽·贝丝在同意生养一个孩子并在出生后将孩子返还给他人时,并不真正自愿的,因为她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信息:
在这一合同中,那名自然意义上的母亲在了解她与孩子之间那种纽带的力量之前,给出了不可撤销的承诺。她从来都没有做出一个完全自愿的、基于完整信息的决定。因为很明显,任何在孩子出生之前所做出的决定,在其最重要的意义上来说,都是信息不全面的。
一旦这个孩子出生了,这个母亲就处于一个更好的位置来做出一个信息全面的决定。可是到那时,她的决定就不自由了,而是被“起诉的威胁,以及 1 万美元报酬的诱惑”所强迫,这使得这个决定“并不完全是自愿的”。 此外,对金钱的需要,使得这个贫困的妇女很可能会“选择”去给富人当代孕母亲,而不是“被选择”。威伦茨法官提议说,这一点也对这类协议所具有的自愿特征提出了质疑:“我们怀疑,低收入阶层的不孕不育夫妇,是否会找高收入的人代孕。”
因此,使得这份合同无效的原因之一就在于这里的同意是有问题的。然而,威伦茨法官还提出了第二种更具根本性的理由:
先将她可能在多大程度上受到金钱需要的强迫,以及她对最终结果的理解有多深入这些问题搁置一边,我们认为她的同意是无关紧要的。在一个文明的社会,有一些东西是金钱不能购买的。
威伦茨认为,商业性的代孕等同于出售婴儿,而出售婴儿是不对的,无论它是否自愿。他反驳了这一观点——这里的报酬是为了代孕母亲的服务,而并非是为了这个孩子。根据这份合同,只有当玛丽·贝丝交出监护权并终止其做母亲的权利时,才能向她支付这 1 万美元。
这就是在出售一个孩子,至少是在出卖一个母亲对其孩子所拥有的权利;这里唯一缓和的因素在于,购买者是孩子的父亲……一个中间人,受利益驱动而促成了这桩买卖。无论是什么样的理想推动了任何一方,利益的动机都支配、渗入并最终控制了这一交易。
那么,在“婴儿 M ”一案中到底谁是对的呢?——是执行该合同的初级法院,还是使该合同作废的高级法院?为了回答这一问题,我们需要评估合同所具有的道德力量,以及在反对代孕合同时所提出来的两种反驳。
那种支持代孕合同的论点所依据的是我们迄今所考察的两种公正理论——自由至上主义和功利主义。自由至上主义者支持合同的理由是,它们反映了选择的自由。支持两个相互同意的成人之间所达成的合同,就是尊重他们的自由。功利主义者支持合同的理由是,它们推进了总体福利。如果双方都认同一个交易,那么双方都肯定能从这一协议中获得一些利益或幸福,否则他们就不会做这笔交易。因此,除非我们能够证明这一交易减少了另外一些人的功利(而且要超过它给交易双方所带来的利益),否则,那些互相获利的交换——包括代孕合同——就应当得到支持。
这些反驳有道理吗?它们具有多少说服力呢?
第一种反驳——关于玛丽·贝丝·怀特海的同意是否真正地出于自愿——引发了一个与条件有关问题,即人们在哪些条件下做出选择。它认为只有当我们并没有被过分地压迫(如对金钱的需要),并且我们合理地、完整地掌握了备选项的信息时,我们才能行使自由选择的权利。当然,关于什么算做过分的压力,什么算做缺乏信息的同意,人们还会有争论。可是,这种争论的要点在于判断出什么时候一个看上去像自愿的协议是真正自愿的,而什么时候并不是。这一问题清楚地体现于“婴儿 M ”一案中,正如它体现于关于志愿兵役制的争论中一样。
如果我们从这些案例中退后一步,那么,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种关于一个有意义的许诺的必要背景条件的争论,实际上是我们在本书中所考察的三种公正进路中的其中一种公正理论——那种认为公正就意味着尊重自由——的家族内部的争论。正如我们所见,自由至上主义就是这个家族中的一员,它认为,公正需要尊重人们所做出的任何选择,假如这些选择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的话。其他一些将公正看做是尊重自由的理论家们则在选择的条件上设定了一些限制。他们认为——正如法官威伦茨在“婴儿 M ”一案中所说的那样——迫于压力或信息掌握不全面的许诺,并不是真正地出于自愿。当我们开始讨论约翰·罗尔斯(一个自由阵营内部的成员,他反对自由至上主义关于公正的论述)的政治哲学时,我们将会更有能力来评价这一争论。
那么,对代孕合同的第二种反驳——认为有些东西是我们不应当用金钱购买的,包括婴儿和妇女的生育能力的观点——又如何呢?买卖这些东西到底有什么错呢?对此,最有说服力的答案就是:将婴儿和怀孕看做商品就是贬低了它们,而没有适当地尊重它们。
潜藏在这种答案背后的是一种意义深远的思想:正确地尊重商品和社会行为的方式,并不仅仅取决于我们。特定的尊重模式适用于特定的商品和行为。在商品的情形中,如汽车和烤面包机,最合适的尊重它们的方式就是使用它们,或制造、出售它们以获得利益。可是,如果我们将所有的事物都看做商品,那就错了。例如,将人类看做商品——看做可以买卖的物品,是不对的。这是因为,人类是值得尊重的、而不是被使用的对象。尊重和使用是两种不同的重视模式。
当代道德哲学家伊丽莎白·安德森( Elizabeth Anderson )便将这种论点运用于关于代孕的争论。她认为,代孕合同由于将孩子和妇女的劳动看做商品,因而贬低了他们。 这里她所说的“贬低”,意指“根据一种较低的,而非适合于它的评价模式来对待某物。我们不是‘更多’或‘更少’地来评价事物,而是以某种质上更高或更低的方式来对待事物。爱一个人或尊重一个人,就是以一种高于这个人被利用时所得到的对待方式,来对待他……商业化的代孕贬低了孩子,因为它将孩子们看做商品。” 它将他们作为赚钱的工具加以利用,而不是把他们当做值得爱护和关心的人加以珍惜。
安德森认为,商业化的代孕,通过将妇女的身体看做工厂,并付钱让她们与自己所生的孩子脱离关系,从而贬低了妇女。它用那些管理普通生产的各种经济规范,代替了那“通常管理孕育孩子的亲子规则”。安德森写道,通过要求代孕母亲“压抑她对这个孩子所感受到的母爱”,代孕合同“将妇女的劳动转换成一种异化了的劳动”。
在代孕合同中,(母亲)同意不与她的后代形成或试图形成一种母子关系。她的劳动是异化了的,因为她必须放弃其目的,而这个目的正是怀孕这一社会行为所正当地推进的——一种与她的孩子之间的情感纽带。
安德森的中心论点是:物品之间有所差别,因此以同样的方式——作为赚钱的工具或被利用的对象——来对待所有的物品是不对的。如果这一观点是对的,那么它就解释了为什么有些东西是金钱不能购买的。
这一论点也对功利主义发起了挑战。如果公正仅仅是使快乐减去痛苦后的余额最大化,那么我们就需要一个单一的、整齐划一的方式,来衡量和评价所有的事物及其给我们带来的快乐或痛苦。边沁正是为了这一目的而提出了功利的概念。可是安德森认为根据功利来评价所有的事物,就贬低了那些更适合用更高的规范来加以评价的各种事物和社会行为——包括孩子、怀孕和对子女的养育。
可是,这些更高的规范是什么呢?我们又怎么能知道哪些评价模式适合于哪些物品和社会行为呢?对这一问题的解决路径之一开始于自由的观念。由于人类拥有自由的能力,因此我们不应当被仅仅当做对象而加以利用,相反,我们应当得到体面而尊重的对待。这种解决的路径强调(值得尊敬的)人与(仅供使用的)对象或物品之间的区别,是道德中最具根本性的区别。对这一路径的最伟大的辩护者就是伊曼努尔·康德,我们将在下一章讨论他。
对更高规范的另一种路径,始于这样一种观念:正当的评价事物和社会行为的方式取决于这些行为所满足的目的。让我们回想一下,在反对代孕的时候,安德森论述道,“怀孕这一社会行为正当地促进了”一种特定的目的,即一个母亲和她的孩子之间的情感纽带。一个要求这个母亲不要形成这样一种纽带的合同是贬低性的,因为这使她远离了这一目的。它以一种“商业生产的规范”代替了“亲子关系的规范”。这种思想——我们试图抓住这些行为的本质性目的或意图,以此来鉴别出那些适合于这些社会行为的各种规范——这正是亚里士多德公正理论的核心。我们将在后面的章节中考察他的论证过程。
我们只有考察了这些道德和公正理论,才能真正地裁决哪些物品和社会行为应当由市场来管制。然而,关于代孕的争论,如同关于志愿兵役制的争论一样,让我们瞥见了那危如累卵的一面。
曾经以“婴儿 M ”而广为人知的梅丽莎·斯特恩最近从乔治·华盛顿大学毕业了,专业为宗教学。 至今距离新泽西的那场著名的、关于她的监护权的争夺已经有二十余载,可是关于代孕母亲的争论仍然在继续。许多欧洲国家禁止商业性代孕;在美国,超过 12 个州使这一行为合法化了,另有 12 个州禁止这一行为,而在其他一些州,其合法与否仍然不是很明确。
新的生育技术在很多方面改变了代孕经济,并加深了它所体现出的伦理困境。当玛丽·贝丝·怀特海同意为了报酬而怀孕时,她提供了卵子和子宫,因此她是婴儿生物学意义上的母亲。然而,试管受精的出现使得由一位妇女提供卵子而另外一位来孕育它成为可能。哈佛大学商学院的商业管理教授德博拉·斯帕( Deborah Spar )分析了这种新型代孕的商业优势。 从传统意义上说,那些签署代孕合同的人,“本质上要购买一个‘卵子加子宫’的包裹”,现在她们可以从一处获得卵子(多数情况下包括那个有意向的母亲),而从另一处获得子宫。
斯帕解释道,这种供应链条的断开,推动了代孕市场的发展。 “通过断开卵子、子宫和母亲这条传统的连接,妊娠代理减少了那些围绕着传统代孕的、法律上和情感上的危险,并因此给一个新型市场的繁荣打开了空间。”“由于从卵子——子宫这一捆绑中解脱出来”,代孕代理人如今在选择代孕者时“更加具有歧视性”——“寻找带有特殊基因特征的卵子,以及依附于某种特定人格的子宫”。 那些可能要代孕的父母,不再需要担心他们所雇用来孕育他们的孩子的那个妇女的基因特征,“因为他们从别处获得这些”。
他们不在乎她长得怎么样,也不再那么担心她生出孩子后会索要孩子,或法庭将倾向于帮助她。他们所需要的不过是一个健康的妇女,愿意经受怀孕的辛苦以及在怀孕期间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不喝酒,不抽烟,不吸毒。
尽管妊娠代理增加了预期代孕者的供应量,需求量也同样有所增加。如今,代孕者们每次怀孕可以得到 2 万 ~2.5 万美元的报酬。一次这样的安排(包括医疗费用和法律费用)一般来说总共要花费 7.5 万 ~8 万美元。
由于价格飙升,人们不难发现那些预期要代孕的父母开始寻找便宜一些的替代者。像在全球经济中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一样,有偿怀孕现在开始被承包给廉价的供应方。 2002 年,印度将商业性代孕合法化,以期望能够吸引国外的顾客。
位于印度西部的城市亚兰德很快将成为有偿代孕中心,就像班加罗尔是呼叫中心一样。 2008 年,这个城市有超过 50 名的妇女为来自美国、中国台湾、英国以及其他地方的夫妇代为妊娠。 那里有一家诊所,给 15 个为来自世界各地的客户当代孕母亲的孕妇提供集体住房,并配有仆人、厨师和医生。 这些妇女所挣的钱从 4500 美元到 7500 美元不等,通常超过她们 15 年所挣的钱,并使她们能够购买一栋房子或支付她们自己孩子的教育费用。 对于那些满怀希望奔赴亚兰德的夫妇而言,这一安排是笔好买卖,总开支大约 2.5 万美元(包括医疗支出、代孕者的报酬、往返机票、两次旅程的旅馆开销),大概是在美国代为妊娠总开销的 1/3 。
有些人认为当代所实施的这些商业性代孕与那次引发“婴儿 M ”案件的合同相比较,在道德上不是那么令人困惑了。这种观点认为,由于代孕者并不提供卵子,而只是提供子宫和怀孕的劳动力,因此,这个孩子在基因上并不是她的。根据这种观点,这里没有出售孩子一说,对孩子的索要也不太可能会遭到反对。
可是妊娠外包并没有解决这一道德困境。妊娠代孕者跟她们所生的孩子之间,也许真的不像提供卵子的代孕者与她们所生的孩子之间联系得那样紧密。然而,将母亲这一角色划分成三种(养母、提供卵子者、妊娠代孕者)而非两种,并没有解决这一问题——谁更有权利索要这个孩子。
如果说,因试管受精而产生的怀孕外包带来了什么的话,那就是它使得这些道德问题得到了更为明显的凸显。想要代孕的夫妇省下来的代孕费用,印度代孕母亲从这一行为中所获得的、与当地工资收入相差巨大的经济收益,让我们不可否认商业性的代孕可以增加整体福利。因此,从功利主义的观点来看,我们很难反对这种作为全球化产业的有偿怀孕。
然而,这种全球化的怀孕外包同样也凸显了相关的道德困境。 26 岁的印度妇女苏曼·多蒂娅( Suman Dodia ),曾是一对英国夫妇的代孕者。在此之前,她是一个女仆,每个月的收入是 25 美元。工作 9 个月就能挣 4500 美元对她来说具有太强大的吸引力,而无法加以拒绝。 她曾经在家里生过三个自己的孩子,并且从来没有看过医生这样一个事实,增加了她作为代孕母亲的心酸。当谈到她的有偿怀孕时,她说:“我现在比我怀自己的孩子的时候还要小心。”尽管成为一个代孕母亲给她带来的经济收益是非常显著的,可是,我们却不能断定这个选择是自由的。此外,一个有偿怀孕产业在全球范围内的形成——在贫困国家里受到目的明确的政策的驱使——反映出代孕通过将妇女的身体和生育能力工具化,从而贬低了她们。
我们很难想象出比生孩子和打仗彼此更为迥异的两种人类行为。但是,印度的那些代人怀孕的妇女们与安德鲁·卡内基在内战中雇用来代替他的士兵却有着共同之处。对这些情形的正当性的思考将使我们直面那两个将两种不同的公正观念区分开来的问题:我们在自由市场中所做出的选择到底有多自由?是否有一些特定的德性和更高的善是无法在市场上受到尊重的,并且是金钱所不能购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