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五、“德刑相兼”,谴告说,经权之说

除了以上几项重要命题外,董仲舒构建的公羊学基本理论体系还包括“德刑相兼”、谴告说和经权之说。

董仲舒发挥“制《春秋》之义,以俟后圣”和正君臣等级名分的观点,明确提出:“《春秋》正是非,故长于治人。” 他适应汉朝统治阶级的需要,总结出德刑相兼的理论,作为统治人民、治理国家的手段。值得注意的是,《春秋繁露》中对国君实行德政与否的经验教训有很深入的探讨,并总结出“敬贤重民”和“行善得众”的论点,这些都应该视为董仲舒思想中人民性的精华。《竹林》篇云:“夫庄王之舍郑,有可贵之美,晋人不知其善,而欲击之。……此无善善之心,而轻救民之意也,是以贱之。而不使得与贤者为礼。秦穆侮蹇叔而大败。郑文轻众而丧师。《春秋》之敬贤重民如是。”前二事所指为:僖公三十三年,秦穆公欲越千里之险袭无备之滑国。秦之贤臣百里子、蹇叔子苦谏曰:“千里而袭人,未有不亡者也。”却遭秦穆公侮辱,咒骂道:“子之冢木已拱矣!”果然秦穆公遭晋人与姜戎截击于殽,匹马独轮无返者。又闵公二年,郑文公因厌恶大夫高克,故意使之将兵抵御狄人,高克丢开士卒不管,自己恣意在河上嬉戏,结果郑师溃败。董氏列举的这些史实,都是因不敬贤重民而造成惨败的教训,让后代国君引以为戒。并引申说:“考意而观指,则《春秋》之所恶者,不任德而任力,驱民而残贼之。其所好者,设而勿用,仁义以服之也。” 董氏又阐释《春秋》对被侵伐者的同情,尤其高度评价楚国大夫司马子反能怜悯宋国因久被围困而奄奄一息的民众。(按,此事见宣公十五年)董氏论云:“司马子反为其君使。废君命,与敌情,从其所请,与宋平。是内专政而外擅名也。专政则轻君,擅名则不臣,而《春秋》大之,奚由哉?曰:为其有惨怛之恩,不忍饿一国之民,使之相食。推恩者远之而大,为仁者自然而美。今子反出己之心,矜宋之民,无计其间,故大之也。” 董氏以爱民、重民的原则,作为判断是非功过的标准,司马子反能解救陷于“人相食”惨境中的宋国民众,此一行为之意义比起他违反君命、擅权处理的过失,不知要超过多少,所以值得大力表彰。董氏又对于子夏所论“《春秋》重人”的观点大加赞赏,认为《春秋》对很多事情加以讥议,其根本原则和标准就在于“重民”,说:“不爱民之渐乃至于死亡,故言楚灵王、晋厉公生弑于位,不仁之所致也。……故子夏言《春秋》重人,诸讥皆本此。或奢侈使人愤怨,或暴虐贼害人,终皆祸及身。”

董仲舒既把《春秋》视为指导封建国家一切领域的圣经,又把它当作决狱量刑的法律依据。他论述刑罚得当,才能使民众明白道理,乃是推行教化的助力。两者相辅而相成,才能达到治国的目的,因此应该受到高度重视:“故折狱而是也,理益明,教益行。折狱而非也,暗理迷众,与教相妨。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其事异域,其用一也,不可不以相顺,故君子重之也。” 他讲用《春秋》审理案件的原则是:“《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强调分清故意犯罪与无动机而造成犯罪后果的不同,此即后世区分首从之律。故汉人称“《春秋》之义,原心定罪” 。董仲舒著有《公羊董仲舒治狱》十六篇,《汉书·艺文志》有著录。原书已佚,但从现能见到的佚文,尚可窥见他用《公羊传》决狱判案的原则、方法。如有一个寡妇改嫁的案件,有人主张应以违反法律处死,董氏则引用《公羊传》,以“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为理由,认为应判处无罪。 比起后世道学家宣称“一女不嫁二夫”、“夫死守节”、“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一类违反人道的主张,显然要进步、合理得多。

天人感应说也是董仲舒公羊学说的一个基本观点,指天能干预人事,人们的行为也能感应上天。谴告说是讲自然界灾异的出现表示天对人间过失的谴责和警告。董仲舒说:“孔子作《春秋》,上揆之天道,下质诸人情,参之于古,考之于今。故《春秋》之所讥,灾害之所加也。《春秋》之所恶,怪异之所施也。书邦家之过,兼灾异之变。” “小者谓之灾。灾常先至而异乃随之。灾者,天之谴也;异者,天之威也。谴之而不知,乃畏之以威。” 这种认为天有愤怒和喜悦、灾异出于天的意志的谴告说,当然是一种神学目的论。不过,在鬼神迷信盛行的汉代,谴告说有其一定的意义。这是因为,在专制制度下,皇帝拥有至高无上、不受限制的权力。然而,为所欲为的权力,对于国家实际上又是危险的。所以封建思想家也要想办法对君权施加一点限制。可是,在君权的绝对权威下,有什么力量能予以限制呢?这就需要抬出“天”的神秘力量。当时一些大臣或思想家,即利用“天灾”作为与暴政作斗争的合法工具。用“灾异”恐吓皇帝,要求他反省错误,施行仁政。这即是谴告说在当时具有积极意义的一面。

经权之说,是在《公羊传》中已经明显地提出了的、很有思辨色彩的命题,经过董仲舒大力发挥,从多方面阐释处理事情的原则性和策略的灵活性二者的关系,从而成为包含古代丰富的辩证思维和政治智慧的宝贵哲学遗产。

《公羊传》桓公十一年云:

权者何?权者,反于经然后有善者也。

“经”原义为织物的纵线,引申为常道、规范,即至当不移的道理、正常情况下的准则,也就是今天所说的原则性。“权”原义为秤锤,引申为权宜、权变,与“经”相对,便指要善于衡量是非轻重,以因事制宜,也就是今天所说的灵活性。《公羊传》有三处讲“实与文不与”,也包含了“经”与“权”的意思。《公羊传》庄公十九年及僖公三十年有云:“大夫无遂事。”是说:大夫奉诸侯之命外出朝聘,只限于完成所派遣的本职之事,不能自作主张连带进行其他活动。然《公羊传》庄公十九年却又云:“出竟有可以安社稷、利国家者,则专之可也。”此为对《经》文所载“秋,公子结媵陈人之妇于鄄,遂及齐侯、宋公盟”作解释。公子结是鲁国大夫,因陈侯娶妇,按古代有媵礼,“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鲁国有女子随嫁,鲁庄公派公子结送行。而此前鲁国与齐有隙,公子结出境后,即遇到齐、宋联合深谋攻伐鲁国。公子结急中生智,灵活作出决定,矫奉鲁君之命与两国结盟,以此解除了国难。《公羊传》作者对他这种安社稷、利国家的行为作了充分的肯定,并认为他此次灵活地擅权处理是正确而必要的。

然则,“经”与“权”的关系,并非都如公子结矫君命结盟之事这么容易判明,实际上,客观事物异常复杂,因此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恰当的判断。《春秋繁露》中有多篇从不同方面讨论并阐释这个问题。

《公羊传》宣公十五年记楚大夫司马子反奉命去窥探被围宋城,在得知宋人已至“易子而食之,析骸而炊之”的惨状之后,他将楚军只剩七日粮的实情告诉宋大夫公华元,故导致楚庄王释围议和而罢兵之事。对此,《竹林》篇提出两项诘问,一是“子反为楚臣而恤宋民,是忧诸侯也;不复其君而与敌平,是政在大夫也。溴梁之盟,信在大夫,而诸侯(按,此二字应依他本作《春秋》)刺之,为其夺君尊也。平在大夫,亦夺君尊,而《春秋》大之,此所间也”。二是“《春秋》之义,臣有恶,擅名美(按,卢文弨校本云《大典》作“臣有恶,君名美”)。故忠臣不显谏,欲其由君出也。……今子反去君近而不复,庄王可见而不告,皆以其解二国之难为不得已也。奈其夺君名美何?此所惑也”。第一项,是从子反身为大夫却擅自与敌国平,夺了国君之权提出论难;第二项,是从子反夺了国君的美名提出论难。

对此两项论难,董仲舒作了铿锵有力的反驳,说:“《春秋》之道,固有常有变,变用于变,常用于常,各止其科,非相妨也。”“常”就是经,“变”就是权,正常情况下的准则和特殊情况下的变通,各适用于具体的情况,二者不相妨碍,表面相反而实际相辅相成。反之,如果不懂得在特殊情况下应该变通,就会贻误大事。并且进一步申述子反灵活变通远远超出只会死守程式的拘牵之见:“今诸子所称,皆天下之常,雷同之义也。子反之行,一曲之变,独修之意也。夫目惊而体失其容,心惊而事有所忘,人之情也。通于惊之情也,取其一美,不尽其失。”这是回答第一项诘问,说明司马子反的做法是因面对特殊情况而采取的很具独创性的明智之举,由于同情宋国民众而产生的惊骇,使他忘记了通常的规矩,故应该肯定他富有同情心的美好品质,而不能以通常情况求全责备。董氏又针对第二项诘难反驳说:“今子反往视宋,闻人相食,大惊而哀之,不意之至于此也,是以心骇目动而违常礼。礼者,庶于仁、文,质而成体者也。今使人相食,大失其仁,安著其礼?方救其质,奚恤其文?故曰‘当仁不让’,此之谓也。《春秋》之辞,有所谓贱者,有贱乎贱者。夫有贱乎贱者,则亦有贵乎贵者矣。今让者《春秋》之所贵。虽然见人相食,惊人相爨,救之忘其让,君子之道有贵于让者也!”这是说,行古人归美于君之礼,当然是对的。不过,礼的本质是仁,以此决定礼的仪节(文)和内涵(质),而内涵比仪节更为重要。如今面对人相食的惨状,如果丧失了爱民的仁心,讲礼还有何用?需要紧急拯救民众的时候,又哪能顾及那么多表面的仪节呢!所以,对君讲让固然是美德,但拯救民众于人相食的惨景之中,这是贵中尤贵者,难道不是比“让”更加重要得多吗!司马子反当时又哪能顾到谦让呢!董氏经过上述正面阐释和回答反面的诘难之后,更从辩证思维的高度加以总结:“故说《春秋》者,无以平定之常义,疑变故之大则,义几可谕矣。”“常义”只适合于通常的情况,而特殊情况下的权变,有时具有更加重大的意义,故董氏称之为“变故之大则”。承认通常情况下的准则,但不拘泥,不拿它否定需要因时因地作灵活变动,具有这种辩证观点的人,才算懂得《春秋》啊!董氏此论,是用古人的语言对原则性与灵活性的辩证关系所作的阐释,类似的议论在《春秋繁露》中还有多处。《精华》篇解释《公羊传》襄公十九年载:“秋,晋士匄帅师侵齐,至穀,闻齐侯卒,乃还。还者何?善辞也。何善尔?大其不伐丧也。此受命乎君而伐齐,则何大乎其不伐丧?大夫以君命出,进退在大夫也。”晋大夫士匄受君命率师侵齐,不想路上闻说齐侯丧亡之事,于是改变主意还师。《公羊传》作者认为,《春秋经》此处书“还”字,是褒扬士匄不伐丧的行为。虽然士匄的决定与原先晋君给他的命令是相违背的,但《公羊传》作者认为他做得对,理由是“大夫以君命出,进退在大夫也”。可是《公羊传》宣公八年载:“公子遂如齐,至黄乃复。其言至黄乃复何?有疾也。何言乎有疾乃复?讥。何讥尔?大夫以君命出,闻丧徐行而不反。”两处所述理由,形式上互相矛盾。又《公羊传》庄公十九年和僖公三十年均提出:“《春秋》之法,大夫无遂事。”(按:僖公三十年:“公子遂如京师,遂如晋。”《公羊传》解释说:“大夫无遂事,此其言遂何?公不得为政尔。”)而前述对鲁大夫公子结出境途中遇到齐、宋深谋联合伐鲁,遂矫君命与之结盟一事,则说:“出竟有可以安社稷、利国家者,则专之可也。”对此两桩事情的评论,形式上看也互相对立。董氏将此四项集中起来,进一步阐释公羊学家如何对待“经”与“权”、“常”与“变”的道理:

夫既曰无遂事矣,又曰专之可也。既曰进退在大夫矣,又曰徐行而不反也。若相悖然,是何谓也?曰:四者各有所处。得其处则皆是也,失其处,则皆非也。《春秋》固有常义,又有应变。无遂事者,谓平生安宁也。专之可也者,谓救危除患也。进退在大夫者,谓将率用兵也。徐行不反者,谓不以亲害尊,不以私妨公也。……故公子结受命往媵陈人之妇,于鄄。道生事,从齐桓盟,《春秋》弗非,以为救庄公之危。公子遂受命使京师,道生事之晋,《春秋》非之,以为是时僖公安宁无危。故有危而不专救,谓之不忠;无危而擅生事,是卑君也。故此二臣俱生事,《春秋》有是有非,其义然也。

董氏所提炼的“《春秋》有常义,又有应变”确为精当之论。总之,如果死板地拘守“常义”,不懂灵活变通,都必将贻误大事,或是与伦理准则大相径庭。“大夫无遂事”,是通常情况下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但是在遇到突发情况时,又允许其有擅作主张的权力,因为必须这样做才能为国家救危除患。同样,规定“大夫以君命出,进退在大夫也”的原则,是适应于将帅领兵外出征战,往往会遇到复杂多变的情况,若一成不变地拘守事先规定的方案,必定会贻误大事,因此应当给予将帅根据多变情况作出果断决定的权力;但是若果遇到父母之丧这样的事,则应采取“徐行不返”的办法,因为国君定会安排别人前来接替职事,而不能不顾使命立刻返回,那是以私事妨公事。

因此,董氏又申论何种情况下谓之“知权”,何种情况下违反“知权”的道理。他举出逢丑父与郑祭仲两件典型例子,作了深入的阐释:

逢丑父杀其身以生其君,何以不得谓知权?丑父欺晋,祭仲许宋,俱枉正以存其君。然而丑父之所为,难于祭仲,祭仲见贤而丑父犹见非,何也?曰:是非难别者在此。此其嫌疑相似而不同理者,不可不察。夫去位而避兄弟者,君子之所甚贵;获虏逃遁者,君子所甚贱。祭仲措其君于人所甚贵以生其君,故《春秋》以为知权而贤之。丑父措其君于人所甚贱以生其君,《春秋》以为不知权而简之。其俱枉正以存君,相似也;其使君荣之与使君辱,不同理。故凡人之有为也,前枉而后义者,谓之中权,虽不能成,《春秋》善之,鲁隐公、郑祭仲是也。前正而后有枉者,谓之邪道,虽能成之,《春秋》不爱,齐顷公、逢丑父是也。

董氏举出两件表面很类似而道理实不相同的事,详加辨析,从而得出二者一为“中权”而另一属于“邪道”的结论,对于理解儒家伦理观和探讨董氏春秋诠释学的伦理意义和哲理内涵很有价值。祭仲是郑国辅政大臣,他面对宋国的压力,以曲求伸,暂时接受宋国胁迫他立郑公子突为国君的要求,而最终保住了郑国的社稷,因而受到《春秋经》和《公羊传》的褒扬。事见《公羊传》桓公十一年载:“九月,宋人执郑祭仲。祭仲者何?郑相也。何以不名?贤也。何贤乎祭仲?以为知权也。其为知权奈何?古者郑国处于留。先郑伯有善于郐公者,通乎夫人,以取其国而迁郑焉,而野留。庄公死已葬,祭仲将往省于留。途出于宋,宋人执之,谓之曰:‘为我出忽而立突。’祭仲不从其言,则君必死,国必亡。从其言,则君可以生易死,国可以存易亡。少辽缓之,则突可故出,而忽可故反。是不可得则病,然后有郑国。”郑相祭仲当时所面对的,是强而横的宋国,宋利用郑庄公刚死的困难时刻,蛮横地要求郑废去太子忽的法定继承地位,改立宋夫人所生之公子突。祭仲如果坚持立嫡不立庶的通常准则,势将引起宋用武力灭郑,郑国必亡无疑。现在祭仲采取灵活措施,先且答应宋的要求,立公子突,而暂让太子忽外出避难。宋国强横而贪财,定将通过公子突向郑国索取财物。突是篡立之君,得不到朝臣和民众拥护,朝臣一致采取拒不赂宋的态度,那么宋国必怨积而抛弃公子突,则郑太子忽仍可回国居国君之位。故祭仲采取的灵活策略,虽暂时付出代价,但从长远讲,则保住了郑国的利益,避免了郑国亡国的大祸。正由于这一道理,《公羊传》进一步引申说:“古人之有权者,祭仲之权是也。权者何?权者反于经,然后有善者也。权之所设,舍死亡无所设。行权有道,自贬损以行权,不害人以行权;杀人以自生,亡人以自存,君子不为也。”这是赞扬祭仲之懂得行权,可与古人伊尹相比。伊尹为了殷商国家的利益,采取权变的措施,自己负放逐国君的罪名,放太甲于桐宫,令自思过,三年之后重新登上君位,遂能行商汤之道。《公羊传》所提炼的“权者何?权者反于经,然后有善者也。权之所设,舍死亡无所设”这一精辟思想,因董仲舒的阐释、发挥而更得彰显。“权”的意义,正在于它采用与正常情况的准则看似相反的处理方法和表面形式,目的正是为了使国家和大局获得根本的好处,这恰恰也是“经”所要求达到的,所以形式上相反而达到的目的相同,而舍此适当的行权则会严重损害根本利益,因而非处生死危亡的重要关头,不轻易采取违反正常准则的“权”。同时,行权是要受到制约、有其原则的,只允许本人承担有负于国或违反常理的罪名,而绝不能杀死或坑害别人以自存,那是卑劣小人行径,君子不为!

董氏认为,逢丑父救齐顷公的事,乍看起来与祭仲保存郑国颇为类似,但实质上二者的意义完全相反。逢丑父事见《公羊传》成公二年所载:“逢丑父者,顷公之车右也,面目与顷公相似,衣服与顷公相似。代顷公当左,使顷公取饮。顷公操饮而至,曰:‘革取清者。’顷公用是佚而不反。逢丑父曰:‘吾赖社稷之神灵,吾君已免矣。’郤克曰:‘欺三军者,其法奈何?’曰:‘法斫!’于是斫逢丑父。”此是鞍之战一役,晋郤克率晋、鲁、曹、卫四国之师伐齐,逢丑父本为齐顷公戎右,相貌酷似顷公,他为救顷公,让其下车取水逃逸,本人坐到车左边顷公的位置冒充顷公,结果被执。郤克以“欺三军”之罪将他处死。董氏阐释说,逢丑父与祭仲之所为实质意义相反的原因,在于祭仲行权的效果是“措其君于人所甚贵以生其君”,逢丑父却是“措其君于人所甚贱以生其君”。祭仲的行权,得到有利于国家和国君的好结果,逢丑父的做法,却使其君处于临阵弃师脱逃不能为国死难、违反儒家伦理的耻辱地位,所以是不知权的“邪道”。简言之,二人行为意义之相反,是祭仲所为“前枉而后义”,逢丑父所为“前正而后枉”。

董氏更从儒家伦理道德的角度,斥责逢丑父让顷公逃逸的行为不当,其大错在于欺三军、辱宗庙。《春秋繁露·竹林》篇进一步申论云:“故欺三军为大罪于晋,其免顷公为辱宗庙于齐,是以虽难而《春秋》不爱。丑父大义(按,言丑父如知大义),宜言于顷公曰:‘君慢侮而怒诸侯,是失礼大矣。今被大辱而弗能死,是无耻也而获重罪。请俱死,无辱宗庙,无羞社稷。’如此,虽陷其身,尚有廉名。当此之时,死贤于生。故君子生以辱,不如死以荣,正是之谓也。”

“经”“权”关系,即原则性与灵活性二者的关系,不论在古代或今世,都是人们经常要遇到的重要课题,上述董氏阐释的“《春秋》之道,有常有变,变用于变,常用于常,各止其科,非相妨也”;“无以平定之常义,疑变故之大则”;“前枉而后义者,谓之中权;前正而后有枉者,谓之邪道”等项,从各个角度分析经权关系,辨析入微,切中肯綮,是对古代辩证理论和政治智慧的极大丰富和发展。《韩诗外传》引孟子之言曰:“夫道二,常之谓经,变之谓权。怀其常道而挟其变权,乃得为贤。”此即为董氏学说对孟子思想作直接发挥的明证。《春秋繁露》中尚有诸多精义,如谓:“《春秋》固有常义,又有应变。”“权虽反经,亦必在可以然之域。不在可以然之域,故虽死亡,终弗为也。”“《春秋》有经礼,有变礼。为此安性平心者,经礼也。至有于性虽不安,于心虽不平,于道无以易之,此变礼也。”“明乎经变之事,然后知轻重之分,可与适权矣。”也都是对“行权”必须有一定范围的限制,“权”是对“经”的有效补充,是在特定情形下为了达到“经”而必须采取的手段,是通过灵活手段而达到利于国家的正当的目的等项道理的恰当界定。董氏从多方面讲经权之说,都是阐释《春秋》与治国的道理,因而使春秋公羊学具有“以经议政”的鲜明性格,这对后世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陈柱先生在其所著《公羊家哲学》一书中专设有“经权说”一章,其中有论云:董氏“论《春秋》之义,有常有变。子反之处变,不忍一国之民,使之相食,故发其惨怛之情,而为之平。当其平之时,盖已置一切厉害之念于度外,而唯有恻隐之情盘郁于胸际。故曰:‘为仁者自然而美。’此所以贤而大之也。此所以贵乎权也。然虽贤而大之,而传犹云:‘此皆大夫也,其称人何?贬。曷为贬?平者在下也。’何休释之云:‘言在下者,讥二子在君侧,不先以便宜反报归美于君,而生事专平,故贬称人。’斯则以子反华元之事,不足以为常法;于褒之中,仍寓贬词,则权之中有经矣”。刘家和先生说:“经与权的关系就是指常与变的关系。……因为它虽反于经而最终却达到了经所要求的善的结果。经之与权以及常之与变,在这里并非绝对互相排斥,而是相反相成。在公羊学家看来,历史是有其常规的,因此论史须有恒常的标准,即《春秋》之义。然而,他们也承认历史是有变化的,在条件变化了的情况下,人们的行为就不能‘刻舟求剑’,而是要以‘权’应变,这样就少不了要行权。守经与行权,在直观的层面上是相反的,而在深层次上却又是相成的。” 他们的论述,对于探究《春秋繁露》书中经权说之义是很有帮助的。

西汉《春秋》学大盛,实则是春秋公羊学大盛。董仲舒大力推阐《公羊传》的“微言大义”,提出一整套大一统、“张三世”、“通三统”、德刑并举、谴告说、经权之说的理论体系。这套公羊学说与时代的需要相适应,受到专制皇帝的激赏,从此开始了中古时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局面。公羊学说俨然成为统一意识形态的官方哲学。董仲舒、公孙弘都因精通公羊学而平步青云。武帝本人重《公羊》,因此也令太子由原先习《穀梁》而改习《公羊》,这就更加推动士人及全社会尊崇公羊学的风气。

(原刊《中国哲学》第二十三辑[2001年]) ddDQTNT35L8QXrhMOrJSwUHU+8lfde7TdofZ+dIk5AFeCsyrqOg1UfoU8gTWWMLh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