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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诺《政制》与自然法起源

维尔德特(Paul A.Vander Waerdt) 撰

徐健 译

自然法理论的起源引起了一个有趣的难题。就其传统含义而言,术语“自然法”( ,lex naturalis)意指这样一种法律,它可由理性所辨识,决定何者在自然上即为正确或错误,因而无论何时何地何人,它皆为适用,无关乎情势和地方习俗。我们不难找到证据以支持一个常见的假设:自然法理论最早是由早期廊下派的领导人们提出的。

对此,例参G.Striker,“Origins of the Concept of Natural Law”, Proceedings of the Boston Area Colloquium in Ancient Philosophy 2(1986),页79-94(B.Inwood的回应,页95-101),该文现已得到补充,见“Following Nature:A Study in Stoic Ethics”, Oxford Studies in Ancient Philosophy 9(1991),页35-50。笔者偏向以一种非常不同的方式来重构原初的自然法理论及其在古代的发展情况,见笔者即将出版的拙著, The Theory of Natural Law in Antiquity (Ithaca,N.Y.),其中详细辩护了本文所作的概括性阐释。传统上,廊下派自然法被阐释成由道德条规的典章(code of moral rules)所构成,对此最强有力的辩护参见P.Mitsis,“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 in Post-Aristotelian Philosophy:The Stoics and Their Critics”, Aufstieg und Niedergang der r ö mischen Welt II.36.7(Berlin,1994),页4812-4850,其中有对笔者立场的批判,笔者已在上述拙著中作出回应。

因此,当 西塞罗 在《论法律》( De legibus )第一卷(古代留传下来的对自然法理论阐述得最为完整的文本)中定义自然法时,他利用了一个充分证明具有廊下派渊源的原则:

法律乃是植根于自然的最高理性,它命令做应该做的事情,禁止相反的行为。当这种理性确立于人的心智并得到充分体现,便是法律。 [1]

这一定义明显呼应早期廊下派的立场,人作为理性动物,其目的( )体现在根据自然而生活,不做共同法(common law, ,被等同于圣贤的正当理性[ ])所禁止的任何行动,而使其行为模仿宇宙理性秩序所显现出的神圣秩序和一致性。

这一表述出现在各种早期廊下派文本中,包括芝诺的《论人性》( On the Nature of Man )和 克律希珀斯 的《论目的》(Chrysippus' On Ends )( 拉尔修 ,《名哲言行录》[D.L.]7.87-89),以及克律希珀斯《论法律》( On Law )的绪言( 马尔基安乌斯 《法学阶梯》[Marcian Inst .[1=《早期廊下派辑语》] SVF [3.314),该绪言认为koinos nomos[共同法]和orthos logos[正当理性]同样都指涉人类在根据自然生活时需服从的准则或标准。参照 好战者狄都谟斯 (Arius Didymus)的论述,载 司托拜俄斯 ,《读本》(Stob. Ecl .)2.96.10-12,102.5-6 Wachsmuth;阿弗洛底西亚的 亚历山大 《论命运》(Alex.Aphr. De fato )35=《早期廊下派辑语》2.1003.30-34,页295; 斐洛 《论约瑟夫斯》(Philo De Joseph .)=《早期廊下派辑语》3.323;亚历山大里亚的 克雷芒 《杂缀集》(Clem.Al. Strom .)2.420=《早期廊下派辑语》3.332。

我们有明显的证据表明,廊下派的创始人,基提翁(Citium)的芝诺,在其《政制》( Republic )中以最极端、最受争论的形式最早提出了自然法理论; [2] 随后,他后继的两位学派领导人维护并细述了该理论—— 克勒昂忒斯 (Cleanthes)在《宙斯颂》(载司托拜俄斯《读本》1.1.12=《早期廊下派辑语》1.537)中、克律希珀斯在《论法律》中。 [3] 因此,我们能够确信,早期廊下派最早开启了一种理论,这种理论到了西塞罗时代开始被确认为自然法理论。

不过,一旦我们开始探究早期廊下派自身如何理解他们的一项原则,即法律是应用于行为方面的正当理性,我们就明显看到,他们的解释相当有别于后来自然法传统所作的解释。据 阿奎那 《神学大全》( Summa theologiae )第二集第一部在论述法律时的明确表述,自然法所涉范围非常之广,涵盖人天生便理性地倾向的一切事物,其中包括所有的德性(第94题第3节)以及十诫(decalogue)的各项原则(第100题第3和11节),乃至所有那些被实践理性理解成人类善的活动(第92题第2节)。阿奎那细述了一部基于上帝Lex aeterna[永恒法]之上的由各种训令构成的详尽典章,其方式是区分(第92题第2节)一项首要训令与三类次要训令,这些次要训令根据人的自然倾向间的秩序来排列。 [4] 传统上,人们假设早期廊下派也坚持条规—服从模式(rule-following model)的自然法,它规定的道德行为,可由一套与人各种驱动(impulses)间的自然等级秩序相符的道德条规所明确规定。不过,我们有强烈的理由来抵制这一假设。

首先,早期廊下派在陈述他们的理论时甚至未曾使用过术语nomos physeōs[自然法]。

最接近这个表述的例子有西塞罗《论神性》1.36:Zeno naturalem legem divinam esse censet eamque vim obtinere recta imperantem prohibentemque contraria[芝诺的观点是,自然法则是神圣的,其功能在于规定正当的事情,以及禁止相反的事情]。但这可能是在解释orthos logos[正当理性],而非nomos physeōs[自然法]:参见H.Koester,“The Concept of Natural Law in Greek Thought”,载J.Neusner编, Religions in Antiquity (Leiden,1968),页529。狄都谟斯在其廊下派伦理学文摘( 尤塞比乌斯 《福音的预备》[Euseb. Praep.evang .]15.15=《早期廊下派辑语》2.528.23-29)中对诸神与人类组成的共同体的阐述,说他们共享logos[理性],这个logos[理性]“在自然上即为法律”( )。还有拉尔修援引的克律希珀斯论点,正义、nomos[法律]以及orthos logos[正当理性]自然存在,而不完全是习俗规定的(《名哲言行录》7.128)。

他们也根本不承认“自然的诸法律”(natural laws),这些法律指行为方面的条规,它们不可更易,不受例外情况的制约。尤其是,在阐述法律或正当理性规定的道德行为的内容时,克律希珀斯否认存在着任何种类的行动(廊下派的专业术语作 [恰当行动])可以永远合乎自然。

kathēkonta[恰当行动]是理性劝说我们根据自然而做的行动,这些行动一旦做出,便可以得到一种理性的辩护(rational defense)(《名哲言行录》7.107-109;参照狄都谟斯的论述,载司托拜俄斯,《读本》85.12.15;普鲁塔克,《驳廊下派的一般观念》[ De comm.not .]1069e)。不过从道德上看,这些行动既可以是合乎德性的,也可以是邪恶的,这取决于施行者的意向(disposition):如果他凭确定的知识来行动,行动就合乎德性——也就是说是katorthōmata[正当行动];否则,行动从道德视角看就是邪恶的,即便是根据自然而做的。相关证据收集在《早期廊下派辑语》1.230-232和3.491-523中, 朗格 (A.A.Long)和 赛德利 (D.N.Sedley)可能在关于“恰当功能”(proper functions)的那一部分研究了这个主题,参见《希腊化哲人》( The Hellenistic Philosophers [Cambridge,1987]),第一卷,页359-368。西塞罗关于kathēkonta[恰当行动]的用法,参见J.M.Rist, Stoic Philosophy (Cambridge,1969),页97-111。关于克律希珀斯《论合乎德性的行动》( On Virtuous Actions )的证据, 阿尼姆 (von Arnim)将其收集在《早期廊下派辑语》3.674中。

区分kathēkonta[恰当行动]和katorthōmata[正当行动]有何意义,尤见G.B.Kerferd,“What Does the Wise Man Know?”,载J.M.Rist编, The Stoics (Berkeley,1978),页125-136,以及B.Inwood, Ethics and Human Action in Early Stoicism (Oxford,1985),页213-215。据说,芝诺最早使用了术语kathēkon[恰当行动],并对这个主题作出了论述(《名哲言行录》7.25)。

他们只承认一个例外, [5] 那就是某类以“完美的kathēkonta[恰当行动]”或 [正当行动]命名的行动,亦即只有凭着圣贤独一无二的理性意向来行动的人才能做出的完美的德性行动。 [6] 因此,克律希珀斯在阐述nomos[法律]时着手提供的“正义与不义之准则”(《早期廊下派辑语》3.314)规定了katorthōmata[正当行动],同时也规定了所有不符合这种道德上永远可靠的标准的行动。

对此参见克律希珀斯《论法律》(载普鲁塔克《论廊下派的自相矛盾》1037c-d=《早期廊下派辑语》3.520),及其《关于正义的证明》( Demonstrations on Justice )(载《论廊下派的自相矛盾》1041a-b=《早期廊下派辑语》3.297)。参照:《论廊下派的自相矛盾》1038a;西塞罗,《论法律》2.8,1.18-19;狄都谟斯的论述,载司托拜俄斯,《读本》96.10-16(参照96.17-97.14),102.4-10。只有圣贤才能做出katorthōmata[正当行动]:西塞罗,《论至善与极恶》( Fin .)4.15。参照狄都谟斯的论述,载《读本》96.10-16,102.4-10。

自然法的内容并非相当于一套道德条规或训令,而是相当于圣贤独特的道德属性;换言之,自然法规定的是德性行动内涵而非外延的特征。当我们谈及合乎自然法的行动时,我们是指圣贤的katorthōmata[正当行动];反之,katorthōmata[正当行动]具体化了自然法所命令的道德行为的内容。因此,根据自然法来行动,就是指一个人凭着某种心理意向来做出合乎自然的行动(kathēkonta[恰当行动]),这种心理意向能使他永远可靠地理解一种既定的行动过程为何确实合乎自然。

一个人或许会假定,那些属于katorthōmata[正当行动]这一特殊类别的行动可以被典章化,例如类似于阿奎那对首要训令的归类。但甚至简单地考虑下katorthōmata[正当行动]的本质,也能够显明事实并非如此。因为这些行动之所以代表着一类不同于kathēkonta[恰当行动]的行动,不是由于施行者的行动可以得到一种不同的外部性描述,而是由于他动机上的差异:当圣贤去做普通人的kathēkonta[恰当行动]时,这些行动会变成katorthōmata[正当行动],因为圣贤完全合理一致的意向能够确保其所有行动在道德上永远可靠。 [7] 简言之,自然法规定了德性行动内涵而非外延的特征。

奇怪的是,Striker(1986,页79-94;1991,页35-50)没有面对自然法规定的是katorthōmata[正当行动]还是kathēkonta[恰当行动]的问题,她似乎并没有考虑下文将会讨论的《论法律》中的证据(载普鲁塔克《论廊下派的自相矛盾》1037c-d=《早期廊下派辑语》3.520),就假设了自然法由道德条规的典章所构成。M.Schofield( The Stoic Idea of The City [Cambridge,1991],页67-74)也忽视了这个文本,所以在阐述自然法是规定理性(prescriptive reason)时,他甚至没有探讨自然对人类所作规定的道德内容的难题。Mitsis(1994,页4812-4850)直面了这个难题,他企图质疑普鲁塔克上述文本可以作为《论法律》的可靠证据,来论证廊下派自然法除针对katorthōmata[正当行动]外,还提供了其他戒令或规定。

这些内涵的特征不允许自然法被编成道德条规的典章,因为katorthōmata[正当行动]完全依赖于情势,从某种意义上讲,“特殊情势”(special circumstances)可以证明kathēkonta[恰当行动]存有例外,以便与宙斯更高的意志保持一致,而道德条规无法代替圣贤的正当理性来指导特殊情势中的作为。 因此,早期廊下派明显不会将自然法设想成是由道德条规的典章所构成,比如类似于阿奎那由首要和次要的训令所构成的典章。相反,他们提出一种意向性模式而非条规—服从模式的自然法, 并相应地对自然法规定的道德行为提出了不同的阐述。在他们的理论中,自然法规定的不是一类确定的行动,而是人之行动所凭的某种特定的理性意向,也就是完全合理一致的意向,借此圣贤能够根据自然的天意秩序做出理解和行动。

由此而来的一项结论是,早期廊下派以极端修正的方式来使用nomos[法律]一词。它不是指一部由道德条规构成的典章,也不是指实定的法规(positive legislation),毋宁说,它等同于圣贤的正当理性。

对此,参见:克律希珀斯的论述,载《名哲言行录》7.87-88;克勒昂忒斯的论述,载《早期廊下派辑语》1.537.3,12-13,20-25;普鲁塔克,《论廊下派的自相矛盾》1038;西塞罗,《论法律》1.18-19,2.8。早期廊下派对nomos[法律]的用法并不单一,它还被用来指命运的原因纽带(causal nexus)(狄都谟斯的论述,载尤塞比乌斯《福音的预备》15.15=《早期廊下派辑语》2.528;参照克律希珀斯的论述,载普鲁塔克,《论廊下派的自相矛盾》1050c-d),能够为圣贤在“顺从自然”时所领会。关于神和人在心智上的相似性这个廊下派论题,参见西塞罗《论神性》2.58,以及狄都谟斯的论述,载司托拜俄斯,《读本》96.10-17。

以上初步的评论表明,我们在尝试理解自然法理论的起源时,面对的问题非常复杂。既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早期廊下派的领导人们最早开启了这项理论,同时也有明显的证据表明,他们并非以一种完全类似于后来自然法传统的方式来理解这项理论。事实上,我们对自然法理论的起源、早期形式、哲学动机所知甚微。因此,如果我们希望理解这项理论及其发展,就得重新考虑它最初的发展和呈现所处的语境。尽管从各方面讲,这一事实在学术讨论中仍未受到关注,但足够惊人的是,芝诺《政制》是自然法传统的奠基之作——易言之,它最早尝试去详述一个根据自然法治理的共同体中的生活方式。

Schofield(1991,页93-103)对自然法理论的起源给出了一种不同的阐述。他论证道,克律希珀斯着手“使芝诺圣贤共同体的概念与作为世界公民(citizens of universe)的理性存在者所组成的共同体的观念相适应”,而且,克律希珀斯在《论自然》( De nat .)第三卷中陈述的宇宙城邦(cosmos city)观“在共和主义(republicanism)到自然法理论之间起到转承作用”。这个假说在笔者看来似乎不可信,为此至少可以提出三个相互独立的理由。

(1)尽管期科菲尔德企图(这是不成功的)否认普鲁塔克《论亚历山大大帝的机运或德性》329a-b可以作为芝诺《政制》的可靠信息源,但甚至他自己也承认普鲁塔克这段文本中的koinos nomos[共同法]“毋庸置疑是廊下派的观念”,也是“芝诺《政制》的关键原则”。所以,没有理由假定自然法理论需要克律希珀斯的宇宙城邦学说作为中介。(2)期科菲尔德以为芝诺理论的特征在于“共和主义”而非“自然法”,但这是基于以不可论证且高度可疑的方式来解读芝诺对柏拉图的批判(参见下文第2节)。(3)期科菲尔德在自己的那个假说中赋予克律希珀斯宇宙城邦论的作用,不能够反映在这样一个“无法拒绝的推测”之中,即克律希珀斯是在发展“芝诺对那些论题的原初处理”。所以,更加有利也更加可信的假定是,芝诺本人是在宇宙城邦的语境中来发展koinos nomos[共同法]学说的,对此,下文第2节将会给出论证。[编者按]以上引文采自斯科菲尔德,《廊下派的城邦观》,徐健、刘敏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6,页130-142;后面采自该书的译文则在个别处有所改动。

接下来,笔者将着手表明,通过这本著作的文学和哲学语境来悉心解读它,可以澄清自然法理论的原初形式和动机。

那么,笔者的第一项目标,在于辨识出芝诺通过发展其《政制》中呈现的自然法理论而试图解决的一些哲学难题。

关于芝诺《政制》的证据,收集于《早期廊下派辑语》1.259-271,以及 斐洛德谟斯 《论廊下派》(Philodemus De Stoics ),载T.Dorandi编, Cronache ercolanesi 12(1982),页91-133。相关的现代讨论,参见A.Dyroff, Die Ethik der alten Stoa (Berlin,1897),页206-219;N.Festa, I frammenti degli Stoici antici (Bari,1932),第一卷,页9-25;H.C.Baldry,“Zeno's Ideal State”, Journal of Hellenic Studies 79(1959),页3-15;Rist(1978),页54-80;M.Isnardi-Parente,“La politica della Stoa antica”, Sandalion 3(1980),页67-98;J.Mansfeld,“Diogenes Laertius on Stoic Philosophy”,载 Diogene Laerzio Storico del penserio antico Elenchos 7[1986]中的一个专题),页328-351;A.Erskine, The Hellenistic Stoa Political Thought and Action (Ithaca,N.Y.,1990),页9-42;P.A.Vander Waerdt,“Politics and Philosophy in Stoicism”, Oxford Studies in Ancient Philosophy 9(1991),页185-211;Schofield(1991),页67-74。

笔者将论证,芝诺意使柏拉图归给苏格拉底的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教诲变得更加精确和直接,从而利用自然法理论更好地回应了柏拉图在《王制》( Republic )和《法义》( Laws )中思考的问题。进一步,芝诺意图通过阐述最优政制(best regime)中的制度安排,来显明柏拉图误识了合乎自然正义的生活方式。事实上,这些制度安排似乎意在履践《法义》第五卷(793c-e)中的雅典异乡人为最优政制定下的各项条件。因此,芝诺的圣贤政治体(polity)很好地呼应了柏拉图“诸神或诸神的孩子们的城邦”。

笔者认为,《法义》中的政制因其放弃了极端共产主义(communism)而成为“次优的”(second-best)政制,它是《王制》中最优政制的可实践版,正如雅典异乡人自己所表明的(739a-e,711a-712a,875c-d;参照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Pol .]1265a1-9,1264b26-28,1265b31-1266a6)。因而,它预设了同样的教育方案,预设了由同样的哲学来统治(参照H.Cherniss, Gnomon 25[1953],页377-379;T.L.Pangle, The Laws of Plato [New York,1980],页376-377、459-462、504、509-510;A.Laks,“Legislation and Demiurgy: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lato's Republic and Laws”, Classical Antiquity 9[1990],页209-229)。

因此,芝诺的《政制》属于一种持久的传统,该传统旨在讨论如何最好地回应约定论者(conventionalist)的挑战(最有力地展现这一挑战的当推柏拉图《王制》第二卷开篇中的 格劳孔 [Glaucon]和 阿德曼托斯 [Adeimantus]),以便显明正义因其本身便在自然上值得选择,而无关乎它的报偿和结果。芝诺在阐述合乎自然法的生活方式时,与其他苏格拉底追随者(包括柏拉图)一道主张正义是自然的,某种意义上根植于人的理性天性,而不是起源于纯粹的约定,尽管芝诺的具体立场与他的前辈们迥然相异。

关于廊下派的立场,参照《名哲言行录》7.128,《早期廊下派辑语》3.314。古典约定论的locus classicus[经典章句]是《法义》889e-890a。参照:891c-892c,966c-968a;亚里士多德,《辩谬篇》( Soph.el .)137a7-18; 赫拉克利特 辑语B102,载H.Diels、F.Kranz编, Die Fragmente der Vorsokratiker (第六版,Berlin,1951);柏拉图,《王制》338c( 忒拉绪马科斯 [Thrasymachus]),358b-362c(格劳孔);《高尔吉亚》( Grg .)482c-486d( 卡利克勒斯 [Callicles]); 安提丰 (Antiphon)辑语B44,载Diels and Kranz(1951)。

对古典约定论最好的分析仍属L.Strauss, 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 (Chicago,1953),页97-115;亦参C.H.Kahn,“The Origins of Social Contract Theory”,载G.B.Kerferd编, The Sophists and Their Legacy ,Hermes Einzelschriften 44(Wiesbaden,1981),页92-108。重要的是记住,约定论不仅符合那样一种观点,即认为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乃是属人的善,而且符合伊壁鸠鲁的观点,即认为社会契约为追求哲学提供了某些必要的条件(参照P.A.Vander Waerdt,“The Justice of the Epicurean Wise Man”, Classical Quarterly n.s.38[1987],页402-422;P.Mitsis, Epicurus'Ethical Theory The Pleasures of Invulnerability [Ithaca,N.Y.,1988],页59-90)。

芝诺在《政制》中的方案是反柏拉图的,笔者的这一论点并不新鲜。普鲁塔克就曾说芝诺此书是“为回应柏拉图的《王制》而写的”(《论廊下派的自相矛盾》1034e-f=《早期廊下派辑语》1.260)。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早期廊下派密切关注柏拉图《王制》的文本,例如,克律希珀斯某部恢弘著作的大量辑语就驳斥了柏拉图关于自然正义的教诲。

这部书的辑语显明早期廊下派重视对《王制》文本的分析,因此,克律希珀斯谴责 克法洛斯 (Cephalus,《王制》330d-331b)把对诸神的恐惧作为对不正义的威慑,认为这一论证就像是“妇人想让小孩子不再顽皮而利用的妖精鬼怪”(《论廊下派的自相矛盾》1040a-b)。他还说,“对自己行不义是荒谬的,因为不义存在于同他人而非同自己的关系之中”(1041b-c),从而拒绝了灵魂正义和政治正义之间的类比,而这是《王制》整个论证的基础。

古代作家常常将芝诺的最优政制与柏拉图的联系起来(例如《早期廊下派辑语》1.261-263),此外,现代学者也长期承认芝诺的政治体的某些特点,诸如共妻制(《名哲言行录》7.131,33)以及不再为了交换或出国旅行而引入货币(《名哲言行录》7.33,针对的是《法义》742a-b;参照《王制》371b,417a-b),与柏拉图的苏格拉底在《王制》里构建的“言辞城邦”(city in speech)有着某种关系。但关于芝诺《政制》的哲学意旨而非孤立的细节如何代表着对柏拉图的回应,迄今未有中肯的阐述。

比如Erskine(1990,页30-33)就没有考虑芝诺学说如何以其自然法理论为基础,而该理论又如何代表着对柏拉图的回应。Schofield(1991,页22-56)依照与柏拉图的对比,推进了对芝诺《政制》的阐释,认为该书呈现了一个“通常意义上的[共产主义]共同体”,但他的阐述在评判柏拉图“最优的言辞城邦”是否代表着一种可实践的政治模式时,没有顾及其中的复杂性(参见下文第2节)。他通过对柏拉图的事业作出不可证明的论断,以此来确立芝诺的事业,因此他对后者的《政制》的阐释成功与否,取决于他对前者的《王制》的阐释。在下文第2节中,笔者对他们的意图作出了非常不同的阐述(注意斯科菲尔德[页22-24]没有提供论证来反驳他所划分的第二种阐释)。

笔者的目标,是确切地解释早期廊下派自然法理论如何尝试改进柏拉图对格劳孔挑战所作的回应。在展开这一任务的过程中,笔者还将援引克律希珀斯在自然正义方面与柏拉图的论辩为证据。

普鲁塔克《论廊下派的自相矛盾》1040a(参照H.Cherniss[页467注b(Leob)],《伦语》[ Moralia ],第十三卷第二部分[Cambridge,Mass.,1976])=《早期廊下派辑语》3.313;辑语保存在1040b、1041b以及《驳廊下派的一般观念》1070e-f中;克律希珀斯《劝勉集》( Exhortations )的一段辑语保存在《论廊下派的自相矛盾》1039d-1040a中,旨在反驳其姊妹篇《克利托普丰》( Cleitophon )408a。(这些文摘是基于对克律希珀斯某本书的悉心研究:普鲁塔克的《驳克律希珀斯的正义观》[ Concerning Justice against Chrysippus ], 拉姆普里阿斯 [Lamprias]编目第59条。)其他旨在反驳柏拉图的早期廊下派著述包括 佩尔赛俄斯 (Persaeus)某七卷本著作,其中批判了柏拉图的《法义》(《名哲言行录》7.36)。

当处理我们拥有的其他早期廊下派材料那样的辑语材料时,我们通常只能推测某项具体学说的批判对象或原初语境。但这些可供对勘的证据实际上能够说明早期廊下派致力于研究和反对柏拉图的政治著作,所以笔者希望它们会增强笔者的论点的可信度。

尽管芝诺的《政制》仍在相当程度上为现代学者所慢待,但可以证明它在所有希腊化哲学著作中最著名也最受争论,甚至在廊下派内部都激起了广泛的争论。后来的一些廊下派哲人宣称《政制》是伪作而加以拒绝,另一些要求它接受审查,还有些则企图将它贬低成是芝诺年轻时的作品。

参照斐洛德谟斯,《论廊下派》卷二至卷七,载Dorandi(1982),页92-97,以及Mansfeld(1986),页321-323、343-351。克律希珀斯确证了《政制》乃属真作,因为他把这本书当作芝诺的著作来引用(《名哲言行录》7.33-34),并为书中一些最受争论的内容辩护(食人[《早期廊下派辑语》3.747-753;参照克勒昂忒斯的论述,载《早期廊下派辑语》1.584],乱伦[《早期廊下派辑语》3.743-746,753],共妻共子制[《早期廊下派辑语》3.728,744-745])。关于对芝诺《政制》的审查,参见《名哲言行录》7.34有关 阿忒诺多若斯 (Athenodorus)删书的故事;还有克雷芒《杂缀集》5.9=《早期廊下派辑语》1.43:“廊下派说第一位芝诺写下了某些他们不愿给学生们读的东西,除非他们首先证明自己已是真哲人。”

这场廊下派内部的争论大体上源于芝诺貌似鼓吹犬儒信条,诸如允许——笔者后面将论证这是在某些“特殊情势”(《名哲言行录》7.122)下而言的——乱伦(《早期廊下派辑语》1.256)和食人(《早期廊下派辑语》1.254)。既然《政制》是一部早期著作, 且被反复申明是在犬儒 克拉特斯 (Crates)的影响之下写就(《名哲言行录》7.4),因此学者们就趋向于集中关注那些与犬儒有关的内容。

尤参Rist(1969,页97-111)和Mansfeld(1986,页328-351);还有M.Fisch,“Alexander and the Stoics”, American Journal of Philology 58(1937),页132-134;D.B.Dudley, A History of Cynicism (London,1937)。关于廊下派内部在定位芝诺的犬儒倾向上展开的争论,斐洛德谟斯的《论廊下派》提供了详细的证据(作为一个独立学派的犬儒派直到罗马帝国时期还存在;参见J.L.Moles,“Honestius quam Ambitiosius?An Exploration of the Cynic's Attitude toward Moral Corruption in His Fellow Men”, Journal of Hellenic Studies 103[1983],页103-123;C.E.Manning,“School Philosophy and Popular Philosophy in the Roman Empire”, Aufstieg und Niedergang der r ö mischen Welt II.36.5[Berlin,即出])。一名廊下派哲人可能根据自己对该问题的态度,而选择两种完全对立的道德姿态中的一种。

然而同样明显的是,芝诺在写作《政制》之时已经毅然与犬儒派决裂,这尤其反映在,他主张自然研究对培育德性而言必不可少。如果这一决裂是由于芝诺的老师学园派哲人 珀勒蒙 (Polemon)的影响, [8] 正如 李斯特 (John Rist)充分论证的那样, [9] 那么,我们能够从芝诺的思想传记探查出我们将在其理论中发现的他对柏拉图主义的决定性关注。无论如何,甚至在芝诺时代之前,犬儒 第欧根尼 (Diogenes)就写过一篇对话来回应柏拉图的《王制》,而芝诺也把第欧根尼这篇对话的教义作为自己教义的主要竞争对象。

关于该对话的标题:《名哲言行录》6.80;关于它明显的内容:《名哲言行录》6.72-73,103(许多是廊下派思想的原型);第欧根尼和柏拉图之间的轶事:《名哲言行录》6.24-26,40-41。关于第欧根尼《政制》( Republic )的真伪,廊下派内部论争激烈,参见斐洛德谟斯,《论廊下派》卷十五14至卷十六结尾,其中记述了当时的某些廊下派哲人( ,卷十五13)否认第欧根尼曾写过一本名为《政制》的书——他们显然是为了解除一项指控,即芝诺的《政制》大量借用了犬儒派的观点。G.Giannantoni(《苏格拉底与苏格拉底学派遗稿》[ Socratis et Socraticorum Reliquiae ,第二版,Naples,1990],第三卷,页416-417)和M.O.Goulet-Cazé( L'ascèse cynique [Paris,1986],页85-90)除了接受斐洛德谟斯的其他驳斥外,也接受了斐洛德谟斯对这些人的驳斥。

因此,我们的主题是对廊下派哲学的智识起源进行个案研究。既然我们没有一本早期廊下派的著作,既然大量辑语主要保存在后来的学述(doxography)中,而这种学述本身便受到当时哲学发展的影响,那么,我们通常很难辨识导致早期学派领导人的立场得以发展的那些特别的难题和论争。但近来的学术研究已逐渐看清,希腊化时期的哲学论争主要体现在各种哲学运动之间为阐释苏格拉底遗产而展开争辩,每种运动都追苏格拉底为祖,并宣称自己详细解释了苏格拉底哲学的真实版本。 [10]

早期廊下派当然是这场论争的重要参与者。斐洛德谟斯说,一些廊下派中人将自己的学脉追溯至苏格拉底,传承关系是苏格拉底— 安提司忒涅斯 (Antisthenes)—第欧根尼—克拉特斯—芝诺,相应地,他们实际上希望被称作苏格拉底学派(《论廊下派》卷十二至卷十三)。廊下派尝试为自己注入苏格拉底血统,这点雄辩地展现在他们关于芝诺皈依哲学的各种故事上。比如据记载,芝诺在书店读过 色诺芬 《回忆苏格拉底》( Memorabilia )第二卷之后,便首先开始与犬儒克拉特斯交往,当时他打听像苏格拉底这样的人在哪可以找到,店老板就要他跟克拉特斯走(《名哲言行录》7.2-3)。然而关于苏格拉底遗产的意义,廊下派内部存在广泛的争论。因此,诸如德性的统一(the unity of virtue)、“中性事物”(indifferents)的地位以及行为条规对道德进步者(moral progressors)的价值等问题, 阿里斯通 (Ariston)与克律希珀斯之所以存有歧见,部分就源于他们对于如何最好地阐释他们所赞同的苏格拉底的前提和学说存在分歧。 [11]

所以并不奇怪,早期廊下派尤为关注其他苏格拉底学派,因为后者对苏格拉底及其意义提出了竞争性的描述。最有名的例子是,他们与 阿尔克西拉俄斯 (Arcesilaus)及怀疑主义学园派论争可认知印象(cognitive impression)的存在和特征问题,这场论争一直持续到希腊化末期。 [12] 就我们的主题而言,柏拉图和芝诺都认为苏格拉底主张正义在某种意义上根植于人理性的天性,但他们以相当不同的方式来解释这项主张,芝诺的自然法理论就在尝试质疑柏拉图对这一苏格拉底立场的阐释。

既然芝诺《政制》零散的辑语不允许我们重构该书原初的阐述顺序, [13] 那么我们的论述就将以如下方式进行。首先,笔者将论证芝诺这部著作的目标在于说明合乎自然法的生活方式,并论证这能够解释他的圣贤政治体独有的某些社会和制度特点。其次,在第2节中笔者将努力显明,芝诺的目标在于阐述他的最优政制,即“一位哲人心中规制良好的政制的梦想(dream)或图景(image)”(普鲁塔克,《论亚历山大大帝的机运或德性》329a-b),极为相合的是,柏拉图在其《王制》中的目标是构建他的“言辞城邦”。接着,笔者将表明芝诺的自然法理论尝试改进柏拉图《王制》中的自然正义教诲(第3节)。最后,在第4节中笔者将论证,对于芝诺最优政制中的制度安排,最好将其解释为是在有意回应柏拉图的哲人王(philosopher-kings)统治的悖论。 +7Ue7RMoeo7STOlpOd1dlMpzhOR7dEsJEq0Cx06vSJJFQpUxRnEOKsdJbNCBac9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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