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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基督教伦理

“婚姻,”威斯特马克说,“扎根于家庭之中,而不是家庭扎根于婚姻之中。”这个观点在基督教以前的时期本来是一个不言自明的常识,但是自基督教产生以来,它却变成了一个需要着重强调的重要命题。基督教尤其是圣保罗引入了一种全新的婚姻观,认为婚姻的存在主要不是为了生儿育女,而是为了防止私通罪。

圣保罗关于婚姻的观点,在《哥林多前书》中阐发无遗。人们推测,哥林多的基督徒当时有一种与继母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奇怪做法(《哥林多前书》5:1),圣保罗觉得这种情况需要严重关注和处理。他阐述的观点如下

1.论到你们信上所提之事,我说男不近女倒好。

2.但要免淫乱之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

3.丈夫当用合宜之分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

4.妻子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

5.夫妻不可彼此亏负,除非两厢情愿、暂时分房,为要专心祷告方可;以后仍要同房,免得撒旦趁着你们情不自禁,引诱你们。

6.我说这话,原是准你们的,不是命你们的。

7.我愿意众人像我一样,只是各人领受神的恩赐,一个是这样,一个是那样。

8.我对着没有嫁娶的和寡妇说:若他们常像我就好。

9.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

可以看出,圣保罗在这段文字中一点都没有提到孩子:婚姻的生理目的在他看来是完全不重要的。这是十分自然的事,因为他想象着基督复临即将发生,世界末日将很快到来。在基督复临时,人类将被分成“绵羊和山羊”两类(圣经中的一种比喻说法,绵羊指好人,山羊指坏人——译注),所以真正重要的只有一件事:使自己在基督复临之时能够归入绵羊一类。圣保罗主张,性交是一种阻碍灵魂得救的事,就算是婚姻中的性交也不例外(《哥林多前书》8:32-34)。虽然已婚者还是有可能得救的,但私通却是该入地狱的大罪,不肯忏悔的私通者到时候肯定会归入山羊一类。我记得有一次,一名医生建议我戒烟,他说,我可以在每次烟瘾上来的时候啜一口酸水,这样戒烟就会容易些了。这同圣保罗提倡人们结婚是一个意思。他虽然没有暗示结婚和私通具有同样的快感,但他却认为结婚可使较软弱的弟兄抵挡住诱惑。他几乎从未认为婚姻中可能会有任何积极的东西,或夫妻之间的感情可以是一件美好而可取的事,同时他对家庭一点儿兴趣也没有。私通在他的头脑中占据中心的位置,而且他的整个性伦理无不与私通有关。这就好像人们强调烤制面包的唯一理由是为了防止人们偷糕饼一样。圣保罗没有屈尊告诉我们为什么他认为私通是邪恶的。人们倾向于怀疑,在放弃了摩西戒律从而可以随意吃猪肉之后,他希望以此表明,他的德行仍和正统犹太人的德行一样严格。或许,禁吃猪肉的长期岁月已经使得在犹太人看来,猪肉似乎像通奸那样让人甘之若饴,因此,圣保罗必须强调其教义中的节欲成分。

给一切奸淫定罪,是基督教中的一件新鲜事。《旧约》与早期文明的大多数法典一样是禁止通奸的,但它所谓的通奸,是指与已婚妇女的性交。这对于任何用心读过《旧约》的人都是清楚明了的。例如,当亚伯拉罕带着妻子撒拉来到埃及时,他告诉埃及国王,撒拉是他妹妹,对此信以为真的国王把她领进了他的后宫。后来,当撒拉乃亚伯拉罕之妻的真相大白的时候,国王发现自己无意中铸下大错,心中大为震惊,指责亚伯拉罕先前没有对他说实话。这是古代通行的规则,一个有婚外性行为的妇女被认为是恶的,但是,一个有婚外性行为的男人则不会遭到谴责,除非他和另一个男人的妻子发生了性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他犯下了侵害他人财产的罪行。基督教关于一切婚外性行为均属不道德的观点,正如我们在上面圣保罗的话中看到的那样,建立在下述看法之上:一切性交,乃至婚内性交,都是令人遗憾的。这种有违生理事实的看法,只会被精神健全的人看作是一种病态的心理失常。这个观念已深深植入基督教伦理的事实,使得基督教在其整个的历史中,变成了一种倾向于使人心理失常和不健全人生观的力量。

圣保罗的观点被早期教会强调和夸大了,禁欲被认为是圣洁的,人类退缩到心理荒漠之中,去和撒旦格斗,因为撒旦在他们的想象中充满了淫欲的幻影。

教会攻击洗澡的习惯,其理由是,一切使身体更有吸引力的东西,都会导人于罪恶。污物受到了赞扬,圣洁之声誉变得越来越深入人心。“身体和衣物的洁净,”圣保拉说,“意味着灵魂的不洁。” 虱子被称为上帝的珍珠,虱子满身乃是圣洁之人一个必不可少的标志。

然而,改信基督教后活了50年的隐士圣亚伯拉罕,自皈依之日起就严拒洗脸洗脚。据说他是一位相貌非常英俊的男子,而且其传记作者有点异想天开地说:“他的脸反映了他心灵的纯洁。”圣阿蒙从未看过自己的裸体。一个名叫西尔维亚的知名处女,虽然年已60,虽然因习惯不好而疾病缠身,但她仍遵守教规,除了手指之外,她坚决拒绝清洗身体的任何部分。圣欧丰诺西斯加入了一个有130名修女的修道院,她们从不洗脚,而且一提起洗澡便浑身颤抖。有一次,一名隐士推测自己被恶魔的幻影所捉弄,因为他看见一个因污垢和多年暴露而全身黝黑的裸体人,一头白发迎风飘舞,从他跟前滑过荒漠。埃及的圣玛丽曾是一个貌美如花的女人,但为了赎罪,47年间一直拒绝洗澡。僧侣们如果因偶尔堕落而有了好礼节的习惯,是会受很多责备的。“我们的父老,”男修道院院长亚历山大哀痛地缅怀过去,“从不洗脸,但我们却频繁地出入公共澡堂。”据说,沙漠里有一个修道院,那里的修道士备受缺水喝的折磨。但是经过修道院院长迪奥多西斯祷告,一条丰沛的溪流出现了。但没过多久,一些僧人因受到充沛水流的诱惑,背离了他们原来的苦行,说服修道院院长去利用这条溪流建造一个澡堂。澡堂建成了,修道士们享受了一次沐浴的快乐,也就仅仅这一次,这条溪水就断流了。祈祷、眼泪和禁食都徒劳无功。整整一年过去了。最后,修道院院长把造物主不悦之物——澡堂捣毁,那水竟又汩汩流动了。

显然,在这样一类性观念盛行的地方,只要发生了性关系,这关系就往往是肉欲的和粗俗的,就好像禁酒期间喝酒一样。爱的艺术被遗忘了,婚姻则被肉欲化了。

禁欲主义者们的修行在人们的头脑中打下了一个深刻而持久的印记,让人们相信贞操是重要的。他们的修行虽然无比伟大,但却被它们对婚姻的恶劣影响所严重抵消。虽然在早期基督教神父们汗牛充栋的著述中,可以拣选出两三篇描述这一制度的绝妙文章,但总的说来,是很难认为有什么东西要比他们对待该制度的方式更为粗暴、更令人厌恶的了。正如林尼阿斯(瑞典博物学家——译注)所表明的,大自然出于修复死亡的损害这一崇高目的而设计的这种关系,甚至遍及整个花一般的世界,但人们总是把这种关系视为是亚当堕落的结果,而且几乎只从最低级的方面来看待婚姻。结婚所带来的温存之爱,以及随婚姻而产生的圣洁而美好的天伦之乐,几乎完全被排除在考虑之外了。禁欲主义的目的是吸引人们去过一种纯洁的生活,其必然的结果是,婚姻被看作是一种等而下之的事。的确,为了人类的繁衍,同时使人摆脱更大的罪孽,婚姻被认为是必要的,因而是正当合理的,但仍被当作一种堕落的条件,是所有渴望真正圣洁的人所唯恐避之不及的。按照圣耶罗米充满战斗性的有力措辞,“用圣洁之斧砍倒婚姻之树”乃是圣徒的目的,即使他同意别人去赞扬婚姻,也只是因为婚姻可以产生童男贞女。甚至在婚姻已经缔结的时候,禁欲主义的激情仍保有其针一般的锋芒。我们已经看到,这种激情是如何给家庭生活中的其他关系带来痛苦的。而其中的至圣者,更是给这些关系注入了十倍的痛楚。不论是丈夫还是妻子,只要染上强烈的宗情狂,那么,首先带来的影响便是使幸福的结合变成不可能。伴侣中更具宗教情结的一方会立刻渴望过一种独身的禁欲主义生活,或者,如果表面的离异没有达成,至少也要过一种婚姻中非自然的分居生活。在神父们的劝告书中,在圣徒们的传说中,这种思想大行其道,占据了极大的篇幅。但凡有这部分文学知识的人,肯定是熟悉这种情况的。这里稍举数例以飨读者。圣尼勒斯在已经有了两个孩子之后,产生了对当时流行的禁欲主义的渴望,经过一番泪水婆娑,竟然说服了妻子同意和他离异。圣阿蒙在新婚之夜,以历数婚后生活的罪孽来迎接他的新娘,结果二人马上同意分手。由于丈夫不同意,圣米兰尼亚历尽艰辛和恳求,最终使她丈夫同意分床而寝。圣亚伯拉罕在新婚之夜抛弃妻子,离家出走。根据一种稍后的传说,圣亚历克西斯也有类似的举动。但多年之后,他从耶路撒冷回到他父亲的家中,他的妻子一直在那里忍受着被抛弃的煎熬。圣亚历克西斯经过乞求,才得到一个大发慈悲般的容身之所。他住在那里,被人鄙视,没人认识,无人知晓,直到死去。

然而,天主教会并没有像圣保罗和提贝易德的隐士们那样如此不合生理之道。人们可以从圣保罗那里得出这样的印象,婚姻仅仅被认为是一种多少合法的性欲发泄渠道。从他的言论中人们可以推断,他对节制生育并不持任何反对意见;相反,人们可以从中推测到,他认为怀孕和分娩的时期是危险的。教会则持不同观点。在正统的基督教教义中,婚姻有两个目的:一个是圣保罗所认可的,另一个是生儿育女。结果必然是使性道德甚至比圣保罗所规定的还要难以遵守。不仅性交只是在婚姻内才合法,甚至于夫妇之间的性交也是一种罪孽,除非是出于生儿育女的目的。实际上,根据天主教教义,生育合法后代的欲求,乃是可以证明性交合理与否的唯一动机。但是,这一动机总是可以证明性交是合理的,不论可能伴随而来的是多么残酷的事。即使妻子厌恶性交,就算孩子有可能先天残疾或者精神不健全,即使没有足够的金钱防止陷入极端的贫困,只要丈夫希望生儿育女,就不能阻止丈夫去行使其在婚姻上的权利。

在这个问题上,天主教教义有两个根据:一方面,依据我们已在圣保罗的话中所发现的那种禁欲主义;另一方面,则基于这样的观点,即给世界带来尽可能多的生灵是好事,因为每一个生灵都是能够获得救赎的。出于某种我不理解的原因,生灵同样也会下地狱的这个事实他们竟然没有考虑,而这似乎是极其相关的。例如,天主教徒运用他们的政治影响力来阻止新教教徒实行节育,然而他们又必定坚持,那些因他们的政治行动而得以存在的绝大多数新教教徒子弟,来世是要永久受苦受难的。这使得他们的行为似乎有些冷酷,但无疑这些都是凡夫俗子所无望理解的玄妙之事。

承认生儿育女是婚姻的目的之一,这在天主教教义中是很不完全的。它竭尽全力地得出这样一个推断:不是以生育子女为目的的性交是罪孽的。但它也从未走得太远,以致允许人们以不育为由解除婚约。无论一个男人生儿育女的愿望多么强烈,如果碰巧他的妻子不能生育,那么在基督教伦理中,他是找不到任何救药的。事实是,婚姻的积极目的即生儿育女,扮演着一个十分次要的角色,其主要目的,正如圣保罗所说,仍然在于防止罪孽的发生。私通仍居于舞台的中心,婚姻在根本上仍被视为一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办法。

天主教教义通过把婚姻说成是一种圣礼,来设法掩盖这种卑劣的婚姻观。这种说教的实际功效在于使人得出婚姻是不可解除的推断。不论配偶中的一方可能做什么,就算其中的一人得了精神病或性病,或者变成了一个酒鬼,或者公开与另一个有妇之夫(妇)同居,这两个人的关系也仍是神圣的,而且,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允许他们分居,但他们再婚的权利却是绝不能允许的。当然,这在许多情况下会造成极大的不幸,但既然这种不幸是上帝的意志,人们也就只能忍受了。

与这一极其严酷的理论相伴随,天主教始终对于它所谓的罪孽之事抱有一定程度的宽容。天主教会承认,不能指望普通的人性总能达到教会戒律的标准,并且准备了一种赦免私通罪的方法,如果罪孽者承认自己的罪孽且确实忏悔的话。这种实践上的宽容举措,是一种增加教士手中权力的手段,因为只有他们可以赦罪,若不能赦罪,私通便要遭受永久的惩罚。

新教的观点有所不同,它在理论上不那么严厉,但是在实践中,它在某些方面则有过之而无不及。“结婚泻火强于欲火攻心”这句话给路德留下了极其深刻的印象,而且他也爱上了一个女修道士。他推断说,虽然独身誓约言犹在耳,但是他和那位女修道士也有结婚的权利,因为否则的话,情欲之火是会把他引向道德罪孽的。新教因此抛弃了对禁欲的称颂,而禁欲曾是天主教会的特征,并且,新教盛行之地还抛弃了所谓婚姻乃圣礼的教条,在某些情况下还容许离婚。但是较之天主教教徒,新教教徒对待通奸更让人生畏,他们的道德谴责也严厉得多。天主教容忍一定程度的罪孽,安排了各种处置罪孽的方法。新教则不然,他们废除了天主教认罪和赎罪的做法,这使得罪孽者的处境比起在天主教中要绝望得多。人们可以在现代美国看到这种态度的两个方面,在那里,一方面,离婚很容易实现,另一方面,对通奸的谴责要比大部分天主教国家严厉得多。

显而易见,整个基督教伦理体系,不论是天主教形式还是新教形式,都需要重新加以检视,尽可能不带有基督教教育使我们大多数人所形成的偏见。反复再三的宣讲,特别是在儿童时期,可以在大多数人的心中产生一种十分坚定的信念,乃至可以支配人们的潜意识,所以,我们虽然自认为对正统的态度相当解放,但实际上,仍有许多人在潜意识里被这些说教所左右。他们必须敞开胸怀扪心自问,是什么导致天主教谴责一切通奸行为?我们真的认为它作这种谴责有充分的理由吗?或者,如果我们认为不是这样,那么,除了天主教会所列举出的理由之外,是否还有其他的理由可以使我们得出同样的结论?早期天主教会的态度是,性行为中存在着本质上不洁净的东西,尽管在满足了某些初步条件之后而发生的性行为,是应该得到谅解的。应该把这种态度视为纯属迷信。教会采取这种态度的理由,大概就是那些在上一章中所探讨的易于使人产生反对性的态度的原因吧,也就是说,最初提出这种观点的人,一定在身体或心理上,或者在二者上是病态的。一种观念被人广泛接受的事实,无论如何都不能成为可以证明这种观点不荒谬的证据。事实上,鉴于大多数人愚昧无知,一个广泛流传的信念与其说是明智的,倒不如说更有可能是荒谬的。佩卢岛的居民们相信,穿鼻孔对于获得永久的无上幸福是必要的。 欧洲人认为,边诵读某些词语边把头弄湿,可以更好地达到这个目的。佩卢人的那个信念是一种迷信,而欧洲人的这个信仰却成了我们神圣宗教中的一条真理。

杰里米·边沁制作过一张行为动机表。在表中,每一个人类愿望在命名后按表扬、责备或中立三类,分别填写在三个平行的栏中。这样,我们在第一栏中看到“暴饮暴食”,与之相对,我们在下一栏中看到“喜爱社交聚餐之乐”。又如,我们在给冲动以赞扬名称的一栏中看到“公益心”,与之相对,我们在下一栏中看到的是“怨恨”。我建议,任何一个希望能够对任何伦理问题有清楚认识的人,在这一点上都能效仿边沁的做法,并且在习惯于下述事实之后,养成一种使用既非褒义又非贬义的字词的习惯:几乎每一个含有贬义的词,都有一个含有褒义的同义词。“奸淫”和“通奸”都是含有十分强烈的道德谴责之义的词,以致我们使用它们时,很难对它们加以清醒地思考。然而,那些想败坏我们道德的下流作家却使用另外一些字眼,这类作家会说的是“风流”或者“不受冷冰冰的法律约束的爱”。这两类词均旨在引起偏见,如果我们希望思考时不带偏见,我们就必须同时避免这两类词。不幸的是,这样做势必会伤及我们的文学体裁。褒义词和贬义词都是丰富多彩和生动有趣的。读者会被诅咒或赞美的字眼所左右,使用小小的技巧,作者就能随心所欲地调动读者的情感。然而,我们都希望诉诸理性,因此我们必须使用枯燥无味的中性词,比如“婚外性关系”。不过,这种要求或许太严苛了,因为我们所要讨论的,毕竟是一件与人类情感紧密相关的事,如果我们把情感完全排除出我们的作品,我们也许就无法传达出我们正在讨论的问题的本质了。关于所有有关性的问题,都有一种倾向,要么从当事者的角度,要么从局外嫉妒者的角度来描述。我们自己做的事是“风流”,他人做的事却是“通奸”。我们因此必须记住那些带有感情色彩的词,我们也许偶尔会使用它们,但是,我们使用它们时必须慎之又慎。一言以蔽之,我们必须满足于使用科学准确的中性词。

通过强调性方面的操守,不可避免地,基督教伦理做了大量降低妇女地位的事。因为道德家都是男人,所以看起来应该是女人诱惑男人;倘若道德家是女人,那么男人就会担当这个角色。既然女人是诱惑者,那么,减少她们诱惑男人的机会就是可取的了;这么一来,受人尊敬的女人越发受到限制,而那些不受尊敬、被认为有罪孽的女人,则受到极大的鄙视。只是到了近代,女性才重新获得了她们曾在罗马帝国所享有的那种程度的自由。如前所述,父权制度与妇女束缚干系甚大,不过这种情况在基督教产生之前已大大减少了。到了康士坦丁之后,妇女的自由再度被减少,借口是保护她们免于罪孽。只是由于现代社会罪孽概念的淡化,妇女才开始重获自由。

基督教神父们的著作充满了辱骂女性的文字。

妇女代表着地狱之门和一切人类罪恶之本。只要想到自己是女人,她就应该感到羞愧。她因为带给这个世界的诅咒,而应该在不断的忏悔中度日。她应该对自己的衣着感到羞愧,因为那是她堕落的纪念物。她尤其应该对她的美丽愧疚于心,因为那是恶魔最有力的工具。形体的美丽的确历来都是教会声讨的主题,即使以前有过个别的例外;因为有人观察到,在中世纪,主教们的身体之美持续见之于他们的墓志铭上。在6世纪,由于认为她们身体不洁,有一个省的评议会甚至禁止女人用裸手接受圣餐。一直以来,不断有人强调女人的地位从本质上来说是从属的。

有关财产和继承权的法律也针对女人而作了同等程度的修改,只是通过法国大革命的自由思想家们的努力,妇女才重新获得了继承权。 2EmQxZW07umx3/IN1dLpVpUQ5IuQKz0DFJOSovQESM/h5SzGinGv0cu+uqlGmQ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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