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结构的生命线共有九条,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的,从上市企业的股东权利和义务中得出的,对上市企业的经营管理有着重大意义。
1.绝对控制权线——67%
《公司法》对绝对控制权有明确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这就意味着,上市企业的股东如果持有股权比例达到67%,就等于拥有了“一票通过权”,对企业重大决策的表决形成绝对控制,与100%的持股效力相同。
但在具体实行时仍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1)“三分之二”转换成百分比,不只是67%,还可以是66.7%、66.67%、66.667%等。
(2)“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那么“以上”是否包含本数,如67%、66.7%、66.67%等?依据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3)《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章程可自行约定一个比例,规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相对控制权线——51%
属于股东持股数“过半数”,对企业的重大决策有表决权,可以对企业形成控制。比如,聘请独立董事,选举董事、董事长,聘请审议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聘请或解聘总经理等。
从法律层面上来说,51%只是具有相对控制权,若是涉及重大事项,如增资减资、修改公司章程,以及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等,持股51%并没有决策权,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安全控制权线——34%
当股东持股达到34%,意味着持股量超过三分之一。那么,余下的股权加起来只有66%,无论这66%由一人持有或多人持有,都无法达到绝对控制权线标准,即无法实行“一票通过权”。因此,当其中某一位股东的持股量达到34%,就形成了“安全性控股”,或称为“否决性控股”。
企业想要通过某项重大事宜,必须争取持股达34%的股东的同意,否则若是否定票达到34%,重大事宜就无法通过,这就是“一票否决权”。
4.上市企业要约收购线——30%
如果上市企业的某位股东持股量达到30%,其想控制企业就需要加大持股占比。但是,《证券法》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都有规定: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也就是说,收购人要向所有股东发出通知,表明自己的收购意图,还要向被收购的企业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企业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
5.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20%
上市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其他业务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通常企业控制人或大股东都不止有一家企业,而是同时控制或参股多家企业),与本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近甚至同类,双方遂形成间接或直接的竞争关系。
对于这方面,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操作时,通常以20%的股权关系作为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其实,一个股份公司可以通过20%以上的股权关系(可以是重大债权关系)控制或影响企业。
6.召开临时会议权线——10%
股东的持股量达到10%,就拥有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权利,并拥有提出质疑、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的诉权。因此,在设计股权架构,做股权激励、引进投资方时,需避免出现某个利益小团体的持股超过10%。
7.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5%
股东持股量达到5%及以上,就达到了“举牌”的比例界定。“举牌”的目的是防止机构大户操纵股价,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对此有明确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5%的持股量就像一道看不见的线,只要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企业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当其所持该上市企业已发行股份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公告。换种表达形式来说,就是上市企业如果有超过5%的股权要转让或变更,就需要进行公告。公告后两日内,不得再买卖该上市企业股票。
8.临时提案权线——3%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对临时提案做出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也就是说,当企业股东拥有的股份达到3%时,就拥有临时提案的权利。提案对企业股东大会的召开有着相当大的影响力,是必须得到解决的。
9.代位诉讼权线——1%
也称“派生诉讼权线”,当股东持股量达到1%,就拥有间接的调查权与起诉权。《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对此进行了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代位诉讼的发生有三个前提:①董事、高管违法违规损害企业利益;②监事违法违规损害企业利益;③前两项都出现问题。企业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企业之位”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