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是股份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主要体现为股东拥有的股份资本所有权,同时也表征了股东应享有的各种综合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红利等。当然,作为股东也要按照自己持有的股份多少来共同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损失风险。
股票有如下基本特征:
(1)不返还性。股票是一种无偿还期限的有价证券,“付息分红,不退还本金”是其基本规则。投资者认购了股票后,就不能再要求退股,只能到二级市场卖给第三者。
(2)流通性。股票的流通性是指股票在不同投资者之间的可交易性,即股票可以转让、抵押、买卖流通。
(3)收益性。股东凭其持有的股票,有权从公司领取股息或红利。当然,获取股息或红利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公司的盈利水平和公司的盈利分配政策。同时,股票的收益性也表现在股票投资者可以通过获得价差收入去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4)风险性。对于上市公司的经营成果,股东必须“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同时,股票是一种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其价格具有波动性,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由此可能使股票投资者遭受损失。
股份是股份公司均分其资本的基本计量单位,它有三层含义:
一是股份公司一定量资本额的代表,即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
二是计算股份公司资本的最小单位,它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
三是股东出资额及其股东权利的体现,即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股票与股份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股份的特点有如下几点:
(1)股份的金额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被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2)股份的平等性,即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3)股份的不可分性,即股份是公司资本最基本的构成单位,每个股份不可再分。
(4)股份的可转让性,即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单也是表示股东出资额和股东权利的股份证书,它与股票的差别体现在如下几点:
(1)适用范围不同。股票为有限股份公司发行,股单是有限责任公司发行。
(2)性质不同。股票属于有价证券、权证证券(权利载体);股单仅仅是一种设权证券,只能证明股东出资额和股东权利,不是有价证券,不具有价格,不能在市场上流通。
(3)形式不同。股票体现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每份股单代表的金额可以不等,但必须记名。
(1)注册资本:指认缴和募集的股金总额,是股份公司成立时在工商局注册的资本总额。
(2)实收资本:公司实际收到并登记入账的资本。
(3)发行资本:实际已向股东发行的股票总额。
我国证券市场在设立之初,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总体上采取搁置的办法,从而在股票市场形成了特有的中国股权分置格局。所谓股权分置,是指A股市场上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被分为流通股与非流通股。流通股是股东所持,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非流通股是不能上市交易的股份(大多为国有股和法人股)。
股权分置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形成的特殊问题。由于有三分之二的股权不能流通,股票价格不能客观反映企业的真实业绩,上市公司也并不太关心其股票在市场的表现,导致我国股市长期存在“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的弊端,严重制约了股市活力和健康发展。因此,股权分置问题被普遍认为是困扰我国股市发展的头号难题。
为适应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要求,彻底解决A股市场上相关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2004 年 1 月 31 日,国务院以国发〔2004〕3 号印发《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提出了要“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2005 年 4月 29 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由此中国证券市场开启了股权分置改革的大门。股权分置改革由试点到大面积展开,以大股东向流通股股东让渡权益和分阶段解禁非流通股上市的基本方式被有序推进。截至2006 年年底,沪深两市已完成或者进入改革程序的上市公司共 1 301 家,占应改革上市公司总数的 97%,对应市值占比 98%,股权分置改革的任务基本完成。
股权分置改革在中国股市发展史上具有战略意义,它结束了上市公司两类股份、两种价格并存的历史,建立起上市公司各类股东的共同利益基础,为完善市场定价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推进市场创新发展创造了基础条件。股权分置改革的成功,推动了中国资本市场的机制转换,强化了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约束机制。
股票的品种很多,分类方法亦不同。
(1)记名股票与不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是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股民册上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转让时须办理过户手续;无记名股票的股民名字不记入名簿,买卖后无须办理过户手续。
(2)有面额股票与无面额股票。
有面额股票是在股票票面上记载一定金额的股票,无面额股票仅标明其占资金总额的比例。我国早期上市的都是有面额股票,但在二级市场里,其面额往往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3)流通股票与非流通股票。
流通股票是允许挂牌交易的股票,非流通股票则主要是指暂时不能上市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划分,是中国证券早期市场特定制度下的产物。2005 年 4 月29 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过这场股权分置改革,当今的中国股市已走向了全流通时代。
(4)普通股与优先股。
按照股东享有的权利不同,股票可划分为普通股与优先股。普通股是指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其每一股份对发行公司财产都拥有平等的权利。优先股是在公司股息分配或公司剩余财产分配上享有比普通股优先权的股票。普通股发行量大,是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优先股在公司资本中占的比重较小,是不能上市交易的,实际上相当于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举债集资的形式。其特点比较,如表 1-1 所示。
表1-1 普通股和优先股的基本特点比较
普通股的投资收益(股息和分红)不能在购买时作出约定,而是事后根据股票发行公司的经营业绩来确定。因此,普通股东可能是企业经营收益的最大获得者,也自然是企业经营风险的最大承担者,这就使普通股东更为关心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普通股的基本特点如下:
(1)公司决策参与权。普通股股东有权就公司重大问题进行发言和投票表决,特别是,普通股股东的投票权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份多少,每一股拥有均等的投票权。
(2)股利分配权。普通股股东有权从公司利润分配中得到红利和股息,但股利分配多少取决于公司经营业绩及公司的分配政策。
(3)优先认股权。当公司增发新普通股时,现有普通股股东有权按其持股比例优先购买一定数量的新发行股票(价格一般低于市场价)。
(4)剩余资产分配权。普通股股东有权分得公司剩余资产,但必须在公司的债权人、优先股股东之后分得财产。
优先股是公司在筹集资金时给予投资者某些优先权的股票。由于优先股票没有规定最终到期日,它实质上是一种永续性借款,优先股票的收回也由企业决定,故企业在财务上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优先股通常预先定明股息收益率,但由于优先股票股利不是发行公司必须偿付的一项法定债务,如果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这种股利可以不付。这一方面减轻了企业的财务负担,另一方面对优先股股东是一种违约风险。此外,优先股市场容量小,流动性要低于普通股票市场;对投资者而言,优先股的升值空间小,主要收益来自股息的收益。优先股的基本特点如下:
有限表决权。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公司经营参与权,即优先股股票不包含表决权,但在涉及优先股股票所保障的股东权益时,优先股股东可发表意见并享有相应的表决权。
股息优先并且固定。优先股在分配公司利润时可先于普通股,且以约定的比率进行分配。由于优先股股息率事先固定,所以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增减,而且一般也不能参与公司的分红,但优先股可以先于普通股获得股息。
优先清偿。当股份公司因破产或解散进行清算时,在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上,优先股股东排在债权人之后,但排在普通股股东之前。
优先股可由公司赎回。优先股股东可以依照优先股股票上所附的赎回条款,由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赎回。
(1)票面价格。
股票票面价格又称面值,是股份公司发行股票的第一价格,它表明每股股份对公司总资产所占的比例。在中国证券市场里, A股以元为单位,其面值统一定为每股 1 元。比如,某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为 2 000 万元,其股本就将被划分为 2 000 万股。
(2)发行价格。
股票发行价格就是股票上市时的实际销售价。股票发行价格的高低受市场机制的影响极大,取决于公司的投资价值和供求关系的变化。因此,股票发行公司计划发行股票时会根据不同情况制订一个较为合理的价格来推销股票。一般而言,股票发行价格要高于面值,称为溢价发行。溢价发行股票增加了公司的资本,其所得溢价款将被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表现为公司股东的权益。
在实际股票发行价格中,溢价发行或者等价发行都是允许的,但是不允许以低于股票票面的价格发行(又称折价发行)。这是因为,折价发行会使公司实有资本少于公司应有的资本,既不符合公司资本充实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账面价格。
账面价格是用会计统计的方法计算出来的每股股票所包含的资产净值,实际代表每股净资产价值的价格,又称为账面价值。账面价值是财务统计、计算的结果,数据较精确且可信度很高,所以它是股票投资者评估和分析上市公司实力的重要依据之一。
(4)内在价格。
内在价格是一种用来分析股票未来收益的理论价格,它代表股票的内在价值,也是在股票投资分析中得出的预期投资价值。计算股票的内在价值需用折现法:
式中 Y ——未来 t 年的收益, δ ——贴现率
(5)市场价格。
市场价格就是市场转让股票的即时价格,也是股票的持有者和购买者在股票交易市场中买卖股票时形成的股票成交价格。股票市场价格总是处在不断变动之中,其价格高低也是由股票内在的价值和外在的供求关系所决定的。当然,在股市运行中,股票价格也会受到市场环境、庄家控制、投机炒作等因素的影响。
(6)清算价格。
清算价格是公司破产清算时,每一股所代表的真正价格,一般小于账面价格。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有A股、 B股、 H股、 N股、 S股等区分,这一区分的主要依据是股票的上市地点和所面对的投资者。
A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普通股票。它是由我国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台、港、澳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票。
B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特种股票。它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投资者来源于境外或中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
H股,即注册地在内地、上市地在香港的外资股。此外,在纽约和新加坡上市的股票分别叫作N股和S股。
在中国香港上市的带有中国大陆概念的股票被称为红筹股。
在股票市场上,投资者把那些在其所属行业内占有支配地位、业绩优良、成交活跃、红利优厚的大公司股票称为蓝筹股。
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所形成的股份。
社会公众股是指我国境内个人和机构以其合法财产向股市投资所形成的股份。
(1)累计投标法。累计投标法源自美国证券市场,询价对象主要是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先与发行人商定一个定价区间,然后通过逐个拜访、通信联系等方式向其客户介绍发行公司的情况及股价定位,由此逐步积累订单,发现不同价格下的需求量。路演结束后,投资银行就能根据订单确定一个基本反映供需关系的价格区间,并以此价将新股先配售给已订购的大机构,再留出一定比例向公众发售。在这种定价方法里,有一种重要的机制运用——“回拨机制”,即让中小投资者间接参与股票发行定价,其目的是在机构投资者与一般投资者之间建立一种相互制衡的关系。其基本原理是:如果一般投资者申购的超额认购倍率提高,机构投资者配售的量就减小,直至为零;如果一般投资者申购的超额认购倍率降低,机构投资者将不得不以较高价格购买股票。
(2)议价法。由股票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议价法具体有两种方式:
①固定价格方式,其新股发行价格是根据影响新股价格的因素进行加权平均得出的。市场上惯用的计算公式为: P = A × 40%+ B × 20%+ C × 20%+ D × 20%。其中: P =新股发行价格; A =公司每股税后纯收益×类似公司当前 3 年平均市盈率; B =公司每股股利×类似公司当前 3 年平均股利率; C =当前期每股净值; D =预计每股股利/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②市场询价方式。当新股销售采用包销方式时,一般采用市场询价方式:第一,根据新股的价值(一般用现金流量贴现等方法确定),考虑各种影响因素,以确定新股发行的价格区间。第二,向投资者介绍和推介该股票,征集在各个价位上的需求量,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再对最初的发行价格进行修正,最后确定新股发行价格。
(3)竞价法。这是由各股票承销商或者投资者以投标方式相互竞争,以确定股票的发行价格。具体实施中有三种形式:①网上竞价;②机构投资者(法人)竞价;③券商竞价。
ST股票意即被定为“特别处理”( Special Treatment, ST)的股票。它是针对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异常状况的上市公司给出的警示信号(俗称“戴帽”),主要给市场一个警示:该股票存在投资风险。
*ST是指上市公司经营连续两年亏损,发出退市预警的股票。
PT股是基于为暂停上市流通的股票提供流通渠道的特别转让服务所产生的股票品种。
送红股是上市公司将本年的利润留在公司里,发放股票作为红利,从而将利润转化为股本。
配股是指公司按一定比例向现有股东发行新股。
转增股是指公司将资本公积金转化为股本。
转配股是我国股票市场特有的产物,指国家股、法人股的持有者放弃配股权,将配股权有偿转让给其他法人或社会公众。
一、股票被ST的规定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3)申请并获准撤销*ST股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或者申请并获准恢复上市的公司,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4)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5)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6)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7)公司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
(8)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被*ST的规定
(1)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2)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后,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3)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4)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5)因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股权分布问题解决方案,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其实施;
(6)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7)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8)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三、暂停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退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