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说,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一定体制下以法定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的总和,称为税法体系。但从税收工作的角度说,税法体系往往被称为税收制度,而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指在既定的管理体制下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的征收、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总和。换句话说,税法体系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制度(简称税制)。
税法体系中,各税法按征税对象、权限划分、适用范围、职能作用不同,可分为不同类型。
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流转税类税法,所得税类税法,财产、行为税类税法,资源税类税法和特定目的税类。
流转税类税法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这类税法的特点是与商品生产、流通、消费有密切联系。对什么商品征税,税率多高,对商品经济活动都有直接影响,易于发挥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
所得税类税法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法。其特点是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收入,发挥税收公平税负、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
财产、行为税类税法主要是对财产的价值或某种行为课税,包括房产税、印花税等税法。
资源税类税法主要是为保护和合理使用国家自然资源而课征的税。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均属于资源税类的范畴。
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等,其目的是对某些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特定的调节作用。
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国内税法一般是按照属人或属地原则,或属人兼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国际税法是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一般而言,其效力高于国内税法。外国税法是指外国各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
按照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管辖权限不同,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中央税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经其授权的机关进行税收立法,且税收管理权和收入支配权归属于中央政府的一类税。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车辆购置税等。
地方税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经其授权的机关立法,但税收管理权和收入支配权归属于地方政府的一类税。地方税属于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如我国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等。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经其授权的机关立法,税收管理权属于中央政府,但税收收入支配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一定比例分成的一类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收入,目前主要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这类税直接涉及中央与地方的共同利益。
按照计税依据不同,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从价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为依据,按一定比例计征的一类税。从价税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理,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和各种所得税等税种。
从量税是指依据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面积、体积、件数等),按固定税额计征的一类税。从量税实行定额税率,其税额随课税对象数量的变化而变化,具有计算简便的优点,但税负水平是固定的,所以不太合理。因此我国目前税制中只有资源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少量税种采用从量税。
复合税是对某一货物或物品既征收从价税,又征收从量税,即采用从量税和从价税同时征收的一种方法,如我国现行消费税中的卷烟和白酒。
按照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直接税是指纳税人本身承担税负,不发生税负转嫁关系的一类税,如所得税和财产税等。
间接税是指纳税人本身不是负税人,可将税负转嫁给他人的一类税,如流转税和资源税等。
按照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不同,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凡税款构成价格组成部分的,称为价内税。价内税是指税款在应税商品价格内,作为商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的一类税。其特点是税随价转,税收收入随价格的变化而变化。税收与价格配合,可以直接调节生产,间接调节消费。
凡税款作为价格之外附加的,称为价外税。价外税是指税款不在应税商品价格之内,不作为商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的一类税。其特点是价随税转,税负直接转嫁。税收配合价格,可以直接调节消费,间接调节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