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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法基本理论

一、税法的原则

(一)税法的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也称税收法定主义、税收法律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税收法定原则是法治思想在税收领域中的集中体现,是税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

一是税种法定。任何税种的开征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任何行政机关不能以税收的名义向公民进行任何征收。

二是税收要素法定。在税种法定的前提下,该税种的具体税收要素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税种的征收,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税收要素。

三是税收程序法定。税种法定和税收要素法定是税收法定原则对税收关系的实体性要求,而税收程序法定是税收法定原则对税收活动的程序性要求,即税收关系中的实体权利与义务所依据的程序要素必须经法律规定,并且征纳双方都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2.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近代法的基本原理(即平等性原则)在课税思想上的具体体现,与其他税法原则相比,税收公平原则渗入了更多的社会要求。税收公平包括横向公平(即情况相同的相同对待)和纵向公平(即情况不同的不同对待)。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负担能力大的应多纳税,负担能力小的应少纳税,没有负担能力的不纳税。

从纳税人所处的生产和经营环境看,由于客观环境优越而取得超额收入或级差收益者应多纳税,反之则少纳税。

从税负平衡看,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间及多种经济成分之间的实际税负必须尽可能公平。

3.税收效率原则

国家征税必须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的有效运行。

一是税收的行政效率,即征税过程本身的效率,要求税收在征收和缴纳过程中耗费的成本最小。税收的行政效率,可以用税收成本率,即税收的行政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率来反映,有效率是指以最小的税收成本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

二是税收的经济效率,即征税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或者对经济效率的不利影响最小。税收的经济效率是税收效率原则的更高层次。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又反作用于经济。税收分配必然对经济的运行和资源的配置产生影响,这是客观规律。如果这种影响仅限于征税本身所产生的负担,就属于正常,符合经济效率原则;如果除此以外又产生了其他影响,主要是额外负担和额外收益,则不符合经济效率原则。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效力。当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指法律的效力不得溯及法律实施之前所发生的事项。税收新法实施之前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是指对于同一税收事项如果有不同规定的新旧两种法律,则新法的效力高于旧法的效力。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是指对于同一税收事项有一般法律规定和特别法律规定时,特别法律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法律规定。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是指对新旧两种法律中有关税收实体和税收程序的规定分别以纳税义务发生时和报缴税款时是否有效为标准来判断其效力。其具体含义为: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即对于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以前存在的事实和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纳税义务,原则上适用旧法,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对于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以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缴纳税款时适用新税收程序,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是关于税收争讼法的原则,指在诉讼发生审理税收案件时,税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即纳税人通过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先履行税务行政机关确定的纳税义务,而不管这项纳税义务实际上是否完全发生,否则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或起诉不予受理。程序优于实体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税收的公益性及税收征收的公平性,以保证税款及时、稳定和有效地取得。

二、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是由众多的单行税法组成的,虽然各单行税法的调整对象不同,但从内容和结构上看,它们有一些相对固定的共同要素,这些要素就是税法的构成要素。

(一)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也就是纳税义务人,通常简称为纳税人,是指依照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纳税主体不同于税法主体。税法主体既包括纳税主体,也包括征税主体。

纳税人不同于扣缴义务人。法律、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只是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缴纳的义务,自身并没有缴纳这一税款的义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和负税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纳税人是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负税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如果通过一定途径把税款转嫁或转移出去,就不再是负税人;否则,纳税人同时也是负税人。

我国税法也有属人兼属地原则,即凡我国公民,在我国居住的外籍人员,以及在我国注册登记的法人,或虽未在我国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我国收入的外国企业、公司、经济组织等,均适用我国税法。

(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征税客体、课税对象,它是税法规定的征税针对的目的物,即对什么征税。征税对象反映了征税的基本范围和界限,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比如,所得税以企业或个人的所得为征税对象,资源税以土地、矿藏等各种资源为征税对象。

税目是征税对象在质与量上的具体化,即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是税种细分的结果,反映了征税的广度,明确了具体的征税范围。大多数税种规定了税目,但有些税种的征税对象简单、明确,没有另行规定税目的必要,如房产税等。

计税依据(税基),是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计税金额,这是采用从价计征方法时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二是计税数量,这是采用从量计征方法时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

税源,是指税款的最终来源。具体到每一税种,征税对象与税源可能不一致。

(三)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代表了征税的深度。税率是衡量税负高低的重要指标,是税法结构中的核心要素。

1.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指对于同一征税对象,无论其数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计算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率。我国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采用这种税率形式。具体形式包括以下三种。

(1)单一比例税率,即同一税种下的所有征税对象都适用同一个比例税率。如我国当前的车辆购置税实行 10%的税率。

(2)差别比例税率,即根据课税对象或纳税人的不同性质规定不同征税比例的税率。如根据不同产品、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和不同纳税人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主要有产品差别比例税率,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如我国现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等。

(3)幅度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税法只规定最高税率和最低税率,具体由各地方政府在该幅度内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本地区所适用的税率。如契税实行 3%~5%的幅度税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该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所适用的税率。

2.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也称固定税额、固定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税额,而不规定征收比例的一种税率制度。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如我国现行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消费税(部分)等。

3.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税率随着征税对象的数额增大而逐级提高的一种税率。累计税率因计算方法和依据不同,又可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等。其中,全额累进税率因违背公平原则,一般已不采用。

超额累进税率是根据数额的大小,将征税对象划分为几个等级,不同等级适用不同的税率,递增征税,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是分别以征税对象数额超过前级的部分为基础计算应纳税款的累进税率。我国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是个人所得税:一是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行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二是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的原理相同,只是税率累进的依据不是征税对象的数额,而是征税对象的某种比率。目前我国采用此种税率的是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其累进的依据是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四)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在商品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根据不同税种的具体情况,应该从有利于税款征收、税源控制等原则出发,来确定纳税环节。例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收入的分配环节纳税。按照纳税环节的多少,可将税收课征制度分为两类:一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

一次课征制是指同一税种在商品流转的全过程中只选择某一环节课征的制度,是纳税环节的一种具体形式。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只选择在生产销售环节一次性缴纳,以后的流通环节不再纳税。

多次课征制是指同一税种在商品流转全过程中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环节课征的制度。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在货物生产、批发和零售等多个环节征税。

(五)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义务发生后,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期限。纳税期限是由纳税义务计算期、纳税申报期和税款缴纳期三个期限按先后次序组成的。

纳税义务计算期说明纳税人应该多长时间计缴一次税款,反映了计税的频率,在广义上又可以分为按期计算和按次计算。纳税申报期是指税法规定的,在纳税计算期满后纳税人进行申报,以确定具体税额的期限。税款缴纳期则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确定其应纳税款后,应该缴纳税款的期限。法定缴纳期限作为纳税义务消灭时效的起算日,其翌日则作为滞纳金计算期间的起算日。很多税种的纳税申报期与税款缴纳期是重合的,并且笼统地规定为申报缴纳期。

纳税期限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不同的。前者是一定的期间,而后者则是一个时间点;并且只有在纳税义务发生后,才会有纳税期限的问题。

(六)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主要是指根据各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七)减免税

减免税主要是指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

(八)罚则

罚则主要是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九)附则

附则一般规定与该法紧密相关的内容,如该法的解释权、生效时间等。 3c0X3GNp/Jqe+cPVnP4U+G6iz7HkwEqhsrRNkpkl31ZXRIIJX74h5e20AKcgNF0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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