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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法概述

一、税收的基本知识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或政府)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征纳而取得的收入。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凭借其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依法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税收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1)征税的主体是国家。除了国家,任何机构和个人均无权征税。

(2)国家征税的目的在于履行其公共职能。

(3)国家征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税收征收的主体只能是代表社会全体成员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与公共权力相对应的,是政府管理社会和为民众提供公共产品的义务。

(4)税收是一个分配范畴,是国家参与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

1.强制性

强制性是指国家征税是凭借政治权力,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用法律、法规的形式来实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取得属于法定应该纳税的收入,拥有应该纳税的财产,或发生应该纳税的行为,都必须无条件地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无偿性

无偿性是指税款一经征收,便由纳税人向国家做单向的转移,即为国家所有,形成国家财政收入,归国家自主支配和使用。国家征税之后,既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也不提供某种特殊的权利或相应的服务。税收的无偿性是相对的。对具体的纳税人来说,纳税后并未获得任何报酬,但在市场经济下,从财政活动的整体来看,即从全体纳税人的角度看,税收是对政府为全体纳税人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成本的补偿,由于政府必须向全社会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税收作为公共产品的价格又反映出有偿性的一面。

3.固定性

固定性是指国家在征税之前,就以法律的形式制定了税收制度,规定了各项税制要素,把每种税的征税对象、纳税人及征收数额或比例都事先规定下来,并按这些预定的标准进行征收。税法一旦公布施行,征纳双方就必须严格遵守。因此税收的固定性又可称为税收的法定性。但是,对税收的固定性不能绝对化,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具体的征税标准是可以改变的。比如,国家可以修订税法,调高或调低税率等,这只是变动征收标准,这与税收的固定性并不矛盾。

以上三个特征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同时具备这三个特征的才叫税收。税收的强制性决定了税收的无偿性,而无偿性同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关系重大,因而要求税收的固定性。税收的特征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如上缴利润、国债收入、规费收入、罚没收入等)的基本标志。

(三)税收的作用

1.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组织财政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国家为实现其职能,维持国家机器的运转,需要大量的财政资金。国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各种渠道来实现财政收入,其中最有效、最可靠的就是征税,税收固有的特性能够满足国家对财政收入在数量和时间方面的要求,是世界各国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

2.税收是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这既反映了经济是税收的来源,也体现了税收对经济的调控作用。税收作为经济杠杆,通过增税与减免税等手段来影响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引导企业、个人的经济行为,对资源配置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影响,从而达到调控宏观经济的目的。政府运用税收手段,既可以调节宏观经济总量,也可以调节经济结构。

3.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

从总体来说,税收作为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最主要、最规范的形式,可规范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国家可以采取多种税收手段,加大对部分高收入群体、高消费行为的征税力度,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以缩小贫富差距,缓和贫富不均所带来的社会矛盾。如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具有高收入者适用高税率、低收入者适用低税率或不纳税的特点,有助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消费税对特定的消费品征税,能达到调节收入分配和引导消费的目的。

再分配的方法很多,如最低薪金制度、农产品价格维持制度,但是通过税收的方法,即对富者征收较高的税款以满足各种社会保障给付,被认为是最恰当的,理由是:第一,与其他方法相比,具有较少的摩擦,对市场经济的干涉程度较小;第二,按这种方法进行再分配的效果,不仅能够作用于特定职业者,而且能作用于全体社会成员。

4.税收具有监督经济活动的作用

税收涉及社会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各个领域,能够综合反映国家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率。既可以通过税收收入的增减及税源的变化,及时掌握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也可以在税收征管活动中了解微观经济状况,发现并纠正纳税人在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

此外,由于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权益的重要体现,所以在对外交往时,税收还具有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作用。

二、税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二)税法的特征

1.法律体系的系统性

(1)量的综合性。税法不是单一的法律,而是由实体法和程序法构成的综合法律体系,内容涉及课税的基本原则、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税收管理规则、法律责任、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规范等,包括立法、行政执法、司法等方面。

(2)质的规范性。税收的固定性直接决定了税法结构的规范性,一般国家会实行一税一法,即按照单个税种立法,作为征税时具体操作的法律依据;各个税种虽然不同,但就基本的税收要素而言,每部税法都是一致的。

2.法律内容的技术性

税法中存在大量的技术性法律规范。为满足税法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保证税收征管的有效,在税法规范的设计中体现出较强技术性。例如税率、税目、税收的计算公式,税收的起征点与免征额等。在实务中,税法法律内容的技术性表现为税收征纳会涉及大量的数学计算。

3.法律规范的义务性

义务性规范是相对于授权性规范而言的,是指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即直接规定人们某种义务的法规,其具有强制性,所规定的行为方式明确而肯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机关随意改变或违反。

税收法律规范的义务性并不是对纳税人权利的否定。单从税法角度看,虽然税法规范是义务性规范,纳税人是以履行纳税义务为主的,但税法依然规定了大量纳税人的权利,我国当前税法所规定的纳税人权利大体上是程序性的。

尽管如此,仅从税法角度看,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还是不对等。从整个财政角度看,纳税人对国家的财政支出享有很多监督的权利,但这些权利是由税法以外的其他授权性法律赋予的。税法调整的是财政收入中的税收关系,并不涉及财政支出,纳税人监督财政支出的权利,更多的是在调整财政支出关系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规定的。因此,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只能从财政法的整体范围来考虑。

三、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收与税法密不可分,税收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税收与税法的联系

税收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税收与税法密不可分。在现代法治国家,税收与税法是一一对应的,即有税收必有税法,无法不成税。

2.税收与税法的区别

税收是经济学概念,税法是法学概念。税收是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而税法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 wx/ZNW0jSphl4V0fVb5m4xY5EVOdG8CzA9UtPOWDnRFxbX85+QdULmQ22mA7FZ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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