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出口货物税收政策主要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销售环节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2)出口免税不退税。出口免税与上述第 1 项含义相同。出口不退税是指适用这个政策的出口货物因在前一道生产、销售环节或进口环节是免税的,因此,出口时该货物的价格中本身就不含税,也无须退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出口不免税是指对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某些货物的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环节,照常征税;出口不退税是指对这些货物出口不退还出口前其所负担的税款。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项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项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具体的计算方法与计算公式如下。
(1)“免”,即出口货物外销不计算销项税额。
(2)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剔税:从当期全部进项税额中剔除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 (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如果当期没有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前述公式中的“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和下文公式中“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就不用计算了。
②抵税: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用内销货物销项税与全部进项税额相抵,同时剔除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得出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末留抵税额
如果计算出来的当期应纳税额≥0,说明该出口货物当期不存在出口退税(该数额就是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数额);如果计算出来的当期应纳税额<0,则继续按照以下步骤计算实际应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的数额。
(3)算尺度:计算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式中: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核定。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4)计算实际的出口退税额:将应纳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应退税额相比较,退两者之中较小的。即比较确定应退税额,进而确定免抵税额。
①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②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 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办法,计算公式如下: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