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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有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种基本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 个月内不得变更。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以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1.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且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代垫运输费用。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①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凡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2.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1)折扣销售。

折扣销售又称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而给予购货方价格优惠的一种销售方式。

折扣销售一般从销售价格中直接折算,即购买方所付的价款和销售方所收的货款,都是按打折以后的实际售价来计算的。

对于折扣销售,应作如下处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冲减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又称现金折扣,是指销售方为鼓励买方在一定期限内早日付款,而给予的一种折让优惠。这实际上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2)以旧换新销售。以旧换新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过程中,折价收回同类旧货物,并以折价款部分冲减货物价款的一种销售方式。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的收购价格)。但税法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3)还本销售。还本销售是指销货方将货物出售之后,按约定的时间,一次或分次将购货款部分或全部退还给购货方,退还的货款即为还本支出的一种销售方式。纳税人采取还本方式销售货物的,其销售额是同期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以物易物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5)包装物押金的处理。

纳税人销售货物时,为使购货方及早退回包装物以便周转使用,会在收取销售货款的同时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

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 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逾期”是指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 1 年为限,对收取 1 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在将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时,需要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金额。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按上述一般押金规定处理。另外,包装物押金不应混同于包装物租金,包装物租金在销货时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6)核定销售额的基本方法。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③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 (1-消费税税率)

式中,成本具体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7)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①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动产)的税务处理。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动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动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 12 月 31 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8 年 12月 31 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动产),按照 3%的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2008年 12 月 31 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动产),按照 3%的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对于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动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动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动产)净值为销售额。

按照“营改增”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动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动产),按照 3%的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

②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动产)的税务处理。

(8)转让不动产的征收管理。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①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②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③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④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⑤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⑥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3.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税依据中不含增值税本身的数额。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取得的含税销售额在计算销项税额时,必须将其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可按以下公式进行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

(二)进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是一个相对应的概念,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①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 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 9%。

③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④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 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 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数额。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6)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办法如下。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 2 年抵扣。此前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

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7)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①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3%)×3%2018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5%)×5%

②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5%)×5%

(8)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9)按“营改增”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 (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10)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扣税凭证不合格。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2)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3)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①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5)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一般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发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7)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3.进项税额转出

上述购进资产或接受服务,如果事后改变用途的(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发生非正常损失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在购进时已抵扣了进项税额,需要在改变用途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4.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

如果一般纳税人当期支付的增值税额大于当期收到的增值税额,即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出现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情况,则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称之为上月留抵。

5.销货退回或折让涉及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服务中止或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发生的货物退回、服务中止或折让部分的增值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减;同时,购进货物因进货退出、服务中止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6.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冲减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计税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的有关政策

(1)增值税纳税人 2011 年 12 月 1 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2)增值税纳税人 2011 年 12 月 1 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 2011 年 11 月30 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上述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例 2-2】 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 年 10 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销售甲产品给某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 80 万元;同时取得销售甲产品的送货运输费收入 5.85 万元(含增值税价格,与销售货物不能分别核算)。

(2)销售乙产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 29 万元。

(3)将自产的一批应税新产品用于本企业集体福利,成本价 20 万元,该新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该产品成本利润率为 10%。

(4)销售 2016 年 10 月购进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进口摩托车 5 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每辆取得销售额 1 万元。

(5)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金额 60 万元、税额 7.8 万元;另外支付购货运输费用 6 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 0.54 万元。

(6)从农产品经营者(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一批(不适用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作为生产货物的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 30 万元,税额为 3.9 万元,同时支付给运输单位运费 5 万元(不含增值税),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 0.45 万元。本月下旬将购进的农产品的 20%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

(7)当月租入商用楼房一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5.8 万元。该楼房1 /3 用于工会的集体福利,其余为企业管理部门使用。

(8)上述业务涉及的相关票据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比对认证。

计算该企业 10 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解析】

(1)销售甲产品的销项税额= 80×13%+5.85÷ (1+9%)×9%= 10.88 (万元)

(2)销售乙产品的销项税额= 29÷ (1+13%)×13%= 3.34 (万元)

(3)自产自用新产品的销项税额= 20× (1+10%)×13%= 2.86 (万元)

(4)销售使用过的摩托车销项税额= 1×13%×5 = 0.65 (万元)

(5)合计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7.8 +0.54 + (3.9 +0.45)× (1 -20%)+5.8 = 17.62(万元)

(6)本月应纳增值税= 10.88+3.34+2.86+0.65-17.62 = 0.11 (万元)

二、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征收率)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 (1+征收率)×征收率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例 2-3】 某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汽车修理和装饰业务。2019 年 10 月提供汽车修理业务取得收入 21 万元,销售汽车修饰用品取得收入 15 万元;购进的修理用配件被盗,账面成本 0.6 万元。计算该企业 10 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解析】 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21+15)÷ (1+3%)×3%= 1.05 (万元)

【例 2-4】 某商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9 年 10 月取得零售收入总额 12.36 万元。计算该商店 10 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解析】 10 月取得的不含税销售额= 12.36÷ (1+3%)= 12 (万元)

10 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12×3%= 0.36 (万元)

【例 2-5】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9 年 10 月销售一处 2019 年 4 月 30 日前竣工的房产,销售金额共计 1 560 000 元,该业务适用简易计税征收办法,计算企业该笔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解析】 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1 560 000÷ (1+5%)×5%= 74 285.71 (元)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进口货物按进口货物的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进口货物的征税范围

凡申报进入我国海关的货物,均应按规定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不论其是国外产制还是我国已出口而转销国内的货物,是进口者自行采购还是国外捐赠的货物,是进口者自用还是作为贸易或其他用途等,均应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二)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

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进口货物,均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国内销售同类货物的税率相同)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即在计算进口环节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时,不得抵扣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中包括已纳关税税额,如进口货物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则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应包括进口环节已缴纳的消费税,否则公式中的消费税或消费税率为零。

【例 2-6】 某商场 10 月进口货物一批。该批货物在国外的买价 40 万元,另该批货物运抵我国海关前发生的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等共计 20 万元。货物报关后,商场按规定缴纳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并取得了海关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假定该批进口货物在国内全部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 80 万元。

货物进口关税税率 15%,增值税税率 13%。

(1)计算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2)计算进口环节应纳的进口关税。

(3)计算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4)计算进口环节应缴纳增值税的税额。

(5)计算国内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额。

(6)计算国内销售环节应缴纳增值税税额。

【解析】 (1)关税组成计税价格= 40+20 = 60 (万元)

(2)应缴纳进口关税= 60×15%= 9 (万元)

(3)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60+9 = 69 (万元)

(4)进口环节应缴纳增值税的税额= 69×13%= 8.97 (万元)

(5)国内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额= 80×13%= 10.4 (万元)

(6)国内销售环节应缴纳增值税税额= 10.4-8.97 = 1.43 (万元) m7HCUdpKmAM7GXhMp4+CwtVf9+XmLfSqkIrp+iuhBe0u7wEgzbepqK7Eqhr9ad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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