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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Value-added Tax,简称VAT)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在我国,增值税是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劳务、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

(一)关于增值额

所谓增值额,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一定期间从事工业制造、商业经营和提供劳务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它是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所取得的商品销售(或劳务)收入额大于购进商品(或取得劳务)所支付金额的差额。

(二)增值额一般不直接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从以上对“增值额”这一概念的分析来看,纯理论的增值额对计算增值税并没有实际意义,而仅仅是对增值税本质的一种理论,因此各国都是根据法定增值额计算增值税的。但是,实施增值税的国家无论以哪种法定增值额为征税基数,在实际计算增值税税款时都不直接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也就是说,各国计算增值税时都不是先求出各生产经营环节的增值额,然后再据此计算增值税,而是采取从销售总额的应纳税款中扣除外购项目已纳税款的税款抵扣法。可见,“增值额”这一概念在实际计税中并不直接发挥作用。

不直接通过增值额计算增值税的原因是,确定增值额在实际工作中是一件很困难的事,难以做到。这是因为:①企业实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同,确定增值项目与非增值项目的标准也不尽相同,在实际工作中容易造成争执,难以执行;②增值额本身就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很难准确计算,如,企业支付的各种罚款、没收的财物或接收的捐赠等是否属于增值额有时难以确定。

二、增值税的性质及其计税原理

(一)增值税的性质

增值税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同时实行税款抵扣的计税方式,这一计税方式决定了增值税是属于流转税性质的税种。作为商品劳务税,增值税同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消费税有很多共同的方面。

(1)增值税是以全部流转额为计税销售额。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无论采取哪种类型的增值税,在计税方法上都是以货物或劳务的全部销售额为计税依据,这同消费税是一样的,所不同的只是增值税还同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是一种只就未税流转额征税的新型流转税。

(2)增值税税负具有转嫁性。增值税实行价外征税,经营者出售商品时,税款附加在价格之上转嫁给购买者,随着商品流通环节的延伸,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3)增值税按产品或行业实行比例税率,而不采取累进税率。这一点与其他流转税一样,但与所得税则完全不同。增值税的主要作用在于广泛征集财政收入,而非调节收入差距,因此不必也不应采用累进税率。

(二)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是通过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体现出来的。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是以每一生产经营环节上发生的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出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负,同时通过税款抵扣方式将外购项目在以前环节已纳的税款予以扣除,从而完全避免重复征税。该原理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增值税按全部销售额计算税款,但只对货物或劳务价值中新增价值部分征税。

(2)增值税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对以前环节已纳税款予以扣除。

(3)增值税税款随货物的销售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但政府并不直接向消费者征税,而是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分段征收,各环节的纳税人并不承担增值税税款。

三、增值税的分类

实施增值税的国家,按照允许抵扣项目范围的大小,一般把增值税分为三种类型。

1.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的销售收入中可以扣除外购的生产资料(用于生产、经营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物质资料)的价值,以其余额作为法定增值额,但不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所购入的固定资产及折旧,征税对象(法定增值额)等于工资、租金、利息、利润和折旧之和,其内容就整个社会来说大体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因此,在三种增值税中应税的征税对象相对最多,税基最大,对生产影响最深,对经济的干扰程度最大。

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在计算增值税时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对这部分价值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所以是一种不彻底的增值税,不利于鼓励投资。但正因为如此,它可以抑制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目前,只有巴基斯坦、多米尼加、海地等少数发展中国家采用生产型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除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外购物资的价值外,还允许扣除外购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的折旧额,这个法定增值额就整个社会来说,相当于国民收入,所以称为收入型增值税。在三种增值税中其税基相对较大,对生产影响较大,对经济的干扰程度居中。

理论上,收入型增值税是一种标准的增值税,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但由于外购固定资产价值是以计提折旧的方式分期转入产品价值的,转入部分并没有逐笔对应的外购凭证,故给凭发票扣税的计算方法带来困难,从而影响了这种方法的广泛运用。

3.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外购物质资料的价值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料的价值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扣除,即纳税企业用于生产的全部外购生产资料都不在课税之列。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相当于纳税人当期的全部销售额扣除外购的全部生产资料价款后的余额,从全社会来看只相当于消费资料部分,所以称为消费型增值税。在三种增值税中其增值额最小,税基最小,对生产的干扰程度最小。

我国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消费型增值税。

四、增值税的特点

1.征税范围广,税源充裕

从生产经营的横向关系来看,无论工业、商业、劳务还是服务,只要有增值额就要纳税;从生产经营的纵向关系来看,每一货物、劳务和服务无论经过多少生产经营环节,都要按各环节发生的增值额逐次纳税。

2.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

所谓中性税收,是指税收对经济行为包括企业生产决策、生产组织形式等,不产生影响,由市场对资源配置发挥基础性、主导性作用。政府在建立税制时,以不干扰经营者的投资决策和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为原则。增值额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是因为增值税只对货物或劳务销售额中没有征过税的那部分增值额征税,对销售额中属于转移过来的、以前环节已征过税的那部分销售额则不再征税,从而有效地排除了重复征税因素。此外,增值税税率档次少,一些国家只采取一档税率,即使采取二档或三档税率,其绝大部分货物一般也是按统一的基本税率征税。这不仅使绝大部分货物的税负一样,而且使同一货物在经历的所有生产和流通环节的整体税负一样。这种情况使增值税对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消费行为基本不发生影响,从而使增值税具有了中性税收的特征。

例如,甲方销售货物给乙方并收取 5 000 元,该货物的成本为 3 000 元,乙方再以 7 000元的价格销售给丙方。此时,对于甲方来说,他只需对 2 000 (5 000-3 000)元的部分缴纳增值税;对于乙方来说,他也只需对 2 000 (7 000-5 000)元的部分缴纳增值税,而不是对5 000 元和 7 000 元缴纳增值税。甲方销售货物给乙方和乙方销售货物给丙方,都是对增值额征税。甲方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方抵扣,同时乙方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丙方抵扣,这样就避免了重复征税。

3.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

作为一种新型的商品劳务税,增值税保留了传统间接税按流转额全值计税和道道征税的特点,同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即在逐环节征税的同时,实行逐环节扣税。在这里,各环节的经营者作为纳税人只是把从买方收取的税款抵扣自己支付给卖方的税款后的余额缴纳给政府,而经营者本身实际上并没有承担增值税税款。这样,随着各环节交易活动的进行,经营者在出售货物的同时也出售了该货物所承担的增值税税款,直到货物卖给最终消费者时,货物在以前环节已纳的税款连同本环节的税款也一同转嫁给了最终消费者。可见,增值税税负具有逐环节向前推移的特点,作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者并不是增值税的真正负担者,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负担者。

4.价外计税

在计税时,作为计税依据的销售额中不包含增值税税额,这样有利于形成均衡的生产价格,并有利于税负转嫁的实现。这是增值税与传统的以全部流转额为计税依据的其他流转税的一个重要区别。

五、营改增试点改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营改增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赋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营改增在全国的推开,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部分行业,部分地区。经国务院批准,2011 年 11 月 16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2012 年 7 月 25 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 4 批次扩大至北京、江苏、安徽、福建、广东、天津、浙江、湖北8 省市。

第二阶段:部分行业,全国范围。2013 年 8 月 1 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同时,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也开始纳入试点。2013 年 12 月 12 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2014 年 4 月 30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从 2014 年 6月 1 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第三阶段:所有行业,全国范围。2016 年 3 月 18 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2016 年 3 月 24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2016 年 4 月 29 日,国务院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中央分享增值税的 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 50%,过渡期暂定 2 年至 3 年。自 2016 年 5 月1 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面推开,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更加规范。这是自 1994 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 WmEzrZUCQw1HUQ4QAVEovpFIbTuL/ZdFQ/6MYw3akOlsl3Juj8XHHd+LxXSqZQv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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