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一节 2020年汽车产业政策环境分析

一、2020年汽车产业政策环境概述

受疫情和市场降速调整双重因素影响,2020 年我国汽车产业面临较大压力。2020 年以来出台的汽车产业相关重要政策覆盖了产业规划、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构建、生产准入、节能环保、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消费、汽车循环经济、进出口等方面。

(一)产业规划
1.制定长远的产业发展规划,保障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2020年11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2035规划》)。《2035规划》立足产业发展新形势,明确了产业发展新愿景,即到 2025 年,新能源汽车新车销量占比达到 20%左右,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实现限定区域和特定场景商业化应用,充换电服务便利性显著提高。力争通过15年持续努力,使纯电动汽车成为新销售车辆的主流、公共领域用车全面电动化、燃料电池汽车实现商业化应用。总体来看,《2035规划》讲求“近期抓得准、远期有引导”,为新能源汽车产业未来发展起到了举旗定向的作用。

2.出台智能网联汽车顶层规划,对产业发展做出全面部署和系统谋划

2020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等11个部委联合发布《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以下简称《战略》),提出我国智能汽车产业发展愿景及重点工作任务。

《战略》分为从目前到2025年和2035—2050年两个阶段,指出“到2025年,中国标准智能汽车的技术创新、产业生态、基础设施、法规标准、产品监管和网络安全体系基本形成。实现有条件自动驾驶的智能汽车达到规模化生产,实现高度自动驾驶的智能汽车在特定环境下市场化应用”等分种类、有限定性的目标,并对2035—2050年智能汽车强国愿景逐步实现进行展望。《战略》提出技术创新体系、产业生态体系、基础设施体系、法规标准体系、产品监管体系、网络安全体系等6方面共20项主要任务,有助于企业准确把握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鼓励方向,明确发展重点。

(二)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构建
1.全面对外开放,创造更加公平、开放、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是全面放开汽车制造业。《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指出,2022年1月将取消乘用车外资股比限制,同时取消同一家外资车企在国内合资伙伴不超过两家的限制。二是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范围。《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加强了对新能源汽车、燃料电池汽车、自动驾驶汽车和智能汽车投资的鼓励,并从基础核心零部件、基础材料等角度切入,通过刷新和提升性能指标的方式,进一步鼓励外资推动行业技术水平提升。

2.加快自由贸易港等对外开放高地的建设

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根据《总体方案》,对在海南实现增值30%以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进入内地免征关税,在此过程中所涉及的生产设备进口实施“零关税”政策,并对进口营运用交通工具实施“正面清单”制度下的“零关税”政策。在税制政策及贸易等方面,《总体方案》具有前所未有的改革力度,将为新能源汽车制造、整车研发、贸易创造更好的环境。

(三)生产准入
1.简化企业准入条件,强化企业主体地位和主体责任

2020年8月,工信部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对企业“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放宽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准入条件;在产品生产前的实现路径、技术合作、内部管理等方面给予企业更大的自主性,减少了对新进入企业的束缚。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准入要求的放宽并不意味着汽车行业技术门槛的降低。对企业准入的重点监管方向由研发能力转向了生产能力、质量及一致性控制能力、售后及安全保障能力,同时增加了要求地方政府监督产品合规性的规定,对企业承担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进一步完善产品准入管理制度

在公告管理方面,2020年4月工信部第二次公开对《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系族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探索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系族管理体系,完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应用评估制度,加快创新成果的市场化应用。

在认证管理方面,认监委于2020年4月17日修订发布了新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在旧版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认证制度设计,简化了申报要求,优化了实施程序,丰富了评价方式,提高了认证实施的便利化程度。

(四)节能环保
1.发展绿色交通,打赢蓝天保卫战

2020年,在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基础上,国家和地方政府主要围绕汽车排放、柴油货车治理、绿色出行、公共领域电动化、油耗积分等方面出台引导政策,包括《关于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法规政策体系的意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等。同时,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也提出要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深入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进一步加大非重点区域治污力度等工作方向。在各类政策的综合作用下,各地在运输结构调整、新生产机动车污染防治水平提升、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移动源排放远程监测、高排放柴油车和非道路柴油机械排放深度治理、非道路柴油机械和船舶环保监管、车用油品质量专项检查等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2.持续推动汽车产业节能降耗

为更好地发挥《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积分办法》)的作用,按照“十四五”规划要求,为促进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信部对《积分办法》进行了修订,已于2021年实施。新版《积分办法》强调了纯电动乘用车续驶里程和电池能量密度在车型积分核算中的影响,并增加了低油耗车的概念,弥补了油耗改善不明显的问题,有利于在全国形成以节能和新能源汽车为特色的新一轮汽车发展势头,整个汽车产业链都将向节能和新能源方向转型。

3.实施I/M制度,加强在用车辆监管

2020年6月22日,为贯彻落实国家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有关要求,加快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防治在用汽车排放污染,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三部门发布《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I/M制度),依法对在用汽车排放进行定期检验、监督抽测和维护修理,使汽车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该政策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开始构建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闭环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在用车的环保监管。

(五)智能网联
1.出台智能网联汽车准入管理文件,提供准入通道

2021年4月,工信部出台了《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明确了在标准缺失的情况下,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在准入时应该满足的要求,重点围绕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网络安全、软件升级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填补了现行准入体系在智能网联汽车产品领域的空白,是《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的重要支撑文件。除对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本身提出要求之外,《指南》还对其设计、研发、验证、测试等过程提出了非常详细的要求,旨在通过保障过程安全达到保障产品安全的目的。

2.深圳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2021年3月23日,深圳市公布《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准入和登记、使用管理、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车路协同基础设施、道路运输、交通事故及违章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制定了六十条法规,如智能网联汽车可在满足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在特区的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开展测试示范,实行异地测试互认,允许开展无人化测试;允许在特区范围内销售、登记、上牌;允许开展道路运输商业经营活动并合法收取服务费用等。

《管理条例》为特区立法,区别于一般地方性法规,适用于变通原则,可以突破现有法规对智能网联汽车的制约内容。《管理条例》需配套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具体落实。

3.多地持续深化公共道路测试,测试项目不断丰富

为进一步推动中高级别自动驾驶车辆产业化,海南、北京、长沙、深圳等多地在2020年发布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示范管理文件或修订现有测试办法,逐步放开高速公路测试、载人测试、无人化测试等领域,有效推动中高级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示范深化开展。如海南省工信厅于2020年8月发布《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提出有条件开展高速公路测试,允许载人、载物测试和示范应用。海南拥有独特的地理位置优势,交通体系较为封闭,且拥有经济特区立法优势,《办法》对高速公路法律限制的突破探索是地方先试先行的典范。

4.不断完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

2020年,我国陆续对多部信息安全领域的重要法规政策征求意见,范围涵盖了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于7月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内容按照国家安全观的总体要求,确立了数据安全保护管理的各项基本制度,系统提升了国家数据安全保障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于 10月开始征求意见,基本形成了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框架,也借鉴了国际经验,可更好地实现与国际相关管理制度的接轨。

5.规范OTA技术在召回工作中的应用

2020年11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远程升级(OTA)技术召回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生产者(包括国产车生产企业和进口车销售企业)对所有OTA升级活动进行备案,采用OTA方式消除汽车产品缺陷、实施召回的,还应依法制定召回计划、报备及发布公告。此外,当车辆发生被入侵、远程控制等安全事故时,生产者应组织调查分析,并报告调查分析结果。同时,《通知》要求加强OTA技术应用的监管工作,包括:多渠道报告,防止个别企业隐瞒车辆缺陷、规避召回责任;加强汽车OTA安全监管技术研究,建立OTA监管数据平台,组织开展OTA安全技术评估;对车辆召回管理相关违法行为严格处理。《通知》的发布,标志着我国针对汽车OTA的监管开始起步。

6.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助力车路协同发展

2020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了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定义、分类和未来工作推进方向,包括5G、卫星互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数据中心、智能交通基础设施、智慧能源基础设施等。部分重要领域已发布了专项指导意见,如工信部于2020年4月出台《关于推动5G加快发展的通知》(工信部通信〔2020〕49号)等。上海、北京、重庆等地方政府抢抓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为产业复苏升级带来的重要机遇,在2020年发布了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指南,通过技术创新支持、规划布局优化、规则标准完善等手段,全力布局新型基础设施。其中,车联网、智能交通等是各地方推动的重点领域。

(六)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1.调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

2020年3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延长2年。2020年4月22日,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一是明确了现行政策到期后延续的期限(至2022年年底);二是明确免税流程同现行政策保持一致,同时明确了购置时间的确认标准;三是明确新政策实施后,对 2020 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目录》依然有效。但是,关于技术要求的调整方案,此次政策并未明确,仍在制定中。

2020年12月31日,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2021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有关要求。一是坚持平缓补贴退坡力度,保持技术指标门槛稳定。2021年保持现行购置补贴技术指标体系框架及门槛要求不变。根据财建〔2020〕86号文件要求,2021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在2020年的基础上退坡20%;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补贴标准在 2020 年基础上退坡 10%。为加快推动公共交通行业转型升级,地方可继续对新能源公交车给予购置补贴。新政进一步完善了补贴政策的执行细节,稳定了行业预期,降低了企业操作成本。

2.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

2020年9月21日,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以下简称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包括支持方式、示范内容、示范城市群选择、组织实施、申报指南等内容。新政提出在示范期间,五部门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入围示范的城市群按照其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地方和企业统筹用于燃料电池汽车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人才引进及团队建设,以及新车型、新技术的示范应用等方面。新版政策重点致力于以下几点:一是构建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条,促进链条各环节技术研发和产业化;二是开展燃料电池汽车新技术、新车型的示范应用,推动建立并完善相关技术指标体系和测试评价标准;三是探索有效的商业运营模式,不断提高经济性。

(七)促消费
1.加快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改善消费环境

2020年,国家层面印发了《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关于统筹推进商务系统消费促进重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等多项促消费政策。例如,《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五方面政策举措,即调整“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完善新能源汽车购置的相关财税支持政策,加快淘汰报废老旧柴油货车,畅通二手车流通交易和用好汽车消费金融。

2.多地方因地制宜制定出台促进汽车消费的政策

2020年,在国家有关部署引导下,各地方积极出台促消费政策措施。据不完全统计,全年有29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了促进汽车消费的相关政策文件,措施内容主要包括:对本地区购买新车或以旧换新的用户给予补贴,限购城市增加号牌配额,取消皮卡进城限制,鼓励农村汽车消费,对新能源汽车购置和使用环节给予补贴,支持出租车等公共领域用车置换为电动汽车,对完成产销目标或促销活动的车企发放专项奖励,提升二手车交易流通便利化水平,加大停车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给予新能源汽车通行路权支持、提升汽车金融服务水平等方面。其中,广东省是2020年唯一由省级安排财政支持农村居民购车的,安排预算计划为12亿元;江西省则将取消皮卡进城限制作为促进汽车消费政策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八)汽车循环经济
1.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进行升级改造

2020年7月31日,《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发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细则》是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的细化落实,是国家管理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出台实施的首部部门规章,《细则》中提出了引导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新方向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相关内容:一是提出行业总体发展方向是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二是明确车企在机动车报废回收环节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内容;三是强化机动车所有人有关责任,促进其交售车辆的完整性;四是在报废环节支持提升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水平,提出回收拆解企业从报废机动车上拆卸下动力蓄电池应进行信息记录上传的要求。

《细则》的出台实施,有利于改善行业发展管理环境,促进行业走向规范化发展道路;有利于提高行业发展活力,持续提升社会服务水平;有利于畅通整个汽车产业链的有序运转,带动整个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2.规范和完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业发展环境

2020年8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此版《暂行办法》有以下亮点:一是采用了“再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保险”等市场化程度较大的管理模式,将再制造产品与市场大环境充分结合;二是对再制造产品进行全生命周期追溯;三是明确再制造产品标识管理,将使再制造产品身份明晰;四是畅通旧件回收体系,此版《暂行办法》与《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紧密衔接。

总体上看,《暂行办法》解决了我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业发展的多个痛点,通过严保产品质量、创新管理模式、开展信息追溯、明确产品标识以及畅通旧件回收体系等多种举措,构建了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作为我国首个针对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全行业的管理法规,《暂行办法》的发布也为整个行业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九)进出口
1.RCEP正式签署,加快推动高标准自贸区建设

我国正在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2020年11月15日,东盟十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及新西兰共15个国家正式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RCEP及我国FTA战略的实施将为我国汽车产业国际化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外部环境,为打造更高水平的自贸协定奠定良好基础。长期来看,RCEP框架下区域成分累积原则及部分产品的降税安排,将强化区域汽车产业链供应链优势;有助于我国汽车企业加快在RCEP区域的发展,加快产能布局并提升市场份额。

2.中美签署《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但贸易摩擦不确定性仍将长期存在

2020年1月15日,中美双方在美国华盛顿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即《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与汽车产业相关的章节包括知识产权、技术转让、金融服务和扩大贸易。2020年2月6日,为促进中美经贸关系健康稳定发展,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约750亿美元进口商品的加征关税措施,自2020年2月14日13时01分起,2019年9月1日起已加征10%关税的商品,加征税率调整为5%;已加征5%关税的商品,加征税率调整为2.5%。综合来看,我国对美整车和部分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而美国对我国整车及大部分零部件仍保持25%的加征关税,严重冲击我国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同时,疫情蔓延导致第一阶段承诺履行受阻和第二阶段协议谈判延后,中美贸易摩擦将呈现长期化、复杂化。

3.税率调整促进构建汽车产业新发展格局

2020年12月2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印发,自2021年1月1日开始对部分汽车产品实施新的暂定税率和协定税率。根据中汽政研统计,在暂定税率方面,2021年暂定税率表中涉及汽车相关产品的税号共计 87 个;在协定税率方面,2021 年协定税率表新增了14 个插电混动产品税号,最惠国税率均为15%,协定税率为0~22.5%不等。

暂定税率和协定税率的调整,一方面有利于企业更好地吸引全球资源要素,满足企业需求。此次暂定税率调整涉及的产品主要为先进设备、新能源原材料及智能网联相关零部件等,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优惠暂定税率,利于企业降低进口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供需矛盾。另一方面,引进国外先进产品和技术装备,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加快企业科技进步。吸纳采用国外先进设备对产品换代更新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新能源和智能网联关键零部件及技术的应用,是汽车产业发展的方向。

二、2020年政策变化对汽车产业的影响

(一)在提振汽车市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帮助行业企业应对下行压力叠加疫情冲击的影响,中央及地方政府在2020年多方联动,推动促进汽车消费的系列政策出台。

中央政府精准施策,着重解决实际问题,支持经济社会复苏的综合性措施有效对冲了疫情影响,促进了新能源汽车和商用车市场的加速复苏;但在构建和完善促消费体质机制类方面,相关政策措施偏少,未来在推动汽车消费潜在需求释放、升级和结构优化等方面仍有改善的空间。政策对直接拉动整体汽车市场增长有一定推动作用,但实际效果相对有限。

在中央政策的引导下,地方政府结合本地情况,多样化地促进当地汽车消费,一系列政策叠加疫情下出行的不便,有效提振了人们的汽车消费意愿,尤其是新能源汽车消费,农村地区汽车市场也恢复较好;但大部分地方政府出台的促消费政策均具有地方保护内容,或通过设置技术条件要求来限定支持的车型范围,使得部分产品无法获得政策支持,整体促进效果大打折扣。

(二)有助于营造更加开放、包容、公平的市场环境

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性产业,是拉动消费、扩大内需的关键着力点。当前,我国汽车产业正处于由数量扩张向质量提升的重要阶段,但营商环境与汽车产业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仍有差距。2020年,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在投资管理、生产准入、流通与后市场、循环经济等重点领域提出一揽子改革措施。不仅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降低各种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有利于激发企业创新能力的制度环境,为企业创新提供更好的发展空间,集中精力提质增效,还在规范行业健康发展、整治行业乱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智能网联汽车政策逐渐优化,商业化进程加快

我国高度重视智能网联汽车发展,通过发布顶层战略、完善标准体系、完善应用环境等政策措施,积极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关键技术突破,扩大示范应用场景和范围,为中高级智能网联汽车实现商业化应用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是逐步形成支撑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创新的政策法规环境。通过建设车联网标准体系、提出OTA升级等新技术监管方式等政策法规措施,为智能网联汽车明确技术发展路径和关键技术研发方向,逐步构筑规范的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创新环境,助力企业技术研发创新。

二是促进构建适应于中高级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应用的政策法规环境。国家与地方政府均高度重视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对于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促进作用,通过拓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类型、扩大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示范区域等措施助力企业加速测试示范。地方政府先行先试的方式有助于为中高级智能网联汽车政策法规优化提供破障思路,加速构筑中高级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化的政策法规环境。

(四)新能源汽车政策不断完善,加速市场化和规模化发展

随着疫情可控、政策可期、产品发力等多重向好因素叠加,2020年下半年新能源汽车市场的表现已远超预期,2021年产销规模有望再上新高。从政策趋势来看,政策撬动作用持续显现,多个应用领域将共同发力。购置补贴、免征车辆购置税、充电基础设施普及、免限行、免限购等财税及交通支持政策,将推动私人用车、出租网约、租赁、公交等传统市场的持续复苏和增长;同时,随着新能源汽车下乡、加快公共领域电动化等措施的深入实施,城市通勤代步及农村市场、城市物流、道路客运等新兴市场将逐步打开。

(五)利好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一是我国坚持高质量“一带一路”倡议,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汽车出口和汽车企业国际化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我国坚决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积极参与世贸组织改革:推动签署区域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推进中日韩等自贸谈判,加快推动汽车产品关税减让,减少技术法规、投资等准入壁垒。此外,我国正在积极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搭建国际产能合作平台,促进整零企业联合出海。

二是我国正在加快推动汽车产品多双边互认,促进优势汽车出口产品更好地进入海外市场。我国正在积极参与国际汽车标准法规的制修订与协调工作,推动新能源汽车等优势领域中国汽车技术标准、相关方案为国际标准法规采用;积极布局推动中国汽车标准在“一带一路”沿线共建国家的互联互通工作,切实推动中国汽车标准“走出去”,扩大中国汽车标准的国际影响力。

三是中国品牌汽车企业加快“走出去”,积极融入全球汽车产业体系。在国内市场需求低迷、产能过剩问题突出、产业加快变革调整等背景下,主要的中国品牌车企纷纷将产品出口和国际化列入核心经营战略,汽车出口和海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骨干中国品牌车企通过自建、合作或收购的方式,加大本地化采购和生产,售后服务和品牌建设日益完善。但是,车企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贸易保护主义、投资审查加严等风险。 ePtp4fauaURnX4ySMS782q3Mft6htNWDUmlA4BfNRXsgKgH82r9bJ2kQ/EUBHGrw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