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私募管理办法》颁布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截至2021年6月30日,根据基金业协会的官方公示,通过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4476家,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108848只,已备案基金实缴规模达到17.88万亿元。私募基金行业已成为促进创新资本形成、服务实体经济以及推动科技和产业创新的新力量,成为我国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本市场最重要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基于私募基金作为投融资工具所具备的灵活性特点,私募基金通过私募管理人的专业能力,发现新的具有长期价值增长的投资标的,通过“投早、投新、投小”,发现价值和管理风险来获得超额收益。此种灵活性特点在募资端表现为投资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系建立依托于基金合同;在投资端表现为私募基金与目标公司的权利义务依托于投资协议;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基金合同义务的履行主要依靠基金管理人的诚实信用、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监管。在合同意思自治的前提下,私募基金“募投管退”过程中各方权利义务的设置、收益分配的约定以及责任的承担均依赖于基金合同约定和从业机构人员自身对信义义务的遵守。信义义务是将投资者的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的一种积极尽职义务,此种义务的履行并不能完全依靠法律和行政监管来制约,只能依靠整个私募基金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自律行为来实现。
私募基金作为投融资工具,其所体现出来的灵活性特点以及对创新标的的青睐和对高额投资收益的追求都使其面临巨大的投资风险。而私募基金行业在我国发展历史较短,目前全行业信义义务的共识和合规文化尚未形成,这使整个行业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和合规管理压力。特别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于发展时间最短,投资方式复杂多变,成为私募基金行业合规管理最困难的一个领域,本书将重点予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