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审判厅与兼理司法制度早已成为中国法律史研究的专题,利用基层诉讼档案开展有关研究在法史学界也日益流行,但目前所见有关清末民初诉讼规则的讨论并不充分
,而这段历史本身的曲折、混乱可能是导致相关研究薄弱的主要原因
。
整理与研究龙泉司法档案,自然以解读诉讼文书为根本,以梳理司法实践中诉讼规则的具体形态为基础工作。反复解读这一时期的诉讼文书就会发现,在近代中国民事审判模式的演变过程中,传统细故审理与移植德、日民事诉讼法这两者并不能直接衔接,清末民初还出现过相当长时间的过渡阶段。为方便说明,姑借用“职权主义”这一概念来描述过渡阶段的民事审判模式
。
清末民初出现“职权主义民事审判模式”,这是在经历了比较曲折的研究过程后提出的观点。清末民初施行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对诉讼规则、审判程序的规定极其含糊,当事人主义原则的《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在清末已经修成却未及实施,基层司法实践中审判官与当事人仍保留大量传统理讼观念。因此最初的预判,这一时期民事审判的主要特点应该是传统与现代诉讼观念的混杂与冲突,并没有意识到其中可能存在着一套制度性的职权主义审判模式。
错误的预判导致对龙泉司法档案的解读一度陷入困境。确实,传统与现代的诉讼观念都在影响清末民初的司法实践,但作为诉讼规则,传统细故与现代当事人主义两种民事审理模式在这一时期都无法成立。首先,上诉与缺席审判程序在《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中已有明文规定,这从根本上破坏了传统细故审理强制调解的内在逻辑;其次,《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从未赋予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任何主动(主体性)的地位,当事人主义原则无从谈起;最后,民法的缺失意味着实施现代民事诉讼法的实体法条件尚不具备。于是,对这一时期民事诉讼文书的解读陷入了“毫无规则可言”的困境中。
为了在迷茫困顿中捕捉到某种确凿的线索,一度计划尝试新的研究策略——从个人诉讼观念与实践的角度探讨民国初期诉讼规则的不确定性。具体办法是从龙泉司法档案中寻找较长时段的个案,从个人的诉讼史总结诉讼规则的演变。为此,龙泉司法档案中涉及卷宗数量最多的十余位当事人被一一挑拣出来,再从中寻找个人诉讼史时间跨度最长的个案,最终发现盖竹村罗建功的诉讼史始于1914年,至1935年尚未结束,经历了民国时期龙泉县民事诉讼变革的所有重要阶段。于是罗建功个案成为重新讨论民事诉讼规则演变的主要线索,但对其进行研究所产生的效果又在预料之外。
通过田野调查发现罗氏族谱及相关碑刻材料之后,罗建功个案的相关材料变得非常丰富,因此研究的注意力转向了实体法的演变问题以及更宏大的社会文化史命题,最终形成了一部讨论社会转型中个人诉讼策略演变的书稿即《罗建功的诉讼史》。由于这部书稿是由民事诉讼规则的研究转化而来的,个人史的叙述被分置在对诉讼制度的梳理中,造成结构怪异、主题游离等明显的问题。经过十余位专家的讨论与个人的反复权衡,考虑到诉讼规则部分具有独立且未必次要的学术价值,最终还是决定将个人史部分剥离出来,诉讼规则部分仍独立成书。
而随着对罗建功个案的深入解读,也逐渐意识到这一时期诉讼规则的含糊混乱,并不只是由传统与现代两种审判模式的纠缠所致,而是另有其制度性原因,即这一时期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职权主义民事审判模式。只是这种审判模式相当隐晦,若不是在个案研究中对当时的诉讼文书展开咬文嚼字式的解读与刨根究底式的追问,就无从感受到当时的诉讼参与者围绕着某种独特的诉讼规则所展开的较量,更无从追寻这背后职权主义民事审判模式的成文法依据。
总体而言,通过龙泉司法档案发现的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清末民初施行十余年之久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主要参照《天津府属试办审判厅章程》修订而成。后者虽然只是一部地方性法规,却比较明确地构建了民事诉讼的职权主义审判模式。这部法规在民国时期从未实施,但龙泉司法档案所见北洋时期诸多诉讼规则只能追溯至此。其次,由于传统细故审理模式的崩溃以及当事人主义诉讼规则尚未构建,为了维系司法事务的运作,基层审判机构不得不依职权自行探索诉讼规则。因缺乏社会力量与法学家参与,由行政官员摸索出的审判模式也只可能是职权主义的。最后,在从中央到基层各层级适应现代法律制度的条件极不平衡的情况下,职权主义审判成为填补制度缺失的最便利办法。但完整移植西方民事诉讼法规是清末已经确立的司法变革目标,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从未获得法理上的正当地位,由此注定其隐晦不显的命运。
当然,除了还原一段隐晦的民事诉讼史以外,以上发现的过程也为我们提供了理解近代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全新体验,对反思中国的现代性图景也有重要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