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清末司法变革以来中国近代诉讼制度的演变,法史学界已经基本梳理清楚。就民事诉讼制度而言,清末修成但未实施或者未修成的诉讼法包括:1906年的《刑事民事诉讼法》、1910年的《刑事民事诉讼暂行章程》、1911年的《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而在1907年,还出现了兼具临时性诉讼法性质的审判机构编制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该法规的实施时间应该是1909年,并沿用至1922年《民事诉讼条例》《刑事诉讼条例》施行时才予废止
。法史学界对《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的重要性有所认识,认为它是“清末惟一正式公布的具有近代诉讼法性质的法规”
,因“得益于”明显的保守性而获得实施
。可能因为其保守性,《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在近代中国诉讼法移植(或现代化)进程中显得乏善可陈甚至无关紧要,而稍早出现的地方性法规《天津府属试办审判厅章程》更被排除在通常的诉讼史叙述之外
。但事实上,《刑事民事诉讼法》《天津府属试办审判厅章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这三部刑民合一的诉讼法构建了独特的审判模式,开创了近代中国诉讼制度史的一个特殊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