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认同现代化的线性发展时间观,那么过渡模式、层叠现象,都可以理解为是减少现代化阻力的变通手段,同时也体现了现代化进程的曲折艰难。但是如果对线性发展时间观有所质疑,就会意识到所谓的过渡模式、层叠现象可能正是历史常态,现代性虽然引导着社会变迁的方向,却很难改变既有社会固有的结构模式。从这种意义上讲,与其将传统社会结构视为现代化进程的载体,不如把现代性(现代化进程)视为新参与既有社会结构的一个特殊要素,本书的终编“兼论”部分将从这个角度尝试重建中国的“现代性图景”。
通过对相关法规与机构的梳理,以及龙泉司法档案中传票、诉状、调查报告、庭审记录与裁断文书等5种主要民事诉讼文书的解读与分析,可以发现清末民初的民事诉讼主要采用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其法规依据可以追溯到清末的《天津府属试办审判厅章程》等。由于立法技术过于简陋,相关法规在确立职权主义审判原则的同时,不能提供合理完备的诉讼程序,为了维系审判事务的运作,基层审判机构于是依职权自行探索诉讼规则,导致北洋时期民事诉讼程序处于极不稳定状态。这种不稳定状态具体表现为传统与现代性的断裂、层叠与互嵌等结构模式,由此形成一种“既有结构局部现代化”的图景,其主要特点包括:1.始终摆脱不了“两头不到岸”的过渡、断裂状态;2.传统与现代性的断裂催生出各种临时弥补机制;3.“纯正”现代性的异化在中国社会是常态,现代化的意义只能从传统与现代的互嵌关系中获得理解。如果中国注定不能构建“完美”的现代性社会形态,那么突破现代性的视野就成为探寻中国社会“理想类型”的必要条件——需要声明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本书的论述将会倾向于某种保守主义的立场。
把这部分称为“兼论”而非“结论”,理由是历史研究的结论只能停留在史实层面上的总结,“理论构建”绝不可能由“历史事实”逻辑性地推导而出,而只能是从某些历史事实中获得启发,依据自己的价值立场所展开的主观构建。笔者并非法史学领域的研究者,本来就是怀着对现代性理论的困惑而展开对龙泉司法档案民事诉讼文书的研究,但作为史学工作者,仍应该强调史实还原与理论构建之间的清晰界限。因此,笔者为整个研究设定的目标,首先是作为龙泉司法档案的整理者,通过对近代中国诉讼史的梳理,为这批档案的利用提供更多解读上的便利;其次是揭示近代中国民事诉讼史的职权主义过渡阶段,或为诉讼史研究提供某些补充;最后则是出于自己的价值关怀,从以上史实梳理中获得启示,进而反思现代性理论并尝试重建近代中国转型的解释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