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这个词看起来是如此的清晰,它所涵盖的事实是如此的贴近日常生活,所以关于家庭的各种说法不大可能神秘化。不过,人种学家就是在“日常”事物中发现了复杂。事实是,关于家庭的比较研究在他们中间造成了激烈的争论,结果使人种学理论发生了重大突变。
从19世纪后半叶到20世纪的一段时间里,受生物进化论的影响,人种学家试图把他们观察的制度排列成单线进化系列的世界。他们的出发点是,我们的制度最复杂,也最发达,而从所谓的原始人群的制度中可以看到可能存在于人类史前时期的制度的影子。既然现代家庭以一夫一妻制为基础,他们便由此得出结论,因需求不同而相当于人类童年时期的野蛮人,只能有着特点完全相反的制度。
因此,要想使事实符合假设,就必须抓住它并使它变形。人们假设了一些如“杂居”或“群婚”等所谓的古代阶段,以此安排出这样一个时期:那时的人还很野蛮,不可能简单地设计出只有文明人才能享受的社会生活的那些细腻和高贵的形式。由于有了事先规定的位置,并被正式贴上了标签,任何不同于我们的习俗都可以表现为人类从开始到今天走过的那些阶段中的一个。
随着人种学新材料的不断丰富,这一立场越来越难以维持。这些材料表明,一夫一妻制,年轻夫妻独立居住,父母与子女的亲情关系,这些当代社会家庭的特点,在那些我们认为文化水平仍停留在或回到早期阶段的社会里也明显存在,因为这些特点与我们认定的野蛮人习俗中那些错综复杂的情况有时很难区分。下面仅举几个例子。印度洋安达曼群岛(Andaman)居民、南美洲南端的火地岛人、巴西中部的南比克瓦拉人(Nambikwara)、南非的布须曼人(Bushmen),都曾经以小群体的形式过着半游牧生活,几乎没有政治组织,技术水平也很低下,其中某些部族不知道或不会织布,不会制陶,不建造永久性居所。可是在那里,唯一能成为社会结构的东西是家庭,而且往往也是一夫一妻。观察者可以毫不费力地识别出已婚夫妻,他们由感情紧密地连在一起,时时刻刻在经济上合作,共同关心子女。
因此,夫妻家庭在一个阶梯的两端至关重要,这个阶梯就是人们按照人类社会的技术和经济发展水平为它们排列的顺序。有两种解释方法。在处于下端的社会里,有人看见了一种“黄金时代”的最后证据,这个时代在人类承受一种更文明的生活压力并面对它带来的堕落之前,已经存在。有人认为,在这个古老的时代,人类知道一夫一妻家庭的好处,然后忘却了,直到基督教又重新发现。但是,除去前面已经提到的维也纳学派的立场,普遍的趋势是认为家庭生活存在于所有的人类社会当中,甚至包括那些在性和教育的习俗方面似乎与我们差别最大的社会。于是,在承认了现代社会中的家庭是一种出现相对较晚的现象,是一种缓慢悠长的演变过程大约一个世纪之后,人种学家们今天倾向于相反的观点:以两个性别不同的人或长或短的,但被社会认可的联姻为基础的家庭,共同生活,生儿育女,几乎是存在于所有类型的社会中的一种共相。
这种极端立场犯了一个简单化的错误。我们还知道一些情况,虽然罕见,但由我们设计的家庭联系似乎不存在。在印度马拉巴尔(Malabar)沿海地区的重要部族纳亚尔人(Nayar)当中,男子全身心投入征战,不能建立家庭,婚礼纯粹只有象征意义,不能在夫妻之间建立长久的联系。已婚妇女想有多少情人就有多少,子女属于母系。家庭的权威和掌管土地的权力不属于丈夫这个被淡化的人物,而是属于妻子的兄弟。由于有一个低下的种姓为纳亚尔人服务,使他们摆脱农业劳作的重负,一个妇女的兄弟也可以像她微不足道的丈夫那样自由地投身战事。
人们往往不重视这种奇怪的制度,认为这是过去大部分社会共同的古老社会组织的痕迹。但纳亚尔人的制度高度专门化,是长期历史演变的产物,让我们了解的绝不是人类生活一些过去的阶段。不过,我们也不会怀疑纳亚尔人所提供的,是人类社会中一种比人们一般想象的更为常见的趋势放大了的形象。
不用走得像纳亚尔人那么远,许多社会都限制夫妻家庭的作用,即承认它,但只承认它是诸多形式之一。非洲的马塞人(Masai)和沙甲人(Chagga)就是这样。在他们那里,刚刚成年的男子专注于战事,按军事建制生活,非常自由地与门当户对的成年女子建立感情和两性关系。只有经历了这个服役期以后,他们才能结婚,组建家庭。因此,在这样一种体制里,夫妻家庭和制度允许的杂居同时存在。
尽管原因不同,同样的双重制度在巴西中部的波罗洛(Bororo)及其他部落,在印度和阿萨姆(Assam)的姆利亚人(Muria)及其他部落中也存在。我们可以为所有的例子排列顺序,其中纳亚尔人的组织最严密,最系统,以至产生了上述结果。但它所代表的趋势在其他地方也存在,甚至在我们的现代社会里,也可以看到它以雏形的形式再次出现。
纳粹德国就是如此,家庭细胞开始分裂。一方面,男人热衷于政治和军事,很高的社会地位赋予他们广泛的行动自由;另一方面,“三个K”概括了妇女的全部天职(德文厨房为 Küche,教堂为Kirche,孩子为Kinder )。男女功能的这种分工已经延续了几个世纪,同时双方之间地位的不平等加大,最终可能导致纳亚尔人那样的一种不存在公认家庭细胞的社会组织的出现。
人种学家曾用很大气力来说明,即使是在实行借妻(私下定有协议的成员有权在宗教节日里或更经常的情况下交换妻子)的群体里,它们也不是“群婚”的残余,而是与夫妻家庭同时存在,并且涵盖了它。确实,要想出借妻子,首先得有一个妻子。但是,一些澳大利亚的部落,比如其西北部的乌南巴尔人(Wunambal)认为,如果一个丈夫在盛典时拒绝把妻子借给其他可能的丈夫,那就“太吝啬”了,因为这是企图独占一种特权。而在群体看来,不管有多少人在场,人人都可以提出这样的要求。由于对生理上的父权的公开拒绝与这一态度并行,这些居民便从双重身份上否认了一个妇女的丈夫与这个妇女的孩子之间的关系。家庭仅仅是一个经济联合体,丈夫狩猎,妻子采摘。在确认以互换服务为基础的这个社会单位证明了家庭无处不在时,没有进一步提出一个更有说服力的论点,只能说如此定义的“家庭”与家庭这个词的日常意义几乎没有共同之处。
还必须慎重地看待多配偶家庭,即或者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应该仔细区分这些简单的定义。有时候,多配偶家庭由几个单配偶家庭并列组成。同一个男人是几个女人的丈夫,每个妻子和自己的孩子单独居住,这在非洲很常见。相反,在巴西中部的图比—卡瓦希人(Tupi-Kawahib)当中,首领同时或先后娶几个姐妹或一个妇女及其与别人所生的女儿为妻。这些女人共同养育各自的儿女,似乎不关心她照管的孩子是否亲生。另外,首领还主动把妻子借给他的兄弟、朋友或过路的客人。因此,这是一种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组合,而共有妻子之间的亲属关系又使之更加复杂。在印第安人当中,我见过一个妇女和她的女儿嫁给了同一个男人,她们一起照顾孩子。对这两个女人来说,这些孩子同时是非亲生子女;对一个来说是外孙或外孙女,对另一个来说是同母异父的弟妹。
严格意义上的一妻多夫可以由一些极端的形式所表现。在印度的托达人(Toda)当中,几个男人,一般是几兄弟,共有一个妻子。当有孩子出生时,那个主持专门仪式的人是合法父亲,在另一个丈夫决定举行做父亲的仪式之前,他是所有孩子的父亲。尼泊尔等地的一妻多夫和在纳亚尔人当中一样,可以用社会学的原因来解释:男人以流动性的向导和挑夫为业,一妻多夫可以保证总有一个丈夫就地照管家务。
不管是一夫多妻还是一妻多夫,都不能阻止家庭保持其法律的、经济的甚至感情的地位。当两种形式共存时,情况怎么样呢?在一定程度上,图比—卡瓦希人正是如此。我们看到,首领有多妻的特权,并且向部落内外不同的人出借妻子。夫妻关系与固定情人、半固定情人、偶尔来往的情人等其他关系的区别,更多地表现在程度上,而不是性质上。但是,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还是真正的婚姻决定子女的身份,首先是他们的宗族归属。
托达人在19世纪的演变更接近人们所说的“群婚”,他们实施的一妻多夫,因杀死女婴造成的男女数量不平衡而得到发展。当英国当局制止这种做法时,托达人仍然继续一妻多夫,但不再是拥有同一个妻子,而是几兄弟可以娶几个妻子。和在纳亚尔人那里一样,不能说距夫妻家庭如此之远的制度是一种残存的遗迹。这种情况是在距现在相对较近的时间出现的,是当地习俗与殖民者意愿冲突造成的意想不到的结果。
所以,不能用教条的思想研究家庭,人们认为抓住的对象每时每刻都会溜走。对于那些在人类历史早期阶段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组织类型,我们知道得不多,甚至一两万年前的旧石器时代的遗骨和石器也难以说明当时的社会组织和习俗——这里暂且不谈那些难以解释的艺术品。因此,当我们浏览从希罗多德开始的有关人类社会的资料的浩瀚目录时,对有关我们感兴趣的问题可以说出来的一切,就是夫妻家庭频繁出现;在它不存在的地方,总是一个非常进化的社会,而不是人们想象的那样过于初级和简单。但是,一些非一夫一妻的家庭(不管是不是多配偶)依然存在。仅这一事实就足以说明,一夫一妻型家庭并非来自一种普遍的必要性,至少可以想象,一种没有它的社会可以存在并得以维系。这样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如果家庭的普遍性不是一种自然法则作用的结果,那么如何解释家庭几乎无处不在?
为了朝着解决问题的方向前进,我们尝试一下不用归纳的方法定义家庭,而是添加上从各种不同社会收集来的信息,不是局限于我们社会中的主流情况,而是建立一个模型,提出可以一目了然地抽出的不变属性。家庭的这些不变属性或鲜明特点如下:
1.家庭以婚姻为起源;
2.它的核心是丈夫、妻子和他们的婚生子女,其他亲属也可加入;
3.家庭成员由以下因素相连:
(1)法律关系;
(2)经济、宗教或其他权利与义务;
(3)一个在性方面准确定义的权利和禁忌体系,一个可变的、多样的情感集合,如爱情、亲情、尊敬、恐惧等。
下面逐一讨论这三个方面。
我们在上面曾区分两大类婚姻,即一夫一妻和多配偶。应当指出,前者是绝大多数,而且比一带而过的匆匆清点所想象的还要多得多。多配偶的社会,很多具有该词的全部意义,但也有的是把“第一”妻子和“其他”妻子加以区别,前者享有婚姻状态的全部特权,后者则只是公开的姘妇。另外,在所有的多配偶社会里,实际上只有很少的男子可以拥有多个妻子。这很容易想象,因为在任何人群中男女的数量大体都是相等的,正常的差别在10%左右。所以,多配偶的实施取决于某些条件:或者有意识地减少某一性别儿童的数量(该习俗已被某些事例证实,比如托达人杀死幼女的做法),或者男女寿命长短不一,如因纽特人或澳洲一些部落里男人因捕鲸或作战等危险死得比女人早。还应该考虑到一些社会的高度等级化,一个阶级因年龄、财产或巫术—宗教而处于优势地位,把群体中的大量妇女据为己有,占了年轻人或运气不好的人的便宜。
有一些社会,尤其是在非洲,必须有钱才能有多个妻子(因为买卖婚姻的存在)。不过在那里,有几个妻子同时也可以使男人更富,因为这样他就有了由妻子和孩子组成的多余劳动力。但是,明确的是,成为制度的多妻制,会在它强加给社会的结构变化中自动发现自己的局限。
因此,不应对一夫一妻制婚姻的主导地位感到奇怪。不是人类本性使然,许多社会里多配偶制不同形式的存在足以证明这一点。但是,如果说一夫一妻制是最常见的形式,那很简单,就是因为在正常情况下,如果没有有意无意造成的差别,所有的人群都大致可以做到一个男人有一个女人。在现代社会里,道德、宗教和经济原因使一夫一妻制拥有了法定地位(并非没有可以绕过规则的其他手段:婚前性自由、卖淫嫖娼、通奸……)。一些社会对多配偶没有任何成见,甚至加以提倡。但那里缺乏社会或经济方面的分化,同样可以导致一夫一妻的结果:不是每个男人都有条件和能力使自己得到一个以上的妻子,所以是在做不得不做的事。
不管婚姻是一夫一妻还是多配偶(后一种情况下含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或二者兼有),不管是自由选择,遵循某种规定或偏好,还是服从长辈的意愿,在各种情况下,都会有一种界限,它强制地区分社会承认的合法婚姻和因暴力或两相情愿形成的暂时的或长久的同居。群体进行公开的或暗含的干预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每个社会都有区分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的手段,这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实现。
总体上讲,人类社会对婚姻状况十分重视。在所有按年龄划分人群的地方,不管形式是模糊的还是制度化的,都把少年和成年单身者划为一类,另一类是青年和没有子女的丈夫,第三类是一般已有第一个子女的正式结婚的成年人。这种三分法不仅被许多所谓的原始人群承认,而且也被西欧农民承认,这在20世纪初的一些庆典或宴会上还可以见到。今天,在法国南部,“年轻人”和“未婚者”还经常被当作同义词(同样,在日常法语中,“男孩”和“未婚者”也是同义词)。结果是,平常说的,意思已经很清楚的“一个老男孩”变成了更加明确的“一个老青年”。
在大多数社会里,独身甚至令人反感并受到谴责,以至于有人夸张地说,在没有文字的社会里不存在独身者。原因很简单,他们无法生存下去。记得在巴西中部波罗洛的一个村子里,一天我遇到一个大约30岁的男子,衣着随便,看上去营养不良,无精打采,寂寞孤独,我以为是个病人。但别人告诉我:“他不是病人,而是独身。”确实,在一个男女劳动有分工,只有结婚才能使男人享有妇女劳动成果——除园艺和厨房工作以外(比如波罗洛妇女种田和制陶),甚至包括捉虱子,梳头发,装饰身体——的社会里,单身男人只是半个人。
没有子女的夫妇的情况和独身者相似,只是程度稍轻。当然,夫妇二人可以正常生活并且满足自己的要求。但是,不仅在群体内,而且在群体外,很多社会都不给他们一个完整的地位。因为在这样的社会里,祖先即使不比活人更重要,至少也是同等重要,而没有子女的崇拜就无法进入先人行列。最后,孤儿的地位往往与独身者相同,有的语言中把这两个词当作非常难听的诅咒。有时候,人们把孤儿和独身者与残疾人和巫师相提并论,似乎这一状况来自一种超自然的厄运。
有时候,社会通过庄严的宣布来表示对其成员婚姻的关注。比如我们这里,如果到了法定年龄,将结为夫妇的双方应该发布结婚预告,然后委托群体认可的代表处理婚礼有关事宜。我们肯定不是唯一把公共权威置于个人意愿之上的社会,但更经常的情况是,婚姻与个人及社会两方面的联系没有与某些相关群体的联系多,这涉及包含了每个个体的家庭、亲属、宗族。正是在这些群体之间,而不是在个体之间,婚姻建立了联系。这方面的原因不止一个。
即使是那些技术和经济水平很低的社会,也给婚姻以极大重视,父母很早便为子女找配偶,使他们在很小的时候就成为未婚夫妻。另外,由于下面还要谈到的某种悖论,如果说每个婚姻都生成一个家庭,那么就是家庭,更确切说是这些家庭,生成了婚姻这个被社会承认的使家庭相互联系的主要手段。在新几内亚,人们说婚姻主要不是得到一个妻子而是有了妻兄弟。一旦承认婚姻联系的主要是群体而不是个体,许多习俗便不言自明。人们懂得了,为什么在非洲一些以父系划分后代的地区,只有妻子生了儿子之后婚姻才算最后确定。因为只有这样,婚姻才实现了它的功能——为丈夫繁衍后代。续娶兄妻或妻妹的做法都出自同样的原则:如果婚姻在一些群体之间建立了联系,这些群体自然要取代死去的一方,在小叔或小姨中找人继续。哥哥死后,娶嫂是未婚小叔们的优先权(用另外的话说,抚养孤儿寡母是活着的兄弟们的一种义务)。同样,如果是多配偶制,丈夫有权先娶他的妻妹;如果是一夫一妻制,丈夫则有权在妻子不生育、死去或因行为不端而离异后优先要求娶一个妻妹为妻。但是,不管社会以什么方式参与其成员的婚事,比如通过当事人所属群体的途径或者通过公共权力直接干预,事实是婚姻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没有也不可能是个人的私事。
要想找到丈夫、妻子、子女之间没有,至少是一段时间内没有事实婚姻关系的社会,就要回到纳亚尔那样的极端情况。但是必须注意,这个核心在我们这里是合法家庭,而其他许多社会做出的是另外的决定。不管是出自本能还是继承前人的传统,母亲照顾子女并乐此不疲。用心理学来解释,与一个女人亲密生活的男人对她所生的孩子也有感情,关心他们的身心成长,哪怕正式信仰不承认他是生父。有些社会试图通过一些习俗统一这些感情,比如拟娩——丈夫象征性地弥补妻子因怀孕或正在分娩而造成的不便(自然的或被习俗强加的)——常被解释为巩固一些趋势和态度的需要,而这些趋势和态度本身可能不会有多少共性。
虽然基本小家庭对包括我们在内的某些社会来讲至关重要,但大部分社会对它没有多少兴趣。我们看到,一般情况下,重要的是群体,不是个体之间组建的小家庭。另外,很多社会力图确认子女与父系或母系的亲属关系,并且通过明显割裂这两种关系来达到目的,承认一方排斥另一方,或为双方规定明确的实施范围。有时土地所有权来自一方,宗教的特权和义务来自另一方;有时社会地位和巫术知识也这样分配。我们可以援引来自非洲、亚洲、美洲或大洋洲的无数此类事例,下面仅举一例。亚利桑那州霍皮(Hopi)部落的印第安人,在父系和母系之间仔细区分不同的法权和教权,但同时高离婚率又使家庭很不稳定,以至于很多父亲不与子女共同生活,因为房屋属于女方,而且子女在法律上也属于母系。
在人种学家们研究的社会里,夫妻家庭的脆弱似乎是共同的,但这并不妨碍人们重视夫妻之间的忠诚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但是,这些道德方面的理想属于法律规定以外的另一个范畴,而法律规定则往往只根据母系或父系一方划定亲属关系,或者区分分别属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我们也了解一些极端的个案,比如法属圭亚那的一个小部落埃姆利翁(Émerillons),30年前不足50人,婚姻曾经是一件很不确定的事,以至于每个人一生中可以先后与所有异性结婚。我们还发现,他们的语言当中还有确指至少第八次结婚后所生孩子的专用名词。这也许是近来的情况,可以用群体人数太少,一两个世纪以来生存条件严重恶化来解释。但是,这样的事例也说明,在有些情况下,夫妻家庭变得难以捉摸。
相反,另外一些社会赋予家庭组织更为广泛和坚实的基础。比如,直到19世纪,有时在一些以家庭为社会基本单位的欧洲地区,可以说家庭还属于家务型而不是夫妻型:健在的年龄最大的长辈或同一先人的几个兄弟掌管全部土地,对整个家族施以权威,领导农业耕作。俄国的兄弟会、南斯拉夫的大家族、法国的麦尼( maisnie )都是围绕一个长者建立起来的大家庭,下面是他的弟弟、儿子、侄子、孙子及其妻室,还有未婚的女儿、侄女、孙女,一直到曾孙。英文称之为“joint families”,法文叫“大家族”,其中几十个人在一个共同的权威之下生活和劳动。这种说法方便,但容易产生误解,因为它可以使人觉得这些巨大的单位开始时是由若干一夫一妻的小家庭联合而成的。不过,即使是在我们这里,夫妻家庭也是经过了复杂的历史沿革之后才得到法律承认的。只能把这一沿革部分地归于对其自然基础的逐步认识,因为它主要是分解了大家族,仅留下它的核心,逐步把过去支配广泛得多的大家族的法律地位集中于这个核心。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摒弃诸如“joint families”或“大家族”这些说法,并没有错,应该把夫妻家庭叫做“小家庭”。
我们看到,当家庭只有很弱的功能时,它甚至会降到夫妻这个层次以下。在相反的情况下,它在这个层次之上形成。因此,我们社会中的夫妻家庭,不是普遍需要的表现,也不存在于人类本性的最深处。它代表了一个中间方案,是在反对它的程式中形成的一种其他社会实际上更希望的平衡状态。
为了完善这幅图画,最后还应该考虑这样的情况:夫妻家庭存在,但它的形式却与人类组建家庭时的目的格格不入。不光是我们这样认为,如果一个二十多岁的姑娘和一个两三岁的男孩举行婚礼,东西伯利亚的楚克奇人(Chukchee)不会感到任何不适。如果以前有情人,这个姑娘往往已经做了母亲,便把她的小丈夫和孩子一起抚养。在北美,莫哈维人(Mohave)保持着相反的做法,成年男子娶一个年幼的小姑娘为妻,直到把她抚养到能尽妻子的义务。人们认为这样的婚姻十分牢固,觉得回忆丈夫对这个小媳妇的关照,可以加强夫妻间的自然感情。我们知道,在南美安第斯山脉和热带地区以及美拉尼西亚也有类似情况存在。
尽管上述这些婚姻在我们看来很奇特,它们还是顾及性别的差异,这是我们认为的建立家庭的基本条件(尽管同性恋者已经开始要在这里打开缺口)。但是在非洲,地位高的妇女有权娶别的女人,经过批准的情人可以使后者怀孕。按照现行的以父系定血统的规定,贵族妇女便成了这些孩子的法定“父亲”,把自己的姓氏、地位和财产传给他们。在另外的情况下,夫妻家庭负责生育,但不管抚养,因为各个家庭都竞相收养别人的孩子(如果可能的话,收养地位更高的孩子)。这样,一个家庭有时在出生前就已经定下了别人的孩子。在波利尼西亚和南美洲一些地方,这种习俗很常见。我们可以将这个习俗和把男孩托付给他们舅舅的做法联系起来,中世纪欧洲的贵族和不久以前北美西北沿海地区的居民就有这种做法。
在数百年当中,基督教道德认定,如果不是在婚姻范畴之内和为了组建家庭的目的,性交易就是一种罪恶。我们也知道,别的地方还有其他一些社会,为合法性关系定有同样的界限。但这样的社会不多,在大部分情况下,婚姻与肉体享乐风马牛不相及。因为它在婚姻之外,并有时与其相矛盾,这方面存在着多种多样的可能。印度中部巴斯塔尔(Bastar)的姆利亚人,把已到青春期的男女放到同一间房子里,让他们享受完全的性自由。不过一旦结婚,就不允许过去的情人之间再有这种关系,以便村子里每个男人娶一个女人为妻,但他知道妻子曾经是邻居或邻居们的情人。
因此,一般的规律是,对性的关注很少影响婚姻计划。相反,经济方面的考虑才起首要作用,因为主要是男女劳动的分工使婚姻成为必要。但是,两性在劳动中的分工和在家庭内一样,主要原因在社会方面,而不在自然方面。肯定,在所有的人群中,都是妇女生儿育女,照顾他们,男人狩猎、打仗。但是,这种貌似自然的分工并非总是很明晰。男人不生孩子,但在实行拟娩的社会里,他们应该做出生孩子的样子。另外,在南比克瓦拉的父亲和欧洲贵族之间则有着极大的区别:前者悉心看护幼儿,看见他们脏了就给擦洗;后者在不久以前还只是礼仪性地见一见从女人房间里临时出来一会儿的孩子,孩子们在达到学习骑马击剑的年龄之前一直生活在那里。不过,南比克瓦拉首领年轻的小妾却不愿意做家务,更喜欢陪丈夫去冒险出征。南美另外一些部落也有类似习俗,一种半妓女半仆人的单身妇女也随男人上战场,这可能源于希腊传说中的女战士。
如果看一看那些比照管孩子和出征打仗之间的反差小一些的工作,就更难发现主导男女劳动分工的共相了。波罗洛的妇女种地,祖尼(Zuni)的男人种地;在我们知道的部落里,盖房、制陶、织布、编筐由其中的一方负责。因此,应该区分几乎到处一样的劳动分工的事实和各地为男女分配任务的方式。这些方式也属于文化因素,它们的人为性质并不少于家庭形式本身。
因此,我们再一次遇到了同一个问题:如果不考虑生物学方面的差异这一牢固的基础,能解释男女之间劳动分工的自然原因便不起决定性作用;如果各个社会劳动分工的方式不尽相同,那为什么会有这一分工?我们曾就家庭提出过同一个问题:家庭是一个普遍的事实,而它的表现形式却一点也不确定,至少要考虑到自然的必要性。但是,在从几个方面分析了这个问题之后,我们也许可以更好地看到它们的共同点,从而为开始解决问题找到一些普遍性特征。在社会组织方面,家庭是作为一个(有人甚至说是唯一的)正面事实出现的。由此,我们就可以只从正面特点给它下定义。可是,每当我们试图说明家庭是什么时,都必须同时听到它不是什么。也许,它的反面同等重要。对劳动分工也是如此,认定某种性别事先注定要从事某些工作,就意味着另外一种性别不能从事这些工作。根据这个观点,劳动分工便在两性之间建立了一种互相依存的状态。
很明显,这种相互性特点同样属于从两性关系角度考察的家庭。我们不能把它压缩到这个方面,因为我们看到,大部分社会都没有像我们这样,在家庭和两性关系之间建立起这样一种密切的联系。但是和上面对劳动分工的分析一样,也可以从反面的功能定义家庭:家庭无时无处不在,引出了一些禁忌,使某些婚姻成为不可能或至少受到谴责。
这些对自由选择的限制,因社会的不同而大相径庭。在古俄罗斯,有一种叫做“斯诺卡切斯沃”( snokatchesvo )的习俗,父亲有权与儿媳发生性关系。而有的地方,姐姐的儿子对他的舅母也有这种权利。我们这里,不反对一个男人再娶他妻子的姐妹,而直到19世纪,英国的法律仍把这看作乱伦行为。就我们所知道的所有社会,不管是古代的还是现代的,都认为如果夫妻之间(也可以包括上面讲到的其他一些人)的关系包含了互相实施性行为的权利,那么同样作为家庭结构功能的其他的亲属关系则使两性关系成为不道德,应受到法律制裁,至少是被认为不可思议。到处都禁止乱伦,宣称有父辈与子女关系或兄弟姐妹关系的任何人,都不能有两性关系,更不能结婚。有些社会,比如古埃及,哥伦布发现新大陆之前的秘鲁,一些非洲、波利尼西亚和东南亚的王国,对乱伦的定义相对宽松一些,允许(甚至规定)在执政的家族里以一定的形式进行(古埃及可能更为流行),但也不是没有界限:与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姐妹可以,与亲姐妹不可以,或与亲姐姐可以,与亲妹妹不可以……
本文写成并发表已近30年,此后一些作者和动物生态学家试图为禁止乱伦找到自然方面的依据。事实上,不同种的群居动物也避免近亲个体之间的性关系(使之不发生,或少发生),哪怕只是因为幼者在成年后会被长者排斥出群体。
假设观察者正确地解释了四分之一个世纪以前这些不为人知或没有完全公开的事实,通过推论可以知道,人们可能不了解动物行为与人类组织的主要区别:只有人类才系统地实施否定规则,以便建立社会联系。以上谈到的关于男女劳动分工的问题,有助于对此的理解。劳动分工的原则在男女之间建立了一种互相依存的关系,迫使他们在家里也进行合作,这就如同禁止乱伦在生物学意义的家庭之间建立了互相依存的关系,强迫它们产生新家庭,社会群体只有通过后者才能永存。
如果没有使用分配和禁止此类截然不同的字眼来确指这两种做法,那就可以更好地抓住两者之间的相似性。我们可以把劳动分工叫做“禁止一些任务”,只让人看到它的反面。相反,如果我们把禁止乱伦定义为“在各个家庭之间分配婚姻权”,那就是从正面阐述禁令。因为,禁止乱伦仅仅是要求一些家庭(不管每个社会如何设计)只能与另一些家庭联姻,而不是在自己内部。
因此,如果仅仅把家庭压缩为它的自然基础,那就大错特错了。无论是生殖的本能、母性的本能、夫妻及父子之间的亲情关系,还是所有这些因素的集合,都无法加以解释。这些因素十分重要,但它们不足以使家庭诞生。道理很简单:在所有人类社会里,建立一个新家庭的绝对条件,是事先存在另外两个家庭,一个准备提供丈夫,一个提供妻子,他们的结合产生第三个家庭,如此往复,以至无穷。换句话讲,使人有别于动物的,就是在人类当中,如果首先没有一个社会,那么一个家庭就无法存在:很多家庭承认血缘以外的联系,亲子关系的自然过程只有与联姻的社会过程相结合才能得以进行。
人是如何认识到自然方面的这个社会依附性的呢?我们可能永远无法知道。没有什么根据让我们假设,人类在脱离动物状态的时候,不存在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它的主线与以后几乎没有区别。实际上,如果不把禁止乱伦作为基础,我们就无法设想一个初级社会组织是什么样子。因为只是这一原则就可以使性交和生育的生物学条件改造翻新,使家庭只是在一个人为的禁令和义务的网络中繁衍。我们只能把自然向文化的过渡,动物状态向人类状态的过渡,确定在这一点上,也只有在这一点上才能抓住二者的联系。
正如泰勒一个世纪前看到的那样,上述解释可能就存在于这样一个事实当中:人们很早就知道必须在“要么与外人婚,要么遭外人杀”二者之间做出选择。对生物学意义上的家庭来说,不至于走上相互灭绝的最好的,或者说唯一的办法,就是用血缘关系加以联系。一些家庭试图独立或并列生存,各自组成一个封闭的小圈子,自行繁衍,它们不可避免地会被愚昧、恐惧和仇恨所害。与血亲的分裂主义倾向相反,禁止乱伦可以编织亲戚网络,构成社会的骨架,哪个社会没有这些网络也无法维持。
我们还不知道家庭确切地是什么,但是通过以上分析,似乎已经模糊地看到了什么是它存在的条件,什么是指导它繁衍的法则。为了保证生物学意义上的家庭之间在社会方面的依存关系,所谓的原始民族实行了一些或简单或复杂,但都很聪明的规则,这是用我们的思维习惯有时难以理解的,因为现在这些习惯适应的是密度和流量都大得无法与前者相比的社会。
为了保证生物学意义上的家庭不会自我封闭,也不会组成同样多的封闭单位,只需禁止近亲结婚。巨大的社会为每个个体都提供了小家庭之外的更多接触机会,这足以保证组成现代社会的几十万、几百万家庭不至于僵化。自由选择配偶(除去在小家庭之内)保持了家庭之间交往的开放,一种不间断的混合发生了,而这种往来运动的结果,形成了在色彩和组成方面都足够同质的社会组织。
在那些原始社会里,起主导作用的是一些差异很大的条件。人口数量可以从几十人到几千人,尽管这与我们还是无法相比。另外,社会流动性小,妨碍了每个人在村外或狩猎区外遇到很多人。不少的社会试图通过节日和部落的活动增加接触机会,但这些接触一般仅限于部落的范围之内,大部分没有文字的人群把这看成放大了的家族,他们的社会联系也仅限于此,有时候他们甚至不承认相邻部落也是人。当然,在南美洲和美拉尼西亚,有一些社会允许与陌生的,甚至敌对的部落结亲。新几内亚的土著人说,“只从交战的敌人一方找妻子”。但即使这种交际网络由一个部落扩大到几个部落,它还是被局限在一个传统的模式当中,很少跨过严格规定的界限。
在这样的制度下,人们还可以看到生物学意义上的家庭按类似于我们的程序,即只是禁止近亲结婚,而不是从正面制定规则,组成了一个同质的社会。但是,在一些过小的社会里,只有在通过放宽对婚姻的限制来弥补群体过小和流动性差的情况下,这种方法才可能有效。对一个男人来说,这个限制是他的母亲、姐妹、女儿以及不管多远的所有女亲属。一些文化水平低,社会和政治组织不发达的小群体(如南北美洲半沙漠地区的某些居民),提供了此种解决方法的范例。
大部分所谓原始人群采取的是另一种方法。他们不是投身于概率游戏——通过限制婚姻次数过多来自动实现生物学意义上的家庭之间的交往,而是为个人和家庭制定一些有制约作用的正面规则,以便在他们之间建立起给定类型的婚姻。
在这种情况下,整个亲属关系就变成了一种复杂游戏的棋盘。一种相关的术语把群体成员分成多种属类,根据父母的属类直接或间接地决定他们子女的属类,根据群体成员各自的属类决定他们是否可以结婚。一些表面看似愚昧和野蛮的民族这样发明了自己的密码,没有最好的逻辑学家和数学家的帮助,我们很难加以解读。我们不想去具体计算,这有时需要长时间地求助于计算机。这里只是介绍几个简单情况,首先是交叉性表亲之间的婚姻。
这个体系把旁系亲属分为两类,亲缘关系来自同一性别嫡亲——两兄弟或两姊妹——的“平行”性嫡表亲和来自不同性别嫡亲的“交叉”性表亲。我称叔父和姨母为平行性亲属,舅父和姑母为交叉性亲属。分别来自两兄弟或两姊妹的嫡表亲是平行关系,分别来自兄妹或姐弟的是交叉关系。到了下一代,对男方来说姐妹的孩子,对女方来说兄弟的孩子,为交叉性侄甥;对男方来说兄弟的孩子,对女方来说姐妹的孩子,为平行性侄甥。
几乎所有实施这种区分的社会,都把同辈的平行性亲属视为最近:父亲的兄弟是“父”,母亲的姐妹是“母”,把平行性嫡表亲叫做“兄弟”或“姐妹”,和自己的孩子一样称呼平行性侄甥。平行性嫡表亲之间通婚是乱伦,所以被禁止。但交叉性亲属之间的称呼不同,人们必须在他们当中,或首先在非亲属当中,选择配偶。另外,作为交叉性表姐妹的妻子和作为交叉性表兄弟的丈夫只有一个共同的称呼。
有些社会把区分推得更远。有的禁止交叉性表亲通婚,只要求或允许他们的子女结婚——后者虽然还属交叉性表亲,但已经是第二代。有的进一步细化交叉性表亲的概念,把他们再分成两类,一类允许或要求结成合法夫妻,一类禁止通婚。尽管舅父的女儿和姑母的女儿都被称作交叉性表姐妹,我们还是可以发现有时在一些相邻的部落,禁止或要求和以上的某一种人通婚。印度的一些部落认为,按相邻部落的规定结婚是一种犯罪,应该处死。
这些区分很难用生物学或心理学的原因加以解释,它们和另外一些还可以再添加上去的区分一样,似乎没有意义。但是,通过以上分析,如果能够想到对婚姻的限制主要是为了在生物学意义上的家庭之间建立互相依存的关系,这些区分就清楚了。如果使用更强烈的说法,那就是这些规则表明,社会拒绝承认家庭是一种排他的存在。因为,所有这些术语加以区分、禁止、规定或优先的复杂系统不是别的什么,只是一些方法,用以把家庭分成敌对营垒或结盟营垒,在它们之间可以也应该进行婚姻这一大型游戏。
下面来简单看一下这个游戏的规则。每一个社会首先都向往着繁衍下去,因此必须有一种根据父母地位确定子女在社会结构中地位的规则。在这方面,单系血统的规则最简单,它使儿童成为与他们的父亲及男性先辈(父系血统),或与它们的母亲及女性先辈(母系血统)相同的一个社会单位(家庭、家族或氏族)的成员。还可以同时考虑两种领属关系,或者把二者结合,定义出第三种关系,把孩子置于其中。比如,父亲属A单位,母亲属B单位,孩子将属于C单位;在相反的情况下,孩子将属于D单位。CD两个单位的人可以通婚,根据他们各自的领属关系,他们的子女或者属于A,或者属于B。如果有兴趣的话,可以想象一下此类规则,而且不可能找不到至少一个实施它们的社会。
在确定了血统规则之后,又出现了另一个问题:我们研究的社会包含多少异族通婚的家庭构成?从定义上讲,异族通婚的群体禁止内部结婚,至少还必须有另外一个群体存在,前者通过与后者接触找到配偶。我们社会中的每个小家庭都是一个异族通婚的群体,它们数量如此之多,以至于人们可以听凭运气,使其中每个成员都能找到自己结婚的地方。在所谓的原始社会中,异族通婚的群体很少,一是由于社会本身的规模很小,二是因为被承认的亲属关系比我们今天的要宽得多。
先来看一看单系血统的只有A和B两个异族通婚群体的社会,它只有一种可能的选择:A中的男人娶B中的女人,或A中的妇女嫁给B中的男人。于是,就可以想象有这样两个男人,一个是A,一个是B,他们互娶对方的姐妹为妻。如果读者愿意用纸笔画出这种安排形成的理论家谱,就可以发现,不管是父系血统还是母系血统,都会在这两个异族通婚的群体中的一个里面集中平行性表亲,在另一个里面集中交叉性表亲。因此,只有交叉性表亲(如果是两个或四个群体通婚)或他们的子女(对八个群体通婚而言,如果是六个群体,那将是中间状态),能够满足夫妻必须属于不同群体这一初步条件。
到此为止,我们只限于二、四、六、八这些偶数的异族通婚群体,而且是两两相对。如果社会中的群体是奇数,情况会怎么样呢?可以这样说,根据上述规则,就将有一个群体被搁置在“局外”,没有可以进行交换的伙伴。因此,必须引进另外的,可以在不管是奇数还是偶数群体联姻的情况下都能运行的规则。
这些规则可以有两种形式:或者交换同时进行,变成间接的;或者还是直接的,但在时间中延长。在第一种情况下,群体A把姐妹或女儿嫁给群体B,B给C,C给D,直到n,最后由n回到A。当循环完成时,每个群体都嫁出去一个妇女,得到一个妇女,尽管去向和来源是两个不同的群体。一个很容易画出的图可以表明,根据这一公式,平行性表亲和前面一样,出现在兄弟和姐妹的群体中,根据异族通婚的规则他们不能结婚。但基本的事实是,交叉性表亲因来自父亲一方或母亲一方而分成两类。这样,母亲一方的表姐妹,即舅父的女儿,总是在嫁出女儿的那个群体中:如果我是B,她就是A;如果我是C,她就是B……与此相反,父亲一方的表姐妹,即姑母的女儿,总是在从我这方面接受媳妇的另一个群体中,但我不能从那个群体中得到媳妇:如果我是A,她就是B;如果我是B,她就是C……总之,在这样一个系统中,与娶第二类的一个交叉性表姐妹的规则相反,娶第一类的一个交叉性表亲实属正常。
另一个公式使交换保持直接的特点。但在前后两代人之间进行。群体A从B中娶一个媳妇,到了下一代,把一个上一代婚姻产生的女儿还给B。如果把这些群体按通常的“ABCD……n”来排列,系统就这样运行:在某一代,群体C(比如)把一个女儿嫁给D,从B中得到一个媳妇;到了下一代,C还一个给B,又从D的偿还中得到一个。这里还是如此,如果读者有一点耐心就可以发现,交叉性表亲分为两类,但与前述情况相反,姑母的女儿是允许或规定的配偶,而舅父的女儿则属禁止之列。
除以上这些比较明显的情况以外,世界上还有一些亲属关系和婚姻制度,继续引起人们的兴趣,比如新赫布里底群岛的安布里姆(Ambrym),澳洲西北部的默金人(Murngin)或米维特人(Miwuyt),以及以美洲和非洲为主的体系组成的广泛集合,后者因首先在克劳和奥马哈人当中发现而被称为克劳—奥马哈(Crow-Omaha)体系。但是,为了破译这些密码以及其他密码,必须像我们上面做的那样,认识到对亲属关系术语以及对允许、规定或禁止程度的分析,揭示了一种非常特殊的游戏的奥秘。对一个具有生物学意义的或被视为如此的家庭的成员来说,它就在于与其他家庭交换妇女,分解已经建立的家庭以组成另外的家庭,后者在时机到来时也会因同样的原因而分解。
为了便于论述,我们在开始时已经谈到,这种无休止的破坏和重建工作,并不要求后代必须是单侧亲,只需要认为有权出让妇女的群体,根据某种原则,可以是单系继嗣系统,或者更广泛地说有血缘关系,也可以是其他关系,自认为有权得到一个替代前者的妇女,而不管这个妇女是来自他曾经出让女儿或姐妹的群体还是第三个群体。或者从更普遍的意义上讲,使每个人在规定的限制之外原则上都可以得到一个配偶成为社会准则,在所有生物学意义上的家庭之间建立交换关系并使之永存,从而从整个社会来讲,使这些交换关系大体趋于平衡。
请女读者在看到自己成为男性伙伴之间的交换对象之后不必担心,如果把常规颠倒过来,把男人作为女性伙伴之间的交换对象,规则也是如此。少数非常发达的母系社会,在某种程度上就是用这种方式办事。而两性可以互相将就于对一种复杂一点的游戏的描述,即各自都由一些男人和女人组成的群体相互交换亲属关系。
但是,不管人们用什么方法表达,结论都是一样的:小家庭不是社会的基础成分,也不是社会的产品。可能这样说更准确:只有在与家庭对立同时又尊重家庭约束的情况下社会才能存在。如果妇女不为社会生儿育女,如果她们在怀孕和哺育后代时没有男人保护,如果没有一代一代地再生社会结构模式的具体规则,任何社会也不能在时间中维持下去。
不过,对于家庭来说,社会首要关注的并不是提高它的地位并使它得以永续。恰恰相反,一切都表明,社会并不信任家庭,而且反对它有权作为一个孤立的实体存在。社会只允许小家庭在一段时间内延续,其长短视情况而定,必须的条件是它的成分,即组成家庭的个人不停地移动、借出、借入、让与、归还,使别的家庭能够用已经解体的家庭的成分得以组建,然后自己再解体。小家庭与整个社会的关系不像每家建房用的砖那样静止不动,它是动态的,把一些暂时互相平衡的压力和矛盾集中在自己身上。形成上述平衡的位置和平衡是否延长的可能性,随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不停地变化。但是,在任何情况下,还是圣经里“你将离开你的父亲和母亲”的说法为社会状况提供了金科玉律(如果愿意,也可以说是铁律)。
如果社会属于文化范畴,那么在社会生活中,家庭则是应该与之妥协的那些自然要求的流溢。否则,任何社会,包括人类自身,都将无法存在。巴孔(Bacon)说,只有在顺从自然规则的时候,人才能战胜自然。因此,社会应该承认家庭,而且就像地理学家为利用自然资源而说明的那样,如果对自然的最大尊重表现在一个根据技术和经济发展排列的文化等级的两头,那不足为奇。最低级的文化没有条件付出超越自然范畴所必需的代价,其他文化从过去的失误中受到教益(至少人们希望这样),知道最好的政策仍然是重视自然及其法则的政策。于是,就可以解释,相对稳定的一夫一妻的小家庭,与那些为了方便起见可以称为中间层次的社会相比,在被视为原始的和现代的社会里占据着更为重要的位置。
但是,平衡点的移动并不影响整个画面。当人缓慢并艰难地旅行的时候,应该经常地长时间歇息。如果能走得更多更快,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也应该停下来喘口气。同样可以确定的是,道路越多,相互交叉的机会就越多。社会强迫它的个体成员及其出生的群体不停地相互补空。从这个角度考虑,家庭生活仅仅是满足了减缓走向交叉路口的速度并在那里稍事休息的需要。但命令是继续前进,这和造成暂时中断的一个个休息点组成了整个旅途一样,家庭组成了社会。我们可以说,社会中的家庭就和旅途中的休息一样,既是前者的条件,也是对前者的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