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即“物权编”,共辖“第一分编 通则”、“第二分编 所有权”、“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和“第五分编占有”。其中,“第一分编 通则”下设“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和“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共三章。
“第一分编 通则”系关于物权编总则的规范总汇,界定物权编的调整对象,重申《宪法》固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确立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市场主体的发展权,确立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的原则,宣示物权变动应予公示,概要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为登记、登记机构及其职责,以及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为交付(占有),奉行物权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及其适用领域,区分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明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不动产权属证书之间的关系,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主体及其权利与义务,设置若干重要的登记类型及其法律效果,规范登记错误及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明确动产交付的类型和法律效能,创设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规则,依次规定物权确认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以及物权的债法保护方式。
在《民法典》的框架内,对应总则编、合同编、人格权编等名称时,物权编的称谓十分确切。但这不妨碍把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依然叫作物权法,或曰物权制度。《物权法》单独立法时这顺理成章,变《物权法》为物权编后这也毫无问题。这确有其例,《德国民法典》下辖不当得利制度,可不少学者经常称呼其为不当得利法。
本分编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明确物权编/物权法/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如社会政治原则(第206条)、平等保护原则(第207条)、公示原则(第208、209条等)、公信原则(第216条第1款)等。同时应当注意,服从潘德克顿模式的要求,位于《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中的物权法定原则/主义(第116条)也是并且当仁不让地是物权编/物权法/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还特别重要。虽然《民法典》未设具体条文来表达物权优先于债权、一物一权主义,但统观整部《民法典》,应当说它们确是物权编/物权法/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当然,均有例外,且须依发展的眼光来认识之。
本分编第205条关于物权编/物权法/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调整范围的规定,逻辑的结论是,《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中的条文基本上为物权规范,其他编中关于物的归属或利用的规范也是物权规范,《民法典》之外的单行法有关物的归属或利用的规范同样属于物权规范。例如,《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的“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63条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第1款);“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第4款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