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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指导的几个问题

龚稼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下简称《公报》)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的公报之处,是除公布各类规范性文件 和信息资料外,还公布大量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件实例。以《公报》为载体公布各类典型案例,主要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对外介绍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具体案件的情况,二是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以案例的形式指导审判工作的做法,在审判实践中统称为案例指导。与最高人民法院其他的案例指导形式相比,《公报》的案例指导不仅有鲜明的特点,而且其影响和作用也越来越引起各方面的广泛关注。本文拟从审判实践的角度,对《公报》的案例指导情况予以简述,并对进一步完善《公报》的案例指导工作,谈些个人的意见。

一、关于《公报》案例指导的背景

《公报》创刊于1985年5月。《公报》创刊时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总结的各类典型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借鉴。以《公报》的形式公布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在改革开放后新的历史时期的创新和发展。

首先,案例指导在新中国的审判实践中具有相当长的历史和影响。建国以来,为了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多次通过不同的方式,对审判实践中的各类典型案例进行研究和总结,并以此有针对性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早在20世纪50年代的初期,为了更好地惩处当时比较突出的奸淫幼女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曾通过总结各地审判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分别作出了《关于严惩强奸幼女罪犯的指示》和《关于处理奸淫幼女案件的经验总结和对奸淫幼女罪犯的处理意见》。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同一类型的案件进行总结的先例,目的是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统一定罪量刑的标准,纠正审判实践中某些重罪轻判和罪与非罪的错误认识。虽然这项工作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案例指导,但对后来最高人民法院逐步认识到典型案例在审判实践中的作用,总结和开展案例指导工作,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大规模地开展案例指导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文化大革命”结束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曾选编了“刘殿清案”等9个已经得到纠正的“反革命”案件,作为具体说明区别“文化大革命”期间所谓“反革命”案件中罪与非罪界限的范例,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着手纠正“文化大革命”时期形成的各类“冤、假、错案”。 由于这项工作是在当时法制非常不健全的特定历史时期开展的,最高人民法院总结的这批案例,对于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在平反和纠正“冤、假、错案”中统一认识、统一标准,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进一步奠定了案例指导在审判实践中的重要作用。1983年,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指导各地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先后分三批选编了75个刑事案例下发各级人民法院,配合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具体指导审判实践中特别需要注意的一些法律适用问题。 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选编了徐旭清破坏军人婚姻案等4个案例,对各地人民法院适用刑法第181条的规定审理破坏军人婚姻犯罪案件进行具体的指导。 20世纪80年代这两次案例指导的司法实践表明,案例指导具有比司法解释更为灵活、更容易被审判人员理解的效果,对于保证国家有关法律的正确实施,可以发挥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

其次,案例指导在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时期,需要进一步发展,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1.改革开放后,经济建设成为全国各项工作的中心,人民法院利用法律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范围急剧扩大,而有关立法工作又无法及时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不仅表现在缺乏大型的基本法典,而且还表现在现有的法律条文大多比较简练,原则性的规定较多,导致审判实践中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容易出现理解上的偏差,影响法律的实施。

2.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绝大多数案件经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案件非常有限,不可能经常通过诉讼程序直接监督下级法院审判工作,更多地是采取其他方式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法律指导。在新的形势下,迫切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采取其他的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各地法院审判工作的具体指导。

3.我国一直十分缺乏专门的法律人才,法官的职业化程度不高,在很多地方,相当一部分中、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律职业教育和培训,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与执法要求之间有相当大的差距,审判实践中办案人员偏离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裁判案件的情况比较突出,而案例指导由于有较强的直观性和比照性,容易被不同教育背景和经历的审判人员接受,在审判实践中有较好的实际效果。

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发展,进一步完善民主与法制建设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重视,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必须全面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已经成为新的历史时期司法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改革开放和民主与法制建设大局的基本要求。根据审判公开的要求,不仅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必须对外公开,司法解释和司法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应该对外公开,以案例的形式指导审判实践的工作也应该对外公开。

以上各方面的因素,促进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工作在新的历史时期的进一步发展,使《公报》案例这种新的案例指导方式得以问世。所以说,《公报》案例的出现,既反映出我国审判实践的需求,又体现了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工作适应时代的发展不断创新的结果。

二、关于《公报》案例的概况

《公报》自1985年5月问世至2003年底,已经有18年多的历史,总计公布了433个典型案例(含裁判文书)。这期间,《公报》从不定期到定期,从季刊、双月刊到现在的月刊,逐渐发展和完善,《公报》典型案例的选编工作,从形式到内容也在逐步地完善和发展。具体表现为:每年公布的案例数量越来越多,案例所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案例中有关裁判过程的记载越来越详细,案例的自身特点越来越突出。

《公报》案例的最大的特点就是以《公报》为载体,公开、客观地记录和反映具体案件正确适用具体法律的裁判过程,是其基本特征。主要表现为:

1.公开性。《公报》的属性就是面向社会公开发行,任何人都可以不受限制地查阅。所以,《公报》公布的案例不仅是供各级法院的审判人员学习、研究和借鉴,而且同时供包括其他法律工作者在内的社会公众阅读、研究和评判。《公报》案例的公开性还表现在:审理案件的法院是公开的,有关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是公开的,人民法院对案件适用有关法律说明是公开的,案例基本上反映了司法裁判的原始情况,具有很大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2.客观性。《公报》公布的案例,比较注意保留裁判文书中案件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要求、理由和举证情况,法院的质证和认证情况,以及法院适用具体法律对案件进行裁判的情况等内容,并通过比较详细、完整地反映案例的裁判过程,使读者能够更加客观地阅读、研究和借鉴案例。

3.正确性。司法裁判的正确性永远是相对的,《公报》案例也不例外。《公报》案例的正确性表现在这些案例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选编并作为典型案例对外公布的,虽然其中的大部分案例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但这些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都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直接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对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正因为如此,这些案例可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同类型案件时参考和借鉴。

《公报》案例的选编虽然没有正式的规范,但一直有具体的要求和程序,主要体现以下方面:

《公报》案例的选用范围:(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2)各地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其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约占全部案例总数的16%;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法院审理的案件,约占全部案例总数的84%。

《公报》案例的来源:(1)各地法院推荐。其中主要是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推荐的。(2)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庭推荐。其中有些是这些审判庭直接审理的,有些是下级法院审理的。(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指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讨论决定具体案件时,认为该案件具有典型意义,要求《公报》选编的。(4)编辑部自选。主要指《公报》编辑部根据其他渠道得知有关典型案例的信息,要求审理案件的法院直接报送的。

《公报》案例的选用标准:(1)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2)能够正确适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案件;(3)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或者指导性的案件。《公报》的案例原则上应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

《公报》案例的类型:(1)裁判文书文本形式的案例。这种形式的案例相对较少, 而且基本上是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案件。(2)根据裁判文书编辑整理的案例。这类案例相对较多,各审级法院审理的都有,是目前《公报》案例的主要表现形式。这类案例在选用时都进行了适当的技术性编辑,如事实部分的表述上一般都进行了压缩,裁判理由的表述上有不同程度补充或者修正。

《公报》案例的审核程序:现在的做法与过去有很大的变化。1998年以前,《公报》案例由编辑部选编后一律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这在过去《公报》的内容中都有文字的说明; 1998年以后,《公报》案例由编辑部选编后,改由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判庭先进行书面审核,再报请有关副院长复核后,最后由兼任《公报》总编辑的副院长予以审定。从实际效果看,这两种审核案例的方式各有利弊:前者在审核方式上无疑更具有权威性的,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本院直接审理、复核的案件,以及本院制定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很难有充分的时间详细讨论各级地方法院直接审理的案例,所以,讨论《公报》案例的实际效果有时并不理想;后者扩大了专业审核的范围,特别是可以充分保证案例的审核时间,审核的实际效果要更为严紧,但不足之处是案例审核的权威性显然不如前一种方式。

案例的选编是案例指导制度化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前提条件,而且与案例的性质、效力和作用有着密切的关系。在这里详细地介绍《公报》案例的编选要求和程序,其主要目的为了更好地分析《公报》案例的性质和作用,以有助于进一步总结和完善目前《公报》的案例选编工作,达到使之科学化、制度化和系统化的目的。

三、关于《公报》案例的性质

与最高人民法院以其他形式总结和发布的案例一样,《公报》案例的主要作用是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国家的各项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而不是创设法律规范。

《公报》案例的指导性主要体现在: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可以根据自己对有关法律规定的理解,自行决定是否参考和借鉴《公报》的案例,即使不予参考和借鉴也是可以的。但尽管如此,《公报》案例在审判实践中的影响还是显而易见的。主要是因为《公报》案例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正式对外公布的典型案例,无论案例是哪一级法院审结的案件,由于已经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正式确认。所以,这些案例对其他法院审理的同类型案件都具有示范的作用,这种示范作用在审判实践中也可以产生实际的影响,即一旦某一个法院在同类型案件的裁判中借鉴或参考了《公报》案例,任何一级法院(尤其是地方各级法院)没有特别充分的理由,是很难将其作为错案予以改判或撤销的。正因为如此,在审判实践中,很多审判人员都比较注意阅读和研究《公报》的案例,并将其作为审理同类型案件的重要参考或借鉴的依据。由于《公报》案例在审判实践中的实际作用和效果,在《公报》的影响逐渐得到各方面的认可后,最高人民法院已基本上不再采取其他方式向下级法院公布指导性的典型案例,而主要以《公报》的形式公布各类典型案例。

《公报》案例的性质和作用,决定了《公报》案例的效力,即《公报》案例对各级法院审理的同类型案件只具有指导性,或者说只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而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公报》案例只具有指导性而没有约束力,这是由我国法律制度所决定的。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和审判权分别由立法机关和审判机关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的立法机关,统一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各级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的裁判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而不能违背法律,更不能以任何方式超越自身权限另行创设法律规范。我国不存在判例法,也不存在判例制度,甚至一直没有判例的称谓。即使是经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并正式公布的典型案例,也不称之为判例。各级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工作的性质,只能是适用法律上的指导,而不是法官造法,最高人民法院也不例外。尽管《公报》刊载的案例中出现过一些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对过于原则的规定作了进一步解释,但是这些解释在性质上仍然属于适用法律的解释,或者称其为裁判解释,这类解释体现了法官在裁判案件中对有关法律的具体理解,并没有背离法律或者是创设法律。

《公报》案例与司法解释在性质、形式和作用上有很大的差别。主要表现为:

1.《公报》案例虽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可的典型案例,但只具有参考、借鉴的作用,不属于法律渊源的范畴,也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能作为审理同类型其他案件的法律依据;而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授权对审判活动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说明和解释,是我国法律的重要补充形式,具有法律的效力,可以在裁判文书中直接援引,作为人民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2.《公报》案例是以案件实例的形式存在的,反映的是人民法院在具体个案的司法裁判过程中,对有关法律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是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存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工作的过程中,对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抽象阐述和说明。

3.《公报》案例虽然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审判工作的方式之一,但并不是指导审判工作主要的方式,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可比照性,法律对人民法院如何实行案例指导没有具体的规定。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正式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和规范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主要形式。这种解释不仅更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且解释的制定和废止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严格的程序要求。

《公报》与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形式的案例在实际作用和表现形式上也有很大的不同。

《公报》案例与最高人民法院以规范性文件发布的案例相比,主要不同点为:

1.选编的要求不同。以规范性文件发布的案例一般都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公报》案例过去虽然也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但前者一般都是由有关审判业务部门通过比较深入的调查研究或总结选编的,选编的要求更为严格。

2.作用不同。以规范性文件发布的案例,主要是为了解决审判工作中的特定问题,一般附带比较具体的指导性意见。《公报》的案例虽然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但并不是专门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特定问题,一般也不附带具体的指导性意见。

3.效力不同。以规范性文件发布的案例都是通过法院系统内部的发文程序直接向各级法院发布的,这种规范性文件虽然不属于司法解释,但对下级法院却有较大的实际约束力;《公报》案例是向全社会公开的,虽然对各级法院审理同类型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其影响力却与规范性文件相比还是有明显差别的。

《公报》案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其他调研性案例 相比较,主要区别为:《公报》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公布的典型案例,《公报》案例中的裁判意见及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都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正式认可的,案例的选编要求更为严格,其表现形式基本是裁判文书原来的格式或者直接采用裁判文书文本。最高人民法院的其他调研性案例,更加侧重案例的法律问题研究,每个案例一般都附有相关的分析意见及评注,分析意见反映了审判人员或研究人员对审判实践中个案的研究心得和体会,评析则往往也反映了具体部门对案件中法律问题的意见。研究性案例的显著特点,就是将有关审判工作的调研和指导有机地结合起来,尽管这些案例实际上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庭的审判人员对案件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研究、探讨的情况和倾向性意见,但由于案例中的有关分析意见及评述是以个人的名义发表的,故不能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及其有关审判庭的正式意见,所以,这类案例的选编范围也比较宽泛。

四、关于完善《公报》案例的思考

尽管《公报》案例对于指导审判实践具有独特的作用,但目前《公报》案例的指导还有很大的局限性,《公报》案例在选编及表现形式上,还存在很大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案例的权威性不够。《公报》刊登的典型案例,虽然都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予以认可的案例,但由于部分案件并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而是其他不同审级的法院分别审理的,甚至相当一部分案件是由基层法院直接审理的。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例的认可,只能是对案件所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和结论的认可,而不可能是审判监督意义上的认可。这种非经过法律程序审查所产生的认可,必须导致其与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案例的实际影响力有很大的不同,故这类型案例在一定的程度上还缺乏司法的权威性,能够在审判活动中得到各级法院参考、借鉴,主要还在于其说服力。这样的案例即使具有指导性,也不可能达到要求全国各级法院“同案同判”的目的。

2.案例的说理性不强。我国各级法院的司法裁判,普遍存在不重视阐述裁判理由的问题。尤其是裁判文书的表述,不论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还是对适用法律的说明,都过于简单,刑事案件更为突出。这种“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状况,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是普遍存在着的,即使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也不同程度地有所反映。由于案件的裁判过程中不太注意具体阐述裁判的理由,更不注意总结和归纳适用法律的规律,这在一定程度上必然影响其作为判例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3.案例的选编不规范。系统地选编各类典型案例,是充分发挥案例指导作用的重要前提条件。我国目前各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虽然都在程度不同地开展案例指导工作,但这项工作还没有建立起系统、科学的机制,不够作为一个完整的制度发挥其作用。以《公报》案例指导为例,还明显地存在着数量不多、典型性不强、权威性不够的问题,尚不够全面反映最高人民法院所有重大或疑难案件的主要审理情况,这无疑会直接影响到案例指导的实际效果。

适应21世纪我国法制建设和审判工作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公报》案例指导工作,重点在于突出《公报》案例的指导效果。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今年《公报》在改为月刊,加大审判信息的时效性和典型案例的容量同时,在突出案例的指导性方面也作了一些改进。主要有:

1.加大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的比重。今年《公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的比例,从过去的16%左右增加到40%以上,在这些典型案例中,凡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一律都公开予以注明,供读者在研究和借鉴案例时一并参考。

2.加大裁判文书文本的比例。今年《公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全部都是以裁判文书的形式公布,《公报》在公布这些典型案例的裁判文书文本时,一般不再进行编辑即直接刊载,通过刊载裁判文书的原貌真实、完整地反映该案例的裁判过程,使有关案例的研究和借鉴完全建筑在客观和真实的基础上。

3.增加“裁判摘要”对选编案例的典型性予以提示。“裁判摘要”是对案例裁判依据中有关适用法律上具有指导性意义的部分,进行简要的技术性摘编后,作为阅读提示与案例同时公布的,供读者在阅读、研究和借鉴该案例时予以参考。

以上这些变化,体现了《公报》在案例指导工作上的新探索。尤其是对典型案例加注“裁判摘要”,是《公报》案例的一个有益的尝试。需要强调的是:《公报》的“裁判摘要”,不同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判例摘要”或者“判例要旨”。主要区别在于:

1.“裁判摘要”是对案件主要裁判理由的客观摘编,而不是将裁判理由予以抽象性地总结和概括,更不是就具体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2.“裁判摘要”是对案件裁判理由中具有指导性意义部分的简要摘编,而不是对案件全部裁判理由的摘编。

3.“裁判摘要”的目的是对《公报》案例适用法律的指导意义予以专门提示,对阅读、研究或者借鉴案例只起到一种导读的作用,并没有其他的特别含义,而《公报》案例的全部指导意义和借鉴价值是由案例本身的内容所体现出来的,只有完整地阅读和研究案例的诉讼裁判过程,特别是完整地阅读和研究案例中全部有关适用法律的具体说明,才能客观、全面、准确地了解《公报》案例的全部指导意义和借鉴价值。

以上《公报》案例的这些变化,都是表现形式上的变化,而没有改变《公报》案例原来的基本性质,目的主要是力求进一步突出和强化案例的指导作用,实际效果如何,还有待于审判实践的检验,这里不作赘述。

关于《公报》案例今后的发展趋势,越来越多的学者积极建议,应该借鉴国外判例制度的有益经验,逐步向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的方向发展。 从国外法律制度发展的情况看,随着各国政治、经济的发展和变化,世界两大主要法系之间互相借鉴的趋势日益明显。其表现为:在传统的普通法系国家,成文法的制定越来越受到重视,立法机关常常通过颁布大量的成文法调整各种法律关系。申请法院裁判的案件,一般都是以成文法作为诉讼的依据。而在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判例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各国的最高法院都比较注意出版权威性的案例选编,对司法活动中具体案件所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的裁判情况予以公开,法官在裁决案件时虽然仍然强调依照成文法的有关规定,同时也十分注意与上级法院公布的先例保持一致,甚至直接在案件的裁判中作为适用法律的判例予以援引。这至少说明,在成文法国家建立判例制度不仅是可行的,而且对于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也可以产生重要的、积极的作用。

借鉴国外判例制度的有益经验,完善和发展我国的案例指导,对于更好地保证各项法律的有效实施,确实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国外的判例制度是审判活动法定化、程序化、规范化的产物,判例制度作为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必须完整地具备各方面的法律要素。我国目前阶段的案例指导向判例制度过渡,首先取决于国家的法治进程和司法改革的进程,这需要有一个渐变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目前我国案例指导的局限性,主要是由于现阶段我国的司法制度上的缺欠和不完善造成的,有其历史的必然性,而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就是我国的法治化逐渐走向成熟、走向完善的过程。随着各方面条件的具备,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完全可以考虑在逐步改进和完善《公报》案例指导的基础上,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判例制度。 iFSNe3hSqiHntU7dbyeh3CxO4tckhxeTXJCsxahBCrmNC2wn0QdJla1HBgkvfGX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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