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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据以研究的审判案例

【案情】

原告:敖明水泥厂(以下简称水泥厂)。

被告:建新机电公司(以下简称建新公司)。

案由:购销合同纠纷。

李志新是伟明建材商行的经理(个体经营)。2000年4月15日,因生产、经营需要,建新公司委托李志新到水泥厂联系购买水泥事宜,建新公司总经理王志亲自填写了授权委托书2张,授权范围是“以建新公司的名义为建新公司购买水泥200吨”。同时,王志交给李志新盖有建新公司公章和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2份,要李志新“见机行事”。李志新到水泥厂购买了水泥200吨,以铁路货运的方式运抵建新公司,建新公司验货后,于2000年4月26日向水泥厂支付了全部货款,2000年6月1日,水泥厂派人到建新公司索要水泥款,建新公司称其已于2000年4月26日向水泥厂支付了全部货款,水泥厂来人则称建新公司只支付了第一次所购水泥的水泥款,第二次货款尚未支付,建新公司则称自己只从水泥厂购买了一次水泥,从未买过第二次,水泥厂催款人员拿出李志新与水泥厂签订的购销水泥合同让建新公司过目,建新公司方知是李志新利用建新公司未及时收回的授权委托书和盖有建新公司合同专用章及公章的空白合同又从水泥厂购买了200吨水泥,但李志新第二次购买的水泥,根本未发运到建新公司。建新公司以李志新私自购买水泥,自己未收到货为由,拒付水泥款。水泥厂在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建新公司支付水泥款及其利息。

建新公司答辩称,我公司只委托李志新从水泥厂购买了一次水泥,且我公司已支付了货款,第二次购买水泥乃是李志新个人所为,水泥又未运到我公司,我公司当然不负付款之责。现李志新下落不明,水泥厂索要水泥款不成,便向我公司索要,毫无法律根据,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水泥厂的诉讼请求。

【审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志新并非通过盗窃等非法手段获得建新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和空白合同书,是建新公司通过正常手续委托授权,因此,李志新与建新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合法有效,李志新以建新公司的名义同水泥厂签订的第二次购销合同并未超出委托授权范围,建新公司作为被代理人自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向水泥厂支付贷款,据此,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建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水泥厂支付欠款100000元及银行利息5600元。 NsIJTnQk7BlOUjrCZEb1ohHUnJU44tQweTYWFH0T85CjOL1yoRuXsaFqR96cOJ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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