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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两年的不懈努力,马强法官的民商法判解研究系列之一《合同法新问题判解研究》与读者见面了,作为导师,看到学生又有新作出版,感到十分高兴。

我国自清末变法以来纳入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所以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重要标志。但在我国,由于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典,以往的民商事立法又因循“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导致我国的民商法体系并不十分缜密,法律规定的漏洞和盲区还多有存在。与此同时,正处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变动不居的社会关系制造了一个又一个法律的新问题,迫使我们去思考、去解答。所有这一切表明,民商法是一个开放的体系,是一个与时俱进的体系,无论是从事民商法研究的学者,还是以定纷止争为己任的民事审判法官,都必须正视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关系此消彼涨、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的现实;无论是从事研究,还是从事审判,既要以客观的态度对待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现实,又要以超前的视野倡导和维护市场经济体制所应有的规则,要在实践中丰富、发展民商法理论,而不是仅仅固守已有的法律。作为一名工作在审判前沿的法官,马强同志在实践中不断学习新理论、研究新问题、探索新领域,在已完成的合同法判解研究成果中,诸如不真正连带债务、侵害债权、不作为方式的欺诈、消费赠与等许多问题都是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但审判实践中颇有争议的问题,马强同志对这些问题作了有益的探讨,显示了其不惟书本、只惟审判实践的务实作风,同时也反映了马强同志从事判解研究时注意采撷典型、疑难案件的独具匠心。

从审判实践中发现问题,通过理论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是马强同志从事判解研究的特色,马强同志站在法学理论前沿,运用法学理论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新问题,并对众多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敢于、善于提出自己的新观点、新见解,其中的许多观点、见解具有新颖性、独创性。就合同法方面而言,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与合同无效的请求权、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等问题在国内目前还鲜有人进行系统研究。作者跟踪这些新问题,在进行系统研究的同时,提出自己的独特观点,许多观点不仅具有相当的学术价值,而且颇有实践价值。读罢马强同志的判解研究,掩卷思考,我发现,虽然判解研究有长有短,有简有繁,但都贴近经济社会生活,紧密结合审判实践,不作空泛议论,注意解决实际问题,许多文章可圈可点,不乏真知灼见。

早在人民大学法学院攻读民商法硕士学位时,马强同志就表现出敏学善思,不惟书本、只惟实践的良好素质。从1993年攻读硕士学位时起,无论遇到什么困难,马强同志一直致力于民商法的判解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这一点令我十分欣慰。据我所知,法官出版民商法判解研究系列丛书,马强同志是第一位,这一方面说明经过多年的潜心研究,马强同志判解研究的能力日臻成熟,研究成果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另一方面也充分昭示了马强同志继续从事判解研究的决心,因为既然是系列丛书,就意味着不是出版一本合同法判解研究即告完成,它将是一个开放的系列,由合同法、侵权法、公司法等诸多判解研究专著组成,马强同志从事判解研究的领域还十分广阔。学无止境乐无穷,我相信,随着我国民商法体系的日臻完善,马强同志一定会向读者奉献更多的判解研究精品。衷心祝愿马强同志在民商法研究领域取得更大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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