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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据以研究的审判案例

【案情】

原告:兴发粉丝厂。

被告:通发实业总公司。

案由:口头购销合同价款纠纷。

1994年5月,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称,我厂因生产绿豆粉丝,急需原料绿豆,遂派业务员丁某到被告处联系购买绿豆事宜,我厂业务员丁某与被告业务经理于某口头商定,被告向我厂出售一等绿豆2万斤,每斤价格0.58元,合同订立后10日内到被告仓库验货后付款。合同订立后,我厂经理及业务员丁某携款到被告处验货,双方对货物质量均无异议,但在结算时,被告却要求我厂按每斤0.65元的价格付款,我厂坚持要求按每斤0.58元的价格付款,不同意按每斤0.65元付款,被告便拒绝履行交货义务。故我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以每斤0.58元的价格收受货款,同时履行交货义务。

通发实业总公司辩称,我公司从未提出按每斤0.58元的价格出售绿豆给原告,当时双方协商的是二等绿豆,每斤售价0.55元,一等绿豆,每斤售价0.65元,原告不按双方已经协商议定的价格支付货款,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是原告,而不是我公司。

【审判】

经人民法院查实,原告和被告对当时双方协商的绿豆的数量、验货付款方式、验货日期均说法一致,但对于绿豆的单价,当时双方是否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现双方各持己见,且均拿不出相应的证据,而且双方当事人在协商绿豆价格之时又没有第三人在场,法院也无法收集到有关这方面的证据,经委托有关物价机关进行检验证明,被告出售给原告的绿豆确为一等品,市场零售价在每斤0.62~0.65元之间。

经受诉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被告以每斤0.63元的价格将2万斤一等绿豆出售给原告;原告收到货后向被告支付贷款1.26万元。

协议达成后,原、被告即时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FXoLzgfWLdcPbkz0tq+EE/4eYz999HBgm+JnJegBlWrEWbBugCtiyFmzecH53Vg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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