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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合同法》调整哪些合同。从质上讲,是指《合同法》调整什么性质的合同,如债权合同、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从量上讲是指《合同法》调整哪几种合同。就前一个问题而言,主要涉及对合同的界定,即确定合同的含义和特征。关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理论界曾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适用于所有的合同。合同法所称的合同是指以确定义务为内容的协议,例如除民事合同外,还包括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上的国家合同等。为调整各种合同关系,《合同法》应规范所有法律部门中的合同关系。不管这些合同属于哪一个部门的范畴。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法仅适用于债权合同。此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第85条关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的规定,并非泛指所有民法上的合同,此处所指的“民事关系”应仅指债权债务关系。因为《民法通则》将合同规定在“债权”一节,明确规定合同为债发生的原因,且我国民法不承认所谓物权行为;至于那些非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如自愿结婚和离婚等)在我国民法中均不称其为合同。我国合同法仅适用于债权合同,也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形成合同法完整的体系和规则。第三种观点认为,合同法适用于民事合同。此种观点认为,合同法中的所谓合同是指民事合同,即指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合同。此种合同的特点在于主体的独立性和平等性,以及内容的等价有偿性。《合同法》应将其适用范围限定在所有的民事合同,除此之外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我们认为,界定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离不开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此条明确规定了我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这一范围具体为: XxtPqewWLXLjqWB00j01YBN4Lh8yo1hwJTVRKcting55YtZZboT80ysZ/eZ0cQ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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