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二、问题的提出

此案所反映出的问题是,在合同案件中,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发生冲突时,如何确定当事人和民事权利义务的承担人?这一问题在审判实践中非常具有普遍性,此问题的产生,系由于法律规定的差异造成的。在民事诉讼理论上,将民事诉讼主体与民事主体的冲突称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与民事主体的分离。具体到本案,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刘成与四公司,而四公司是一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按照《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合同的主体,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其他组织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主体参加诉讼。但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其他组织不是民事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应由设立其的法人承担。由于法律规定的上述差异,导致在审判实践中对涉及民事主体和民事诉讼主体分离案件的当事人的确定存有广泛的争议。有的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将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但在判决主文中将设立其他组织的法人确定为义务承担主体,判令法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有的案件,在将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的同时,在判决主文中将设立其他组织的法人确定为义务承担主体,同时判令其他组织和法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的案件,将其他组织和设立其的法人列为共同被告,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有的案件,将其他组织列为被告,将设立其他组织的法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最后判令法人承担责任。也有的案件,将法人列为被告,将其他组织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判令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在《合同法》颁布前,该问题既已在实践中出现,《合同法》颁布后,由于合同法明确将其他组织规定为合同主体,致使此类问题更加普遍。本文无意对前引案例所涉及的违约责任问题进行分析,主要是探讨合同案件中合同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冲突的解决问题。 Ut8GewjTyFI9BKAzqSapOrjpkqMSoSyPhCT33VdY1D8VvrlLuUtJVOKl7KsBWEdG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