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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愤怒之下砸伤他人,应当如何处罚?

【案情】

王某是17岁的某高中毕业生,考上一所大学后因家里没钱交学费,于是利用暑假时间到广州打工打算补习一年。到广州后,在一家歌舞厅找到一份工作当服务员。歌厅一般都是晚间营业,王某白天要干些其他杂活,晚上又要招待客人,因此睡眠严重不足。几个月下来,他已疲惫不堪。但是由于这家歌舞厅效益很好,所以王某一月下来能拿800元的收入。而且歌舞厅包吃包住,于是他就在这里干了下来。可是好景不长,不幸的事情发生了……

在一个周末夜间十二点,歌舞厅里来了几个客人,男男女女的大约六七个。几个人进来后要了两箱啤酒,于是在那“剪刀石头布”地喝起来。王某白天干活很累,迷迷糊糊地在旁边的椅子上睡着了。

“喂!服务员呢,死到哪去了?麦克风坏了没人修,开什么歌舞厅啊?”

王某被吵醒后,见说话的是一个高高瘦瘦的中年男子,他们一同来的人叫他李老板。王某问他:“怎么坏的,是不是你们喝酒喝多了摔坏的啊?”那男子说:“你哪来那么多废话,管它是怎么坏的,我叫你修你就修!”王某很是生气,两眼鼓得大大的。但他想着怕被老板给炒了一时又不知道到哪去找工作,于是只好忍了忍,开始修麦克风。

到了凌晨三点,李老板们一行人唱够了,玩够了,开始结账,但因收费问题与收银员吵了起来,王某走过去说:“吵什么吵,麦克风摔坏了都没有另外要你们的钱。”李老板大声嚷嚷:“你小子是不是活得不耐烦了,想坑我不成,你是谁啊你,烂打工的东西!”

王某由于几天来睡眠不好,心情烦躁,再加上李老板如此伤害他的自尊心,气急之下忍无可忍,提起放在身边桌子上的啤酒瓶,直朝李老板头部砸去,只听李老板“哎哟”一声,倒在地上。

李老板被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后脑枕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王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依法逮捕。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他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老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人民币3万元。远在四川老家的母亲听到这个消息后,老泪纵横,七拼八凑,四处借贷,千里迢迢来到广州。王某因一时冲动而酿成大错,既后悔又惭愧。

【评析】

本案中,王某因一时冲动而伤害他人身体,导致李老板受伤,又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故王某的故意伤害罪成立。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即是一起故意伤害案。

根据《刑法》第17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因王某系未成年人,而且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故对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由于王某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根据我国《刑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中因为王某尚未成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但是在本案中,王某一月能挣800元,已经有了自己的经济收入,所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当由他本人赔偿因故意伤害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在本案中,王某的监护人即王某的母亲主动替儿子负担了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法院在对王某的量刑上酌情考虑。

未成年人正处于心理、生理的发育期。由于生理上过早成熟而心理不成熟,使得这一阶段的未成年人体格发达健壮、精力旺盛,但身体发育成熟与心理发育不成熟的矛盾性,使得未成年人容易冲动义气用事,不考虑其行为的后果,进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本案就是一个例子。

然而,法律是无情的。如果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就要负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未成年人要学会理智地处理问题,调节好自己的情绪,控制好自己的情感。培养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勇敢地面对各种失败和挫折,对未来充满希望和信心。当因情绪不好需要发泄时,可以向长辈倾诉,或者向自己的知心朋友诉苦,或者做自己平时喜欢做的事,保持适度的生活节奏,做任何事之前考虑一下后果,就可以避免很多犯罪的发生。 trnBjLQPQa4u+PX6tfJMvivgJdgQH2Rrzwtivm7MMUA4qVMrFLKrs5207vERFvm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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