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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屡次滋事导致伤亡,责任应如何分担?

【案情】

郑某(男,14岁)是某市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2003年3月31日中午休息时间,郑某及几个同学在学校后面的菜地里打牌玩耍时,遭到了曾是该校学生的蔡某(男,15岁)等一群十五、六岁少年的抢劫。他们有的持木棒,有的拿皮带对郑某等人拳打脚踢,并抢走了郑某带在身上的20元零花钱。蔡某等人事后怕被发现,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恐吓郑某等人不许向学校报告,也不许去报案。郑某等愤愤不平,及时向当地公安局报了案。蔡某等人先后被抓获,蔡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其他人也分别受到了惩处。

2003年12月23日,蔡某找到在该市某职业中学读高一的同学曾某,要他找人打郑某以发泄心中的气愤,曾某马上同意,并表示一定要为蔡某“效劳”。曾某当天便请同校的几个铁“哥们”文某(本案被害人)、常某、邵某等人帮忙打架。第二天下午,曾某、常某、文某、邵某等人来到郑某就读的学校,在学校后面对郑某进行了殴打。郑某跑脱后,把此事告诉了学校领导,当学校保安赶到现场时,曾某等人已经离去。郑某回家后,把挨打受欺的事告诉了家人。12月25日下午,曾某、常某、邵某等人又来到该中学,欲找郑某滋事,被开车前来接郑某回家的姐夫徐某发现后,将邵某扭送到公安机关进行了教育。文某得知邵某被扭送到公安机关后,当晚8时许,又赶到该中学大门外,欲找郑某滋事。等到郑某放学后,他们在学校大门外发生争吵并扭打在一起,在互殴中,郑某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文某左胸部、腰部刺了两刀,文某受伤后,跑了100余米后倒地,郑某随即打120救护,经送医院抢救,文某于当晚9时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当晚,在家长的陪同下,郑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看守所中,14岁的郑某写下了悔罪书:自从我进了看守所,通过学习,学到了许多法律知识,从一个法盲,变成一个懂法的人,我对自己的罪行感到非常后悔和难过。认识到给被害者和家属带来了痛苦和损失,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打击,也耽误了自己美好的学习时光。我会认清自己的罪行,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我会加倍努力学习,将来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来报答所有关心和帮助支持过我的人。

【评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郑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刑律,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时,本案的被告人郑某14周岁,在家长的协助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属自首。本案中被害人文某在案件起因上先是伙同他人殴打被告人郑某后,又多次去找郑某滋事,从而引发了本案,被害人文某也具有一定的过错。

本案留下的思考是沉重的。对于处于求学求知年龄的花季少年来说,郑某将在铁窗内度过他人生最美好的年代。他将为犯罪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使被害人父母痛失爱子,使自己的家庭面临沉重的打击,还要付出巨大的经济赔偿。郑某主观上不加强法律学习,不懂法,不守法,遇到不法侵害时,没有采取正确的方法对待,却以暴制暴,持刀伤人致死,走上犯罪道路,其教训令人深省。然而在客观上,在我们国家大力倡导实施普法教育的今天,如何让更多的人知法、守法,也是我们法律工作者值得深思的问题。法律是用来维护社会秩序的,是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因此我们不光是制定了法律,制定了法律只能说明有法可依,而法律如何更好地得到实施才是我们所需要的,这才是法的意义之所在。因此广大法制工作者应当把研究如何高效实施普法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责任。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呈上升趋势,校园暴力案件时有发生,在校生犯罪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不得不引起有关教育部门的重视。本案涉及的当事人中,除未成年的蔡某辍学外,其余都是未成年的在校学生,他们被邀约参与殴打他人时,竟不辨是非,不计后果,不顾学校的校规、校纪,接二连三找被告人郑某滋事。可以说,被告人郑某本人也是受害人,当他受到一群同龄人的暴力伤害后,他先后告诉了学校、家长,向公安机关报警,其家长也采取了防范措施,开车去接孩子回家,还将施暴的学生扭送到公安机关接受教育,但是,悲剧还是不可避免地发生了。透过本案的审理,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加强学生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的教育,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倡导学生树立爱学习、遵纪守法的观念,从而减少和杜绝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发生,还需要我们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Ow73gQ4iGCB2P3QEyNHUGLabPnss+wLchE8+5KOGUn4XzdNuehi05sM7GniQaP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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