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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在16岁生日的第二天进行盗窃,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案情】

5月1日是李某16岁的生日。

5月2日,李某到同学赵某家玩。他们开始先是打扑克,后来就看电视。看电视的时候,李某发现电视机旁边放着一台索尼牌录音机,遂产生盗窃的念头。当晚李某携带了钳子、螺丝刀、锥子等作案工具,悄悄潜入赵某家,将索尼牌录音机偷走,并顺手偷走赵某抽屉里的1500元现金。

赵某家被盗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根据赵某提供的有关线索,将李某逮捕。

【评析】

所谓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我国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阶段。不满14周岁的,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是指实足年龄即周岁。周岁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1周岁以12个月计。每满12个月即为满1周岁。过了几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几周岁。例如,行为人于1988年12月1日出生,那么到2002年12月2日为已满14周岁,到2004年12月2日为已满16周岁。

本案中,李某盗窃同学赵某家索尼录音机和人民币1500元,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5月1日是李某的生日,李某实施盗窃行为是在5月2日,已经过了16岁生日,因此5月2日时李某已经满16周岁。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以上规定,已满16周岁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因此李某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也许有人会问,这是否有些不公平,李某刚满16周岁的第二天就要对盗窃罪负刑事责任,如果是5月1日实施盗窃行为就不负刑事责任了。我们认为,法律在未成年人犯罪和处罚的法定年龄界限不能突破,不能有任何的伸缩性,这是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如果允许突破这个界限,那么刑法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就失去了其限制作用,这对于我们国家巩固法制是不利的。因此,即使是一天之差,也无灵活性可言。 dqpWZGQy9IKAI/B414MznIm485zVY4F1rs2vldUy7E4lx4uy7o9vHONrAjkGWP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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