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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自动中止纵火报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案情】

陈某天资聪颖,又勤奋好学,是被老师和同学们称为“天才”的好学生。在中学阶段,他一直是学校的学习标兵。2003年9月,陈某还不满16周岁,就以高出重点大学录取线一百多分的优异成绩考上了某名牌重点高校。亲人和同学数不尽的称赞声,让陈某备感骄傲。该重点院校的同学都是来自全国各地的尖子生,每人的智商都很高,进入大学校门不久,陈某开始出现自卑感。由于他平时只注重书本学习,对音乐、体育、美术等科目所学甚少,更产生无特长被冷落的寂寞感。大学生活虽丰富多彩,但陈某始终找不到学习的感觉,成绩也随之一落千丈。由于他的寡言少语,与寝室其他人的疏远也就接踵而至。2004年5月13日,陈某在学校餐厅打饭的过程中,与一大三学生发生口角,并自感吃亏,遂产生报复之念。在得知该同学的住处后,陈某买了一桶汽油,并把汽油倒在了那个大三同学的寝室。但在准备点火的一瞬间,陈某想到了自己行为将构成犯罪,不但会毁了自己,更会辜负含辛茹苦的父母,于是就打消了放火的念头。刺鼻的汽油味还是被同学们发现了,同学们报告到校保卫部。经过教育,陈某主动交代了他的欲行纵火的行为。

【评析】

所谓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放火、决水、投毒、爆炸以及私架电网、开车故意撞人等特别危险的犯罪规定了严厉的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汽油是一种高度易燃物,只要有火种就能足以酿成火灾,其后果不堪设想。李某将汽油泼洒在寝室里,已着手实施放火行为,因此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然而,所幸的是李某在实施点火行为的一瞬间中止了放火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失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本案中,考虑到李某自动中止犯罪,并未造成损失,应当作出定罪免刑的判决,即宣告李某行为已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

李某在中学时期曾经是一名成绩优异、出类拔萃的好学生,但进入大学后却因和同学发生口角、欲采取火烧宿舍的行为作为报复手段。这不得不让我们对很多学校的应试教育进行反思。应试教育评价学生是否优秀的标准是分数,而很少注重学生德、智、体、美等多方面的发展。很多同学在家得到家长的溺爱,在学校被老师和同学们抬得高高的,他们“一路顺风、平步青云”。到了大学,一切都变了,大家都是平等的,没有人再把你抬高,有的同学对此感到迷茫和失落,甚至开始怀疑自己,所有这些都是心理素质不好的表现。因此这就提醒我们的家长和学校,在关心孩子学业的同时,千万别忘了培养他们一颗良好的心态以及一定的心理承受能力。 Nvtd8Hp6BIejqjoHF4ARv9lym/SLN9ebhxJLsDp6paVrRIe6OpZASpx5T1wOFNX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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