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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在校出租黄色录像带,是否构成犯罪?

【案情】

肖某是某中学的高三学生,今年17岁。肖某的父母因感情不和经常打架,对肖某从小就不管不问,致使肖某经常和一些社会上的人混在一起。最近一个“哥们”弄来几盘黄色录像带。拉着肖某一同观看。肖某开始很担心害怕,可还是忍不住看了。从此以后,肖某脑海里一直回忆录像里的情节,连上课的时候都静不下心来,老是想着那些镜头。肖某忍不住又去那个“哥们”处看了几次,后来他觉得上瘾了,渐渐地成了习惯。可是他觉得经常跑“哥们”那里也不方便,于是自己到处去买黄色录像带来看。慢慢地,他的黄色录像带多了起来。学校中一些不思上进的学生很快知道了,都来找他借。肖某见有这么多的人来向自己借带觉得很得意。他的一个哥们告诉他说:“你为什么要白白地借给他们看呢?出租给他们看不是更好吗?还可以赚点生活费。”肖某觉得这个主意不错,于是开始出租黄色录像带,每一个带子一天租金2元,并在原有的基础上购置了大量黄片。尽管要租金,还是有相当一部分的学生来找肖某租带子看。一时间,肖某的生意红红火火。许多学生都被黄片吸引住了,有极个别的学生甚至跟中了魔似的。后来,一个经常租借黄色录像带的学生因成绩急剧下降,引起家长的注意,结果查出了肖某出租黄色录像带的行为。该家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经过起诉、法院审判认为肖某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对肖某进行了法律制裁。

【评析】

根据《刑法》第367条的规定,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淫秽物品都是违禁品,不许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贩卖和传播。由于淫秽品格调低下、腐蚀性大,而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健全,心理还不稳定,容易受到毒害而诱发犯罪。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能够健康成长,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专门将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规定为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对于有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行为的未成年人要加以矫治。我国《刑法》第363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同样可以构成犯罪。本案中肖某开始是不以牟利为目的出借黄色录像带,后来发展为以牟利为目的进行出租行为,已经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jgHIZeVtZ1dSH49nJ1GQ/l/Fwpzk4TWBJLHV07933/b+aHM8gXAeZqk/Sb0VDT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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