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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多次私拆他人信件,是否构成犯罪?

【案情】

赵某是某县一中高一(1)班的生活委员,今年17岁。赵某作为生活委员,负责班里报刊信件的收发。他对工作认真负责,总是以最快的速度将信件传到同学手里。最近,赵某发现班长唐某有很多信件,而且信封上的邮票都是倒贴的,按照他们的说法,凡邮票倒贴的都表明是女孩子寄来的情书。唐某和赵某经常因为班里的一点小事发生争执,又因为他俩都是班里的佼佼者,所以相互之间都在妒忌对方。一天,赵某发现唐某的信里有硬硬厚厚的东西,他想一定是唐某女朋友的照片,一时之间他很是妒忌也很是好奇,于是偷偷将唐某的信给拆开看了。看完之后,他小心地把信封好给唐某。此后,赵某多次拆看唐某信件。一次,赵某在看完唐某信后,不小心将自己一篇作文一起装到了唐某的信里。唐某打开信件之后,发现信里面夹有赵某的作文,唐某回想起以前他的很多信件好像都有被人拆开过的痕迹,他想一定是赵某所为,唐某非常气愤,当即把这一情况告诉了老师。老师非常重视,马上把赵某叫来,赵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承认了自己多次偷看唐某信件的行为。学校看他态度诚恳认真,也为了给别的同学敲警钟,给予了赵某留校查看的纪律处分。

【评析】

我国刑法第4章规定的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的行为。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是指非法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和参与政治活动等各项权利的行为。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所谓人身权利,是指人的生命、健康、自由、人格和名誉,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其他权利等。所谓民主权利,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批评权、控告权或者检举权、申诉权等。所谓其他权利,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除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外的权利,如宗教信仰自由、通信自由、保持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等权利。 这其中侵犯公民其他权利的犯罪,包括强迫职工劳动罪、非法搜查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本案中,赵某的行为实际上侵犯了唐某的通信自由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谓隐匿,就是指把他人的信件秘密藏起来,使收件人无法查收;“毁弃”是指把他人的信件予以撕毁、烧毁或者抛弃,其目的同样是使收件人无法查收;“非法开拆”是指未经法定程序,私自开启他人信件。这里的“他人”,是指自己以外的任何人,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老师、同学、邻居等,个人和单位,认识的和不认识的,只要不是自己的信件,都不能私自拆开,这里的“信件”不仅是指书信,还包括明信片、贺卡、电报、照片等。只要是以信件外观形式交送邮局邮递的信件,都是本罪的犯罪对象。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的人都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在主观方面,只要行为人有主观上的故意,不强调其动机。同时,侵犯通信自由罪以“情节严重”为程度条件,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的;因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而贻误收件人重大事项的;因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而导致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数量较多的。本案中,赵某的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且又为未成年人,故作为校纪处理是恰当的。 kgTMmngoX/dq1K7vCt4oZN2DI5I55jzOHXalsp8dzGpit4gbpjUVbK+aMyJg7S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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