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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教唆未成年人盗窃,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案情】

胡某,男,19岁,一家小旅馆的老板。他经营小旅馆生意不错,但缺少了一些现代化的日用电器,只有一台老掉牙的彩色电视机,顾客对此常颇有微词。由于刚经营旅馆不久,成本都还没收回,所以胡某没钱买那些高档的现代化电器。

小旅馆住着一位辍学而无所事事的常客周某(14岁)。周某是到这里来打工的,由于没有活干,又拖欠了胡某4个月的房租。2004年春节刚过,周某又来到胡某的小旅馆常住,但不到一个月,胡某就来催租了。囊中羞涩的周某只能恳求胡某道:“大哥,您也知道,我这一直没事干,家里又不给我生活费,我实在是走上绝路了,您再宽限几天吧!”胡某略作思索道:“你身手不错,要找钱还不容易?哥们我给你出个主意。看见那边的那家小商店了吗?那里面有一台DVD和点歌机,你只要把它弄过来,你所欠的还有以后半年的房租,兄弟我就给你免了。”周某心中一怔,这明摆着就是要我去偷盗,但又想到没钱就不能继续生存下去,只好勉强同意了。

2004年4月2日,周某伙同原来的同学常某(15岁),带上胡某为他们早已准备好的麻绳和麻袋及撬锁工具,准备按照胡某的计划和安排,开始实施盗窃行为。当晚23时许,常某在外面接应,周某在里面行窃。得逞后,周某把DVD和点歌机给了胡某,不但抵了房租费用,还得到了100元。

胡某得到DVD和点歌机后,为了避免别人的怀疑,就把其“改头换面”,还自己花钱买了一只二手的音箱和两个麦克风。后来,由于常某因再次行窃被逮捕,他供出了和周某偷盗DVD和点歌机的事实。胡某和周某因此被逮捕。而由于周某和常某均未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经有关部门鉴定,该DVD和点歌机折合人民币3410元。胡某故意唆使未成年人进行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并处罚金2000元。

【评析】

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是指故意地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并去实行犯罪。教唆犯的犯罪意图是通过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来实现的。本案中胡某利用周某处境困难、考虑事情不成熟、缺乏足够的辨知能力和对自身行为的控制能力等多方面的因素,并以周某欠其房租为借口而引诱未成年人周某实施盗窃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构成教唆犯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主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教唆犯是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教唆人去实施某种犯罪,发生某种危害的结果,而希望他人去实施犯罪和发生危害结果。过失行为不构成教唆犯罪。本案例中胡某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周某实施盗窃,却积极追求这种盗窃结果的发生,因此具备了主观上犯教唆罪的故意。二是客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教唆行为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如授意怂恿、挑拨、刺激、暗示、引诱、收买、命令等等。教唆行为既可用口头表达,也可用打手势,递眼色等身体动作来表达;既可用公开的方式教唆,也可以用秘密的方式教唆;既可以直接教唆,也可以托人转达间接教唆。但是,不论采取哪种方式教唆,都必须以积极的作为方式去教唆他人犯罪。本案中胡某为周某准备犯罪工具,并积极为其安排和计划,这一系列的行为均属于教唆行为,即是胡某客观上已经具备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可见,胡某的行为已经完全符合教唆犯罪的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本案中,周某和常某作案时不满16周岁,故不予刑事处罚,但应责令其家长加以管教。 YDnSfGthNyuRteyQF9/8tuqlMqKUtU8CqkHfICY0FKFzrGL0u8pYIUEouM3Ppv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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