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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未成年人买卖假币,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案情】

李某今年刚满16周岁,是某中学初三年级学生。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李某发现路边有一个大纸包,打开一看,发现里面是一大摞100元的钞票。李某想:怎么会有人丢那么多的钱在这里呢?他向四周看看,没有任何人,他把纸包捡起带回了家。回到家后,李某将此事告诉了父母,父母叫他拿纸包看看。李某把纸包拿给父母一看,发现那些钱全是假的,父母感到很失望,本打算把这笔巨额送交派出所,让儿子成为拾金不昧的大英雄,哪知道居然是人家用来骗小孩子的假币。父母也就没有再管他,说你自己拿去玩吧。第二天,李某把这些假币带到学校,在同学面前炫耀时被老师发现,老师把他叫到办公室:“你哪来的那么多钱,是不是去偷的啊?”李某得意地笑笑:“那是我昨天在回家的路上拣到的啊,老师你看看,这是假钱。”老师接过去一看,果然是假钱,也就不再管他。

李某的表哥王某(17岁)听说李某有假币,非常高兴。一天找到李某说:“你这些钱卖给我吧,每100元我给你30元,怎么样啊?”李某对表哥说,要什么钱啊,反正是拣来的,拿着也没有什么用。王某说钱他一定要给,他要拿这些钱去花花,很多人都不知道那是假钱,并得意地说:“可以拿去哄那些老百姓啊,还有街上那些老太太,他们都不知道这些钱是假的啊!”李某听后有点害怕,觉得表哥也太缺德了,拿那些钱去欺骗老百姓,是不是太不讲良心了。王某看出了表弟的心思,马上陪着笑脸道:“我是骗你的啦,我怎么忍心拿去欺骗那些老百姓啊!我是买几张去玩玩。”李某说:“那5块钱一张卖给你吧!”于是把所有的假币都卖给了王某,假币共有5000多元。

公安机关接到受害群众的举报,得知有人在大量使用纸币,经过严密的侦查,将李某、王某二人抓获。

【评析】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只有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是伪造的货币,才能构成犯罪。这里的“持有”,是指行为人实际支配、控制数量较大的假货币的一种持续状态,如随身携带、放置家中、藏于某一处或者委托不明真相的人保管等。所谓“使用”,是指将伪造的货币投入流通领域,作为一种支付手段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等。

我国《刑法》第171条第1款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这里,所谓“出售”,是指将伪造的货币以低于票面面额的价格卖出的行为;所谓“购买”,是指将伪造的货币以低于票面面额的价格买入的行为;所谓“运输”,是指携带、邮寄或者借助运输工具等方法,将伪造的货币从甲地运往乙地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出售、购买、运输假币三种行为之一就可构成本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本案中,李某出售、王某购买伪造的货币共计5000元,数额较大,依法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在2万元到20万元之间处以罚金。由于王某、李某是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刑罚。 CsfNOVgzccPQsf5uGm3oDcEY3N7sZ5Ag0+RFf0gi2eh01i/09y6HrK26yN0Ln7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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