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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为讲“江湖义气”而打伤他人,是否构成犯罪?

【案情】

刘某是某中专一年级学生,女,今年16岁。在一次体育课上,刘某因其打乒乓球的动作较为搞笑,同班同学王某便与她开玩笑说:“小刘,你这个样子,国家乒乓队的脸往哪搁啊!”刘某本来已经觉得面子过不去,又听王某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这么一说,更是异常气愤,此后心存芥蒂的她,总是想找机会报复王某。

一个周末的星期天,刘某找到二年级的周某(17岁)。周某是刘某的“哥们”,刘某经常呼其为“哥哥”。刘某在周某面前撒娇地说:“哥,王某在我们班经常取笑我,欺负我,你一定要帮帮小妹啊,教训他后我请客,一切包在我身上。”周某听到“妹妹”被人欺负,于是决定好好教训王某。当天周某回家后,叫了和自己一起长大一起“患难”的李某(17岁),李某一听是好友的“妹妹”有难,哪有不帮的道理,于是满口答应。

第二天,刘某、周某和李某一行三人来到学校门口等候王某,同学们放学后渐渐离开了可是还不见王某的身影。等了好久,突然之间刘某对着一刚出校门的红毛衣女生说:“哥哥,就是那个穿红毛衣的,我先走了。”说罢打了一辆的士车扬长而去。等王某一出校门,迎面扑来的就是拳头和耳光,直到王某鼻子流血不止,用手捂住双眼倒在地上痛苦地哭喊,被学校保卫人员听到后,奔出校门,朝着周某二人大喊:“住手!”,周某二人拔腿就跑。

保卫人员一面派人把王某送往医院,一面打电话报警。诊断结果出来了,王某眼眶内壁骨折,头外伤后神经反应,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偏重)。在学校的协助下,案情很快被公安机关侦破,周某一行三人走上了被告席。

本案在庭审中,刘某三人有如下的供述:

刘某说:“当着那么多同学的面她那样取笑我,我觉得非常没面子,我乒乓球打得不好,关她什么事嘛,我找我认的“哥哥”教训她,其实就只是为了出口气,哪里想到把她给打进医院去了。”

周某在供述中说:“我平时和刘某虽然没有多少来往,但她认我做她的‘哥哥,’我做‘哥哥’的也得有所‘表示表示’吧!”

李某说:“我和周某一块长大,我小的时候经常被人欺负,每次他都帮我,这次他叫我,我当然得去,不然算什么弟兄啊!”

【评析】

本案中,刘某因为王某一句话便对其怀恨在心,进而心生报复之念,纠集其“哥哥”周某对刘某实施报复行为,周某二人在刘某的提议指使下,将王某打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刘某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但周某二人是在刘某的指使下实施犯罪行为的,所以刘某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共犯,故三被告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周某等人均不满18周岁,法院可以对三人做出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三被告人需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案中,三被告人都认为彼此是好朋友,他们讲的是“江湖义气”,可是又不明是非,为了一句玩笑而大打出手,结果既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同学朋友之间是需要友谊的,可是真正的友谊应当是学习上互相帮助,共同进步,共同提高,相互激励。朋友有难应当帮助,这无可厚非,但首先要帮助朋友明辨是非。当同学之间发生矛盾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本着友爱的善意化解矛盾,而不是不分青红皂白激化矛盾,凭一时的冲动鲁莽行事。如果本案中刘某直接找老师解决,或者周某知道此事后拿出作“哥哥”的姿态,将刘、王叫到一起,进行朋友式的帮助和调解,就会化解矛盾,促进团结和友谊。就不会出现打人的一幕,也不会有后悔莫及的行为。 FKPF9r/NJAyCU/vOQ7TifhbwLllelmP3fxU2KKUW1eKzch2vLxJpGZGX4R2qWu8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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