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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否一律不公开审理?

【案情】

韦某今年17岁,去年曾考上一所专科学校,但由于家里生活困难,没有钱交学费。父亲也经常说读大专没有什么前途,而且还要交那么多钱,还不如做点生意算了,韦某只好待业在家。父母感情不和经常吵架,在去年暑假离婚了。之后,父亲去了广州,母亲改嫁,没有人再管他。韦某先是面对学业的失败,接着又面对家庭的破裂解体,他很伤心绝望,后在叔叔的资助下,开了一家狗肉馆。

没有足够的本钱,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交房租,韦某打算出去偷狗回来卖。韦某向叔叔借了一支单筒猎枪,四处溜达,注视别人家的狗夜晚关的地方。2004年8月15日凌晨3点钟,孙某在客厅里观看电视里直播的雅典奥运会开幕仪式。韦某跑入孙某家门口关狗的地方,他想先将狗打晕,狗刚被他打了一下,随即汪汪大叫起来,由于奥运会的场景很是精彩,开始孙某也没有过多地注意。可是狗一直汪汪叫个不停,孙某便走出客厅来到院子里,看见关狗的地方有一黑影,孙某立即大叫一声:“是谁?”话一出口就冲过去准备抓偷狗的韦某,韦某见有人从这边冲过来,即向跑来的孙某开了一枪,这一枪击中孙某的下颌部,致其下颌骨完全性、粉碎性骨折,颈部动脉破裂,随即晕倒在地。韦某见状,立即逃跑。孙某的妻子闻声赶了出来,看见孙某躺在地上,立即将孙某送往医院。但由于孙某中枪部位是致命的要害部位,医生还没来得及抢救就已死亡。事后,孙某的妻子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法院受理此案后,鉴于被告韦某作案时尚是未成年人,准备依法进行不公开审理。而孙某的家人认为韦某的行为恶劣,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情节较为严重,影响较大,具有较强的普法教育意义,应当公开审理,以此来惩治那些不顾一切剥夺他人生命的罪犯。于是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评析】

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依抢劫罪定罪处罚。”对于抢劫罪的处理,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本案中,韦某开始仅是要偷盗孙某家的狗,但在盗窃过程中,韦某为了抗拒自己被孙某抓捕,当场开枪打死孙某,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从重处罚。

然而本案在法院审过程中,是否应当对韦某进行公开审判呢?我们知道,公开审判是我国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其意义在于将审判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保证诉讼过程和诉讼结果的公正。所谓审判公开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时都公开进行,公民可以到法庭旁听,新闻记者也可以采访和报道。公开审判的基本要求是:除法律规定的几种特殊案件以外,所有的案件都应当公开审判。其中几种特殊案件就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我国实行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实行不公开审理,其主要原因有三点:首先,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如果公开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面对陌生、众多的旁听群众,少年被告人会产生较大的心理压力,因而出现一些异常行为,从而不利于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其次,维护未成年人的自尊心和名誉,为其改过自新创造条件。未成年人自尊心较强,公开审理将其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对其自尊心是巨大的打击,容易产生自暴自弃的心理,失去重新做人的信心。《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十四岁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一般不公开审理是指在极个别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理,但必须符合严格条件:首先,就是年龄上的符合;其次,其案件必须是有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民愤极大的,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又富有社会教育意义的;再次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最后,还要有旁听人数的限制,新闻媒体的报道要符合法律的要求。本案中,由于韦某因偷窃不成持枪杀人,而且韦某作案时已经年满17周岁,其行为后果严重,社会影响较大,且具有很强的教育意义,因此可以作有限制地公开审理。

本案中,韦某走上犯罪道路有主客观多方面的原因。先是韦某考上大专,因家里交不起学费只好待业在家,其次是父母离异后,没有人再对他进行管教,受到父母的遗弃,为了生活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对韦某来说,遭到父母遗弃后可以请求有关部门寻求帮助也许会避免这起悲剧的发生。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1条规定:“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接受,根据情况需求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同时对于韦某自身来说,应当加强自身的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的学习,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 e3H6+63dQuLpAKjKSwZHs7x2X3ZnJUBOJ8BTjqaX+YAXlMHpxVHpucy3F8GPPJH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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