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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猥亵儿童,是否构成犯罪?

【案情】

吴某,今年17岁,是某中学高一年级学生。父亲是一普通管道工人,每天早出晚归,对吴某管教甚少。邻居沈某今年12岁,初一年级学生。沈某人长得娇小可爱,很是讨得家长的喜欢。沈某与吴某同在一所中学,每天都和沈某一起上学。吴某像大哥哥一样照顾着沈某,使得沈某很是感激。

一天,沈某和吴某一起放学回来,沈某的爸爸妈妈都没有在家,吴某便把沈某领到自己家里。吴某在厨房做饭,沈某坐在沙发上打开电视看。吴某走过来说等一下饭熟了在他家吃饭,开始时沈某以“不好意思”为由拒绝他,可是经吴某的挽留,沈某便答应了。可是等了好半天,饭还没有熟,沈某问吴某:“饭熟了么?我肚子饿啦!”吴某诡秘地瞟了沈某一眼,顺手摸了摸沈某的大腿,又亲了一下沈某的脸蛋,沈某大吃一惊:“你要干什么啊?”说着立即站起来拿起自己的书包向门口走去。吴某追着跑过来:“你别走!”说罢把沈某摁在床上。沈某大呼起来:“我要回家,我要回家!”吴某哪里肯放过她,把双手伸进了沈某的衣服里:“别出声,要是有人听见了,那怎么办,还有,回家不要和你爸妈说,否则他们会打死你。”

晚上回到家后,沈某自己躲在书房里大哭。在母亲的再三追问下,沈某说出了被吴某猥亵的经过。沈母马上向公安局报了案。后经人民法院审理,吴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

【评析】

所谓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未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对象必须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包括男女儿童。客观方面表现为猥亵儿童的行为。猥亵行为,主要表现为对儿童鸡奸或者让儿童为其手淫。猥亵既可以强制手段实施,如殴打、捆绑等,也可以非强制手段实施,如利用儿童的年幼无知或者好奇心理实施欺骗、引诱。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性别不限于男性。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案中,吴某利用自己与沈某的友谊关系,趁沈某在失去自卫能力的时候,利用沈某的年幼无知,猥亵沈某,主观方面有明显的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而且作案时已满16周岁,其行为已经构成猥亵儿童罪,因此依法应当追究吴某的刑事责任。

吴某猥亵儿童一案给予了我们深深的启示:

1.从家长方面来说,作为家长,不仅要关心孩子的学习,而且要从生活、思想、心理等方面关心孩子。吴某的家长是管道工人,虽然工作很忙,但是也不能忽视对吴某的教育,尤其是对吴某道德方面的教育。与此同时,对于受害人沈某的家长一方,要教育自己的孩子具有防范意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不要轻易和一些别有用心的异性单独相处,对自己不甚了解的人要筑起心灵的防线。其次,当家长一旦发现此类问题一定要冷静,要注意通过正当途径去公安机关报案。同时要注意对未成年人名誉的保护,不要扩大影响,以免刺激受害人受伤的心灵,使她们产生更沉重的心理负担和精神压力,这对受害人今后的成长非常不利。要耐心开导她们,让她们忘记那些过去的不愉快,重新振作起来,好好学习和生活。

2.从未成年人自身方面来说,首先对于异性一定要提高警惕,以防上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当,要加强自身的防范意识。当发生危险时,一定要大声呼救,要相信正义能战胜邪恶,坏人是少数。在事情发生后,一定要及时向家长或者老师诉说,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khJFj4VgFrUW0dk69M+OVtY9BPQhOjAUth/AhdV6waltwJYHTXSX5vRnObjGoq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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