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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因“网恋”发生两性关系,应当如何处理?

【案情】

李某(男)今年17岁,高考结束后备感无聊和空虚,经常在家上网聊天,没多长时间便离不开这虚幻的网络。最近他和一名13岁、网名为“可爱女孩”的郑某聊得很投机。郑某是个网迷,初三年级学生,中考结束后,经常感到空虚和寂寞。在网上认识李某之后,她也觉得自己和李某聊得很投缘。他们感觉有共同的爱好,共同的兴趣,共同的语言。郑某很崇拜李某的才华,而且李某长得高大英俊,家里又有钱,是郑某心目中的白马王子。李某觉得郑某小巧玲珑,温柔可爱,是他理想中的小天使。由于他们每天都聊到深夜还恋恋不舍,后被李某的父亲发现非常生气,于是把电脑设了密码锁定起来。李某与郑某失去联系后,每天他都心不在焉、魂不守舍,于是他开始偷偷到外面上网。

时间一长,两人都觉得他们恋爱了,于是他们开始约会,一起看电影、逛公园、吃肯德基……

两人的距离越来越近,终于在一天夜里两人发生了性关系。过了两个月,郑某感觉身体不舒服,母亲带她到医院检查,医生说郑某可能怀孕了。母亲根本不相信。又过了两个月,郑某的肚子变大了,家长才慌了手脚。在父母的再三逼问之下,郑某痛哭着交待了与李某所发生的事情。

【评析】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于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双方生殖器接触,即应认定为奸淫幼女既遂,都应按照《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少年,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照《刑法》第10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责成家长和学校严加管教。

本案如果是发生在两个成年人之间,那么他们的行为就不触犯法律,而只是违反了道德行为规范,应受到道义上的谴责。可是在本案中,李某17岁,郑某13岁,因此尽管郑某自愿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李某的行为还是构成犯罪,应当以强奸罪论处。考虑到李某是未成年人,所以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本案是一起典型因“网恋”而引发的人生悲剧。随着网络传媒的发展,在给人们带来很多好处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弊端。本案中李某、郑某迷恋网络,不能自拔。由“网恋”而发生性关系,导致李某走上犯罪道路。可以说是“网恋”给他们带来了意想不到的恶果。

青春期是人生中最宝贵、最美好的时期,正是未成年人长身体、长知识的时候,在这个时期,未成年人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在这个阶段,他们其实并不懂得什么叫爱情,但由于心理上和生理上都不成熟,没有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而且思想情绪变化波动较大,他们有很多幻想,对许多事情都感到新鲜和好奇。如果在这个时候思想上没有得到正确的疏导,他们很容易因一时的感情冲动而走上法庭。 cnZZY7a+HSyysA+3c1/NanOErZJRfIOzvNTjjbKWpBHatGSGYjO/pY3yIyl6eYm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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