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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应当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案情】

汤某是某市中学高二年级的学生,17岁。汤某小的时候,父亲因车祸不幸丧生,母亲改嫁他人,他便跟着爷爷奶奶生活。两位老人毕竟不能像父母亲一样管教孩子,大多数的时候总是任由汤某自由来去,造成了汤某任性胡为的性格。在学校中,汤某经常逃课、逃学、迟到早退,和社会上的一些人混在一起。汤某还经常去一些违法播放黄色录像的地方,看得多了,整天在脑海里想着的,都是录像里的情节,逐渐对异性产生了极大的兴趣和好奇。他经常站在教学楼的走廊上观看下边来来往往的女同学。有一天他在楼上看见初中二年级的一个女同学长得苗条漂亮,便被深深地吸引了,每每看到那女同学时,他的大脑里就会浮想起很多黄色录像里的镜头。汤某于是就暗中跟踪那女同学,摸清了那女同学回家的路线。一天晚上刚下晚自习,汤某便跟在那女同学身后,刚走出学校门口不多远,就扑上去把女同学按倒在地。女同学大喊大叫,拼命挣扎,汤某情急之下把女同学打昏,用事先准备好的手帕捂住她的嘴,然后把她抱到公路边的一僻静处将其奸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查出汤某作案,将其逮捕。经过提起公诉,汤某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刑。

【评析】

所谓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本罪所侵犯的对象的是妇女性自由的权利,违背了妇女不愿性交的意志。在行为上表现为行为人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与之性交。暴力,是指以殴打、伤害、按倒、强拉硬拽等,使被害妇女不敢、不能反抗,对其人身实施强制的手段。胁迫,是指以杀害、伤害、职权、地位、揭发隐私等相威胁、恫吓、使被害妇女不敢反抗,对其进行精神强制的手段。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手段以外,其他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手段,如用药麻醉,用酒灌醉等。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实质,手段行为对被害妇女人身、精神的强制性,是其实质的外部表现。强奸罪的对象是女性,不论被害人的长相、有无反抗以及生活作风等,只要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或奸淫劝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或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一般而言,未成年人未满16周岁时,不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法律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强奸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只是在量刑时应当对未成年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汤某作案时已经17岁,他用暴力强奸了被害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因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给人以深深的反思,现在有很多腐朽文化毒害着未成年人,从已查获的黄色书刊、淫秽录像、淫秽物品来看,不仅名目繁多、品种复杂、流传范围较广,而且内容十分荒诞下流。有很多是赤裸裸地描绘男女之间的淫秽场面,这些“黄流”对未成年人的影响非常大,它对未成年人有强烈的腐蚀和刺激作用。汤某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他观看黄色录像后,整天想入非非,精神恍惚,于是产生模仿和尝试的念头,最终走上邪恶的犯罪道路,受到了法律应有的制裁。汤某一案也给学校以深刻启示,学校长期以来讳莫如深和避而不教的青春期教育思想必须转化,要化被动为主动,使学生掌握一定的生理知识,给他们正确引导,避免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CoC6QU/Ms/I90N8i+9cqqMwrCDfuOHFxDwz0SH6GXcVXrH4TJeliCoCHabH4J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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