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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冒充国家机关人员骗取钱财,构成何罪?

【案情】

马某,男,17岁,某中学高二年级的学生。由于父母均下岗,家庭经济情况十分窘迫。从小养尊处优的他,渐渐不能忍受这种“经济危机”的日子。2004年3月,马某看电视发现一个犯罪分子假冒公安人员给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打电话,诈骗了人民币10000元,马上就想:他(电视里的犯罪分子)都能用这种方法来搞到钱,而且一点事都没有,我为何不行呢?于是马某决定尝试一下。次日,马某假称他要演小品向表哥借了一套税务制服。当天晚上,马某穿着制服,到了附近的一条夜市马路,冒称税务人员向那些小贩收税。由于这些小贩没有营业执照,很是害怕税务人员,就都纷纷交了“税”。虽然马某没有开发票,但他收的“税”很少,没有引起什么非议。第一天,马某就收到了100多元的“税款”。马某十分得意,从此便一发不可收拾,直到马某被真正的税务人员发现,他已经收了1800多元的“税款”。在真正税务人员的协助下,公安机关将马某逮捕,人民法院遂以招摇撞骗罪依法追究马某刑事责任。

【评析】

所谓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一般而言,本罪的行为人具有骗取某种非法权益的目的,如骗取钱财、地位、荣誉、待遇或玩弄女性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所谓“冒充”,是指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假冒为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去行事。所谓招摇撞骗,指行为人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的信任,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的身份去行骗。在这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也认为是国家工作人员。

我国《刑法》第279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在本案中,马某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利用从表哥处拿来的税务制服进行收税,以税务人员的身份骗取钱财,虽然只骗取了1800元,数额较少,但招摇撞骗罪并不要求犯罪分子骗得多少财产,只要行为人的招摇撞骗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和威信有较大的损害,即构成招摇撞骗罪,由于案中马某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构成了招摇撞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是受人民的委托管理国家事务,他们有特定的职权和职责,他们应当有较高的威信和声誉。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势必败坏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的声誉,影响国家机关的威信。马某的行为严重损坏税务人员的形象,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因此应当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 LSWUkiW7Q+vROhdmIo/2BL2P75LXx0Kf6t6ptLECOto1dn0nBYEws7qgwDXYWL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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