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11.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就可以随便偷盗吗?

【案情】

肖某是某市一中高二年级的学生,今年15岁。父母由于感情不和而经常吵架,两年前父母离婚了。肖某跟随体弱多病的母亲一起生活,母亲为了维持家庭生活而经常在外奔波劳碌,没有多少精力管教他,致使肖某经常逃学。近来他又迷恋了上网打游戏和赌博,常常把母亲给他的生活费花光赌尽,然后便以各种理由向母亲要钱。尽管如此,钱还是不够用,他的几个朋友出了一个“好主意”:偷东西卖钱!他先是偷自己家的东西,由于家里穷,没有多少值钱的东西,很快就被他偷光了。他便开始偷同学的东西,先是偷同学的笔,尔后偷同学的自行车。老师多次打电话与肖某的母亲联系,要求对肖某严加管教。可母亲也拿他没办法,教育没有丝毫效果。由于肖某多次在学校盗窃,最后被赶出了校园。离开学校后,肖某在社会上结交了一些胡作非为的朋友,结成了一个未成年人犯罪集团。一次,他们来到一家超市盗窃,当他们准备把大包小包的东西带出超市时,被保安人员发现扭送到公安机关。由于肖某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送到市里的收容教养所接受教育。

【评析】

偷盗是一种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如果长期偷盗而没有得到制止,会发展成为犯罪行为。本案就是最好的一例,肖某从偷家里东西到偷同学的东西,从偷同学东西到成立犯罪集团。在这当中,除了母亲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责任外,学校也没有尽到应尽的教育责任。

就本案来说,肖某被送到收容教养所去接受教育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肖某系未成年人,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这是我们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是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他同样不承担其他责任,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我国设立了收容教养所和工读学校,其所适用的对象就是有社会危害行为但是又没有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对未成年实施的危害行为,虽然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在行政责任的处罚上,从警告到开除,对不同级别的违法行为给予适度的处罚。当未成年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民事权利的时候,也要承担民事责任,通常由家长对未成年人的危害行为承担相应的财产赔偿责任。

肖某因偷盗而被送到收容教养所,这与他的家庭境况密切相关,同时也反映了我们学校教育方面的很多弊端。肖某父母离异,母亲体弱多病,拼命奔波劳碌,没有那么多的精力管教自己的孩子。在学校方面,肖某长期逃学旷课,老师却不加以管教,致使其应该学习的知识没有学到,在外面沾染了社会上的歪风邪气,最终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为了加强学校方的教育责任,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这一规定强调了学校在学生旷课时应当承担责任。学校在查明中小学生旷课的情况后,应当及时与孩子的家长取得联系,对其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使孩子能够在身心方面健康成长。 YRxFU0UpaBaYHnOcqap6BkwK5iriGV6xCPD9xEXswOVIdMpUQlZ4oRdSMqMf+h24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

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