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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妨碍交通警察执行公务,是否构成犯罪?

【案情】

李某今年17岁,是高三年级的学生,李某的父亲是当地政府的要员,妈妈是一家报社的记者。李某在家被宠坏了,在学校是一个调皮捣蛋的学生,经常骑自行车带人,或者和几个朋友在公路上“飞车”。一次,李某和一个同学违章骑车,遭到了交通警察的处罚。他们大为不满,回到学校后,又纠集了几个同学去找交通警察纠缠。交通警察因忙于指挥交通就告诉李某等人有不同意见可以去找交通大队的领导解决。李某仗着人多势众,气势汹汹地对警察大吼:“是你罚了我的款,我为什么要找你们领导,你以为你们领导是谁啊,我们今天找的就是你。”边喊边多次推打该交通警察。当警察说服教育他们时,李某又无中生有,大声高喊“警察打人啦,警察打人啦!”一时之间引来许多路人围观。由于李某等人的行为,致使交通警察无法正常指挥交通,导致交通堵塞达数小时。最后,“110”的公安人员赶来,将李某一行带走,司法机关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了李某等人相应的刑事责任。

【评析】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和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有主观方面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正在履行职责或者执行公务,而有意进行阻碍;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公务活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事件或者在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务,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其中,妨害的行为表现为用暴力、威胁的方法。暴力是指对侵犯对象予以打击和强制,如捆绑、殴打、强行拘禁等;推翻办公桌椅、砸碎办公用品和车辆,也属暴力之列。威胁是指以侵犯人身、毁坏财产、毁坏名誉等相威胁,对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精神强制,意图使其产生心理恐惧从而放弃履行法定的职务。威胁可以是口头进行的,也可以是书面发出的;威胁的对象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本身,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或亲属。任何年满16周岁的公民,如果明知他人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和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而有意识地阻碍他们履行职务,就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在本案中,李某因骑自行车违章遭受处罚,尔后纠集朋友同学报复交通警察。李某等人明知交通警察正在执行公务,却丝毫不顾交通警察的劝告,与交通警察纠缠,并多次推打交通警察,在警察说服教育时,还无中生有,大声高喊“警察打人”,引来许多路人围观,严重妨害了交通秩序,已经构成了妨害公务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bI80+H2P7RFs+BWL5qa3FhHlr+ZxcPriFLJMg7Zqt8KzePnHWi4/oqpELNo3WF/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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