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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答20】

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实际出资事实与章程规定及工商登记不符时,当事人若主张按照实际出资情况确定收益分配比例,是否有法律依据?

【问题解析】

本问题中,股东的实际出资事实与注册验资和工商登记不符,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实际出资事实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条件,比如出资方式超出了公司法的规定、以实物出资代替现金出资导致现金的出资比例低于公司法的要求、实际出资不足以至于未达到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等等。二是虽然实际出资与注册验资和工商登记不符,但是仍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出资条件。第一种情况下,由于实际出资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尤其是影响到公司的依法成立时,出资人自然不得按照实际出资情况确定股权或收益分配比例。第二种情况下,股东的出资符合了公司法的规定,但是与注册验资和工商登记不符,依然是存在着出资瑕疵。这种出资瑕疵,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股东的出资均未达到章程的规定;一方的出资未达到章程规定的数额,他方代其缴纳了未出资的部分。前种情况下,各股东只能在出资范围内享有股权权能,按实际出资情况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后种情况下,各股东仍应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因为该种情况下,虽然有的股东未能按照章程规定足额出资,但是其他股东代其补足了出资,即视为该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已经完成,其有权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来确定收益分配比例。替代其补足出资的股东,不得就替代出资的部分要求分配收益,因为替代出资不是为自己履行出资义务,自己的出资数额并没有增加,所以无权要求替代出资部分的收益。但是,替代出资的股东与出资不足的股东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前者可以要求后者偿还所替代的出资,甚至可以要求偿还相应的收益。 5qTHUfKzI3Ozu0XhOiIYDtvmtwlwxhZoML64wzw9o3SVR7P4ZJ9mYQ0BGH6DF7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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